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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功能异化和媒介素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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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新媒体的普及带动了传播媒介形态和传播模式的转型,传统主流媒体与社会化媒体共存是新媒体传播时代的主要特点。技术支撑以及政府的非绝对控制使得媒介功能从传统被动型向主导型转变,并导致了媒介职责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异化。要避免媒介功能异化对社会发展产生的消极影响需要大幅提高公民媒介素养。
  关键词 新媒体传播;媒介功能;功能异化;媒介素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何文,《新城乡》杂志社编辑,四川成都610012
  一、从传统传播模式向新媒体传播模式的转型
  大众传播模式依托技术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人际传播,即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传播;第二阶段是依托印刷媒体(如报纸)和电子媒体(如广播电视)实现的点对多、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单向传播模式;第三个阶段是数字技术带来的新媒体传播模式,即超时空的立体互动多向传播。
  从传播史来看,任何一种新的传播技术的出现,以及由此形成的新的传播模式并没有必然带来原有传播模式的消亡,而是新旧共存,互相补充。当前,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新媒介日益成为重要传播模式,并对人类传播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一影响已经远远超越了施拉姆等人对传播模式的更替如何影响传播活动的认识。对印刷和电子技术带来的媒介变革,施拉姆等认为:“现代大众媒介并不是真正的新鲜事物,只不过传播信息的距离更远、速度更快而已,只不过是悠久的信息传播的最新成就,其功能是更有效地搜集与交换信息。即使在内容上,它们也既不新颖又不迥异。在一定程度上,现代大众媒介师法传统的面对面媒介,面对面的媒介也接过新媒介的某些特色。论坛上了报纸;宣讲人和民歌手上了广播;马戏班、舞蹈团和演员上了电视;部落议事会变成了广播电视上的新闻发布会或访谈节目。”事实上,数字技术带来的媒介变革远远比印刷和电子技术带来的媒介变革更加彻底和深刻,影响也更加广泛。
  (一)新媒体传播改变了传播的流向
  新媒体传播模式是当代传播技术革命的成果。在新媒体传播中,媒介即媒体(如报纸既是传播媒介又是传播主体)的格局被媒介即平台(如网络作为媒介平台人人可以使用)的传播格局替代,媒介由传播主体转变为平台工具。在这一传播格局中,全民皆可成为传播者,传受界限模糊,传播活动是立体多向互动传播。
  (二)新媒体传播推动了传播形态的多样化发展
  新媒体传播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媒介使用门槛大幅降低,几乎人人都可通过某种媒介形式(如互联网、手机等)进行传播活动,这使得以电视、报纸、广播为代表的传统主流媒体的影响力降低,而以博客、微博、网络评论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形式得到快速发展,影响力大幅提升,其中,“微博作为新媒体的前沿,构筑了全新的交流平台,对构建公共领域话题,尤其是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表达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结构特点和传播特点使它能参与、渗透到事件中去,完成公共领域中的话题聚焦”。在高速发展的传媒技术的支撑下,还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媒介,以及相应的更多更新的新型媒体,媒介和媒体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三)新媒体传播推动了传播主体的大众化转型
  媒介的大众化是公众依托媒介参与传播的可能性和自主性,媒介和媒体的多样化发展为公众参与,即传播大众化提供了现实可能。媒介的大众化转型赋予了媒介“人人都成为记者、人人都成为媒体”的自媒体特征,并使得传播呈现以下特点:(1)进一步打破了传播的时空限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及时传播;(2)加大了政府管控难度;(3)媒介影响力空前扩大;(4)媒介(媒体)依赖成为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
  二、新媒体传播环境下的媒介功能异化
  对媒介功能的认识需要从不同的维度出发,一是媒介职责功能,即仅仅从媒介本身来确定其职责功能,如收集、传递和沟通信息的功能。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即讯息”(媒介即按摩)就是对媒介这一功能的阐释;二是社会功能,即从媒介与社会的关系中来确定其职能,如在承担报道职责的过程中对社会产生影响;三是经济功能,即媒介产品(如新闻)作为商品的职能。在不同的媒介使用环境下,媒介功能在各自领域发挥的作用是有区别,甚至是迥异的。
  主流媒体和社会化媒体共存是新媒体传播时期的重要特点。新媒体传播时代,媒介技术的普及以及媒介使用者的泛化,使得在媒介从专业机构(如报社、电视台、通讯社等)独享转向了包括普通公众在内的社会共享,并导致了媒体形态的分裂,媒介格局也由主流媒体一统天下变为主流媒体(主要包括报刊、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在我国主要为政府主导)和社会化媒体(如微博,主要由社会公众主导)共生共存。在这种媒体格局下,传统主流媒体作为唯一媒体形态的优势一去不返,而社会媒体天然具有的体制外、分散性和复杂性特点导致政府很难对其实施完全的控制,从而使得社会化媒体作为公众喉舌的角色得以更好展现,并推动媒介功能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
  媒介的被动型功能主要是指媒介传统上作为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沟通者的功能,在这一功能里,媒介扮演局外人的角色,媒介被要求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即报道要力求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媒介的主动型功能是指媒介作为参与者积极参与信息的制造和发散,甚至事件的引发等,在这一功能里,媒介需要通过不断创新、创造来体现作为参与者的角色价值。媒介功能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媒介职责功能的异化过程,媒介职责功能的异化必然导致媒介社会功能的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介功能的异化是大众传播向媒介传播的必然产物。
  媒介社会功能是媒介的外延性功能的体现,是媒介进入社会领域的结果。研究者们将查尔斯.赖特以及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关于媒介社会功能的学说相结合构成了经典的媒介四功能论,即监视、联系、传递社会遗产和娱乐。在媒介传播环境下,媒介的重要功能,即议程设置功能出现异化,表现为议程设置者不再仅仅是传统主流媒体,而是涵盖了公众直接参与的社会化媒体,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某种媒介形式成为议程的设置者。值得注意的是,发行量和收视率的持续降低使得传统主流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影响政府和公众的能力在不断减弱。   媒介功能异化的核心是权力扩张,表现为媒介功能日益向外渗透,甚至突破了自身界限,侵入到了其他领域,并出现了媒介审判、媒介邀约、媒介圈层、媒介扩大等功能异化现象。
  1 审判功能。媒介审判是媒介侵入司法领域,试图以舆论的力量干扰或影响司法审判的功能体现,是媒介功能异化的主要表现之一。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我国近年来出现的“许霆案”、“邓玉娇案”、“我爸是李刚案”、“药家鑫案”等一系列案件均引发了网民在各种媒介上的“舆论”大爆发,甚至出现了“全民皆法官”“民间审判”等现象,严重破坏了媒介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损害了司法独立的法制精神。
  2 邀约功能。通过信息和意见的发布集合同一意见者,共同采取行动,提高该意见对社会的影响力。邀约功能是媒介从旁观者转为组织者和参与者的重要表现。当前频频出现的“微博约架”就是媒介邀约功能的表象之一,而在网络邀约基础上引发的“网络暴力”行为更是对和谐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3 圈层功能。以意见为划分标准,将传播者和受众划分为若干意见圈层,圈层之间是观念和意见的排斥和对立。圈层功能使得媒介不再是意见的传播者,而是意见的统一者,传播不是最终目的,统一观念,排斥异己才是传播的最终目的。因此,媒介圈层功能发挥的主要结果是社会的圈层对立,而圈层对立天然具有的加剧和引发社会矛盾的功能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固化和加剧媒介的圈层功能,并形成恶性循环。
  4 扩大功能。借助新媒体病毒式传播的能力,将事态迅速扩大,使之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推动事件或问题的升级或解决。人肉搜索是媒介扩大功能异化的突出产物。人肉搜索本意是充分利用网民的互动特点,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实现信息的充分获取,但在实际操作上,人们往往通过人肉搜索来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从而导致事态扩散,并给当事者带来严重伤害。
  虽然媒介本身并不能对社会或个人造成灾难,也不会自动启动对社会的有益变化,但是媒介具有放大和增强社会中个体和群体行为的能量,并通过发挥这种能量为社会带来希望或者灾难。媒介功能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放大了媒介对社会的负效应,并为社会的良性发展带来困扰和阻碍。
  三、提高公众媒介素养抑制媒介功能异化
  媒介素养是人们吸收、判别及使用媒介的能力(引自美国)。斯坦利.巴兰等认为:随着传播从大众传播到媒介传播的发展,使用者的动机也发生了改变。同时他们还论述到:如果说我们在20世纪对媒介有什么了解的话,那就是,媒介不是魔鬼的力量,不会不可避免地突然对社会或者个人造成灾难。媒介本身并不制造“沙发土豆”和网络瘾君子,不会培育大量政治示威游行。但仅仅如此也并不能带来新“启蒙时代”的“新秩序”。用媒介的人拥有这样的权利:既可分裂,又可联合。由于人们使用媒介的动机和方法决定媒介的价值取向,提高公众媒介素养成为抑制媒介功能异化的重要路径和手段。由于公众媒介素养的形成受到自身和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的制约,因此,提高公众媒介素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播者(媒介)和公众三个方面。
  1 公民理性和理性公民
  公民是媒介使用的主体,公民理性强调公民在处理和对待某一具体媒介事件的理性态度和行为,理性公民则是这一理性态度和行为在公民观念上的内化和固化。理性公民的培养是实现公民理性的重要前提。
  包容的心态和客观的理念是理性公民和公民理性共同具备的基本素养。媒介作为意见的自由市场,其核心理念是求同存异,允许意见的自由发表和独立存在,以及不同意见之间的碰撞、对峙、包容和保留。如果在传播理念上强调唯我独尊,非此即彼,必然在行为和态度上表现为不理智,甚至是暴力倾向。
  厘清传播和宣传的关系有助于树立包容心态和客观理念。传播不等于宣传,这是传播学研究者的共识。与意见自由市场相一致的开放式传播相比,宣传是典型的收缩式传播,目的是把所有的不同意见收拢,最终保留一种意见。在中国求同文化的背景下,往往认为传播就是宣传,因此,人们发表意见不是为了讨论,而是为了同化异己,并最终实现“上下大同”、“上下一心”的传播目的,其结果是人们意见上的圈层化,以及圈层之间的尖锐对立。
  2 负责任的大众媒介的培养
  (1)建立和落实行业准则。尽管媒介功能异化主要表现在媒介的职责功能和社会功能里,事实上,媒介的三种功能是相互补充和影响的,媒介的经济功能对媒介功能异化的影响力不容忽视,如果大众媒介只信奉利益至上原则,罔顾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就会背离社会良知和社会道义,使得新闻策划、娱乐至死等违反传播基本伦理道德的媒介使用现象处处可见。同时在利益驱使下,大众媒介的受众至上理念也出现异化,由服务受众变味为盲目迎合受众,并成为一些非理性媒介事件的助推器和帮手,因此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用行业准则来规范媒介行为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2)加强和完善法律手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法律都是规范大众媒介最有效也最直接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3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对抑制媒体审判的泛滥起到了积极作用。
  (3)加强对媒介从业者的行为约束和职业道德教育。媒介从业者是被贴上了媒介这一职业标签的人。也就是说,媒介从业者首先具有人的特性,其次才具有职业特性,人的特性直接影响着其职业特性的形成和发展,所以需要不断提高媒介从业者的媒介素养,培养其正确的媒介观念,以确保给公众提供健康理性的媒介环境。
  3 弹性社会的建设   弹性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使人们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思想上包容异己,在行为上消除非此即彼的极端思维模式的影响,允许并实现不用观念之间的碰撞与融合,并通过这种碰撞与融合消除对立,实现社会和谐。
  (1)渠道建设。社会问题的解决在疏不在堵,渠道不通正是许多媒介现象产生以及被放大的重要原因。有观念认为抛开法律渠道不通的问题而单单去指责媒介审判的不合理性,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我国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司法等权利往往高度集中于行政权利之下,相比于权利的‘暗箱操作’,公众能看到的只是处于‘明处’的传媒报道。所以,避开并不独立且受多种有形无形因素制约的司法审判,却单独提出并指责‘媒介审判’是有失公允的”[61。因此,要有效减少甚至消除诸如媒介审判、人肉搜索等媒介极端行为,就需要依法畅通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解决以及正义实现等渠道,防止公众因相关渠道不通而借助网络从而引发网络事件或者社会群体事件等情况的出现。
  (2)自由平等理念。树立自由平等的理念对提高公民媒介素养至关重要。对公民自由发表意见权利的争取和赢得胜利是人类发展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从中西方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相关文献来看,这一自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管理者,主要是指政府;二是公众自身。随着各种保障出版的法律的出台,行政力量(管理者)已经很难对新闻出版进行直接干预,公众自身对自由平等理念的践行日益成为建设弹性社会的重要环节。事实上,媒介传播为“多数人的暴虐”行为提供了温床,正如密尔指出:现在对自由的威胁不是来自政府,而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容忍非传统的见解,以人数上的优势压制和整肃少数人。当“多数人的暴虐”成为大众的媒介使用习惯时,就会严重破坏人们的知情权,并使得网络挑衅、谩骂、恶搞、人肉等暴力行为大行其道,不断加剧和引发社会对立、矛盾和冲突。
  (3)公民教育。“媒介素养教育的概念自上世纪90年代末才引入大陆,在很长的时间内仍属于高校新闻传播专业学生的教育活动。”由此可见,我国的媒介素养教育起步晚,涉及面窄,作用有限,完全不能满足当前传播环境下对公民媒介素养的要求。提高公民媒介素养应是一场全民教育活动,需要从小学开始在校内设置公民媒介素养教育课程,帮助公民形成健康使用媒介的行为和思想自觉。同时加强公民法制教育,依法管理媒介,用法律来约束公众的媒介使用行为。其中,加强执法应当是政府媒介管理的重点,因为“网络的虚拟性、高效性让有些人认为政府部门找不到他们,所以行为更加放肆。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可能因为技术上存在限制等原因,所以执法观念比较懈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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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杜晓,唐瑶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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