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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现实困惑与重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莹

  【摘要】知识产权私权化扩张导致知识产权的矛盾冲突日益激烈,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道德基础开始动摇、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受到批判,甚至有学者提出反对知识产权的思想。明确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知识产权平衡保护机制,反对知识产权私权化扩张,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民主化进程是知识产权回归其初始目标、保证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知识产权 私权 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的现实困境
  知识产权矛盾日益激烈。随着资本主义矛盾运动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新的矛盾表现形式—知识产权矛盾。知识产权为资本家变为“知本家”提供了合法的根据。占有大量知识资源的“知本家”在知识生产和竞争过程中具有先天的优势,知识产权所导致的垄断使得知识产权的弱势群体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使了矛盾的产生和升级,具体表现为:智力劳动者与投资人之间的矛盾;知识生产者与运用者之间的矛盾;知识分子两级分化的矛盾;知识产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这些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不断升级,难以调和。知识产权私权化膨胀是促进知识产权矛盾升级的根本原因。知识产权矛盾与其他资本主义矛盾在其产生的根源、矛盾运动的规律、矛盾的本质属性和调整原则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知识产权矛盾并不是知识产权领域特有的现象,应当将其置于资本主义矛盾这个更为广阔的领域里进行分析和思考。知识产权矛盾的特点是由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决定的。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确立的以私权为核心的利益平衡机制无法有效协调知识产权矛盾。知识产权的矛盾日益激烈,反对知识产权霸权主义的思潮以不可阻挡的趋势升腾。
  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道德基础开始动摇。任何法律都是以反映和维护一定主体的利益、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系统,知识产权制度也不例外。所有的知识产权理论都在试图告诉我们: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是既要促进科技创新,提高生产力,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传播和使用,从而实现对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这种表述足以使人们相信知识产权作为私有财产权在道德层面具备充分的理由。然而,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与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密切联系的,脱离不开资本主义的政治环境和政治制度,它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代表的是少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益。知识产权诞生的社会根源决定了其立法目标难以实现。在美国,小孩子荡秋千的方法都可能被注册为专利,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资源日益匮乏,每个公民随时面临着侵权的风险。高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使得人们对待盗版行为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甚至使用盗版产品不会承受道德谴责和非议。昂贵的专利药品使人们不解,到底是人的健康权重要还是药品专利人的个人利益优先?随着知识产权垄断导致的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犯,人们开始怀疑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是否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用来欺骗社会公众的幌子。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受到批判。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负面影响备受关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在发达国家的主持下产生,由发达国家通过经济、政治等一系列手段强加给发展中国家,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支付大量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掌握着全球90%以上的先进技术,这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自由受到限制。就知识产权的直接贸易而言,知识产权全球化最大的受益者是美国,其次是欧盟。发展中国家虽然加入了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但其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以本国的现实国情为依据,而不是盲目依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基于此,反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呼声愈加高涨。
  重构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设想
  构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平衡保护机制。建立在资产阶级私益基础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启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是,由于这种知识产权的对私益性的更多关注,对公益性的轻视甚至忽略,导致了当前知识产权格局的局限性和失衡性。例如,在美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公共知识的供给呈现出不断减少的趋势。由于对私益的强调,特别是对资产阶级一己阶级之利的强调,在国内法范围内,知识产权法成为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更隐蔽、更深重地奴役的新工具,在国际法范围内,知识产权是产生技术垄断和知识霸权的内在根据,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推行其帝国主义霸权的重要武器。
  鉴于资产阶级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缺陷和弊端,我们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公益的基础上重建知识产权理论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像马克思曾经设想的,要在对资本主义创造的极度丰富的物质财富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主义所有制,我们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公益的基础上重建知识产权法,以破除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对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漠视和改变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格局。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私益的实现仅仅是一种手段,或者只是第二目的,只有公共利益的实现才是根本目的。在这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既不是任何人的一己私利,也不是哪个阶级的一己私利,而惟有以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根本内容和指向。因此,公益是目标,私益是手段,这是我们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观点。
  在现行知识产权价值取向的指引下,在以私有产权作为惟一保护模式的机制下,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举步维艰。知识产权法需要确保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利益需要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社会主义处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尽管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但它也规定了确保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的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以有利于社会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只不过,在以私权第一的知识产权价值取向的指引下,在以私有产权作为惟一保护模式的机制下,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举步维艰。因此,我们应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遵循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衡保护的思想,进一步在知识产权领域明确公有产权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提高。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维持利益平衡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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