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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地权的逻辑》有感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梁亚丹

  摘要:一直以来土地制度都倍受国家的重视,而近年来,在学术界关于土地私有化的呼声高涨,一些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更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利益,贺雪峰教授作为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代表在《地权的逻辑》一书中详细地论证了为何土地不能私有化。
  关键词:土地私有化 土地收益 土地承包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据2012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人口比重已经超过50%,由于大量的农民工流入城市务工,城市人口激增。有些学者认为只有那些在城市定居、拥有城市户口的人才能被作为计算城市人口比重的元素,所以,目前我国50%的城市人口比重水分较大,但从衡量城市化水平的另一指标——城市用地规模来看,我国无疑处在快速城市化时期,因为全国每年用于城市建设的土地大约在300万亩。
  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变成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土地就产生了巨额的级差收益,被占用耕地的农民——失地农民就能够从土地产权中获取收益。为争夺土地非农使用所产生的巨大级差收益,国家、村集体、失地农民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博弈,这也成为媒体、学者、政策部门关注的重点、焦点。一些学者认为问题的根源是土地所有权问题,他们认为只要让土地私有化,就能保障农民的权益,解决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如城中村的改造,甚至能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三农问题。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呼声高涨,中央一号文件在土地政策上的变化也多少体现了土地确权的倾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农民十分清楚土地是集体的,使用权归农户。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土地承包期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中央发布文件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中央进一步强化农户的土地权利;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而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超越债权的性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以上土地政策体现的精神是提高农民种地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甚至是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突破口。那么,究竟给农民多大的土地权利才能保护农民利益,可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农民土地权利越大,就越能保护农民利益吗?
  贺雪峰教授根据他最近十多年的农村调查得出了土地不能私有化的结论。他认为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不是保护了农民的利益,而是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并不是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是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仅仅抽象地讨论土地权利与农民利益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是不正确的,而应该深入到土地制度运作的具体语境也处境中,深入到土地权利的内在逻辑中去。
  什么农民在要求土地权利?农民已经高度分化。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农民已经发生高度分化,我们不再可以用一个统一的“农民”称谓来谈农民的利益,因为不同地区或不同部分农民的利益诉求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才农民所处经济区位看,可以将农民分为经济发达区的农民和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农民,要求更大的土地权利的农民主要是前者。因为城市扩张,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业用地逐步被征收为建设用地,地价大涨,失地农民从中获得了大量的经济收益,同时二、三产业的发展也为他们提供了各种便利机会。由于国家、村集体处于强势,所以在利益的分配中失地农民往往只获得了较少的非农使用土地的级差收益,这部分农民只占全国农民的5%,但是这小部分的农民却在近年来成为媒体、学者、政策部门关注的焦点,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推动了整个涉农政策和法律的出台或修订。那么,占全国农民95%的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农民是否也要求更大的土地权利呢?作者在农村调查中发现,他们想要的是土地的农业收益,而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是被中共的政策灌输出来并得到强化的。取消农业税前,农民负担过重而引起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紧张,取消农业税后,再加上国家对种地的补贴,土地具有了更高的收益,这引起了农民与农民之间对土地利益的争夺。这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农民土地权利意识,不过是国家政策改变带来的土地利益预期变化的结果,农民不过是借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民土地权利说事,因此,一旦国家政策稳定下来,借土地权利说事的农民争夺利益的冲突也就平息下来了。我们必须明白,对于农业型地区的农民来讲,他们所要求的可能主要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生产方便,倘若土地私有化了,其后果就是越来越不方便。因为农户经营规模小,地块分散,农民有内在的调地要求,但由于村集体力量的削弱而无法满足农户的调地需求,因而也就不能提供个体小农所无法解决的公共服务,如灌溉、基本农田设施建设等,农民期待的低投入、高产出、生产方便与农业低风险就无法实现,可见,农民土地权利越大,农民越是无法获得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因此,我们必须懂得当前中国同时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土地政治学:沿海与发达地区的土地政治集中表现在土地非农使用所产生出来的巨额级差利益的分配上,而一般农业型地区土地政治的核心是土地的农业收益。
  什么土地?中国农村实际上有两类完全不同的土地,一是转化为非农使用的建设用地,一是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农地。土地非农使用可能产生远高于农业用途的级差利益,但是,土地非农使用并非就一定可以产生出级差收益,这与用于建设的土地的供给与需求量、土地所处位置有关。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或大城市郊区,因为二、三产业的发展,建设用地紧缺,又由于土地位置的不可移动,所以发达地区的土地价值远高于欠发达地区,该地区的农民能够在二、三产业获得稳定的收入,所以在这样的地区实行土地私有化对农民来说是好事,而在广大的西部、内地的农村,并没有土地非农使用的环境,如果也实行了土地私有化,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流转,由于农用土地的价值是很少的,所以他们也并不会从卖地中得到像沿海地区、城郊地区农民得到的财富,反而,如果部分人在城市中生活艰难他们却又无法回到农村,最后变成流民;又倘若部分农民留在农村,购买土地集中经营,种植比农作物收益更大的经济作物,谁又能确保在他们身上不会发生增产不增收的悲剧?
  土地的私有化仅仅对占中国农民5%的城郊和发达地区农民有一定好处,我们也不应该以这部分人的诉求来替代占中国95%的一般农业地区农民的诉求,也不应该以发达地区农村问题绑架占中国农村大部分的一般农业型农村的问题,我们必须要让道德话语建立在具有常识基础的逻辑推演之上,而非相反。
  国家应该让所有农民都可以相对均衡地分享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而不能通过土地的私有化增加农民间的贫富差距。温铁军也曾提出,应该将发达地区土地增值的好处用税收的形式收集起来,以形成一个为全体农民享受的福利保障体系。我比较倾向延续当前所有权似乎不太明确但使用权明确的土地承包制度,因为从目前国情看土地不仅是农民收入来源的一部分,更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在整个社会没有别的手段替代土地做农民的保障的时候,农民必须不能失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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