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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的意义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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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民族音乐赋予了文化传承的历史,从原始社会时期开始,随着各个朝代的更迭,中国的民族音乐始终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进步和发展。以其特有的发展形式,用自己的“语言”记录了中华民族的蓬勃发展展示了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笔者对音乐的意义与文化阐述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音乐 意义 文化;
  一、音乐的意义
  1 音乐教育的意义
  音乐与人的生活情趣、审美情趣、言语、人际关系等都有一定的关联。所以高洁的音乐与低俗的音乐对人们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音乐是人们抒发情感、表现情感、寄托感情的艺术,不论是唱、奏、听,都内涵着人们千丝万缕情感的因素。为什么音乐能表达人们的情感呢?因为音与音之间连接或重叠,产生了高低、疏密、强弱、浓淡、明暗、起伏、断链等,它与人体脉搏律动和情感起伏有一定的关联。特别是对人的心理,有着不能用言语所能形容的影响作用。
  音乐是一种用美妙的声音表达人们思想感情的一门艺术,音乐是人类情感和精神生活的艺术化表现形式。如何培养当代学生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达到净化心灵、完善自我、健全人格,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新能力,是音乐教育存在的问题。而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了完善和根本性的飞跃,我们在这个基础上更应该对音乐教育进行研究。
  2 从演奏家表演的角度看音乐的意义
  演奏家的价值在于尽可能恰当地理解和阐释作曲家的创作意图,并将作曲家创作的乐谱音响化,即将作曲家寄托于乐谱上的内在精神意向实现于具体可感的音响中,从而成为可供欣赏者亲耳聆听的音乐,实现音乐创作的原初目的和价值。可见,对于演奏家而言,其担负着基本使命,首先是恰当地解读其演奏的依据,即作曲家创作的乐谱,其次是将平面的符号化乐谱演奏成为可听的实在音响。当然,后者相对于前者更体现了演奏家的特有职能。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着重讨论演奏的意义问题。
  通常而论,演奏家演奏出的音乐才是音乐,这在事实上就是把音乐的概念定义为可以供听觉直接感知的声响,这也是一般大众对音乐和音乐作品的看法。然而,茵伽尔顿认为,一部音乐作品与该作品的演奏并非同一个东西。之所以一般大众与茵伽尔顿在音乐作品的介定上有如此巨大的差异,在于前者只是朴素地把握可以直接感知的客观音响,而后者则认为音乐就其本质和存在方式而言,是一种更加纯粹的意向性对象,即只存在于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中,而绝非客观实在的东西。茵伽尔顿认为作品与演奏不具有同一性的理由是,演奏家对同一部作品的每次演奏不可能是真正完全相同的。对此,笔者完全赞同。非但如此,如果是不同的演奏家对同一作品的演奏则具有更加明显的差别。然而为什么对同一作品的演奏会产生如此差巨大的差别呢?
  众所周知,戏剧表演中,演员只有首先打动自己,才能使自己的表演打动观众。在音乐表演中,也是同样的道理,只有为自己演奏出的音响所感动,才有可能获得欣赏者的情感共鸣。因此,演奏家全身心地投入到音乐演奏中,把自己的真情实感融会于表演当中,同时也是在充实和丰富着作曲家创作的乐谱的精神内涵。上文谈到,作曲家写就的乐谱是由非确定含义的音符构成,使文本出现了类似文学作品中的“空白”。这可以被看作作曲家创作手段的局限,也可以被看作乐谱自身构成方式的不足,但这更可以被认为是给音乐的二度创作留下的发挥空间,从而使得音乐相对于其他艺术门类具有不可比拟的广阔意义空间。
  二、音乐文化
  “音乐文化”是个用语言说起来很顺口但琢磨起来很模糊的概念。由于它是一个出处不详、未经界定、随意使用的中文词汇(英文中少见有类似说法),所以很难说由“音乐”和“文化”两个词组成的这一复合概念指的究竟是“音乐和文化”还是“音乐的文化”,因而很难给它一个准确的学术定义。那么,要界定这个复合概念,首先需要将两个词汇分而析之,然后再将两词合而应之,从两者的相互关联中理解两者的不同含义。
  笔者认为,相比“音乐”这个有着明确指代的具体概念,“文化”则是一个并没有明确所指的抽象概念,是一个在概念形成和演进过程中不断变化其外延和内涵的纯理论概念。因此,我们不能试图从客观角度断定“文化”是什么或不是什么,我们不应该把原本表示抽象意义的“文化”概念具体化。我们之所以一直在固执地寻找一个如同音乐一样可见、可闻、可感的具象化的“文化”,原因是我们把由“音乐”和“文化”这两个概念组成的复合概念――音乐文化,看成了两个对立的并置概念、两种对等的具体事物。实际上,只要我们能认识到音乐和文化处于一种相互包含的关系之中;认识到它们是互为表里的同一事物;认识到文化是音乐的属性,音乐是文化的表象;认识到作为属性的文化是抽象的而作为表象的音乐是具体的;那么,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跳出概念的陷阱,正确地理解何为“音乐文化”了。总之,“文化”是一个可以用来涵盖许多事物和现象的性质的抽象概念,而不是某种具体事物和现象的代名称。如果我们可以把某种事物或现象看作是一种“文化”的话,并不是说这种事物或现象就是文化本身,而是指在这种事物或现象中包含了可以称之为“文化”的某种属性。同理,音乐就是音乐,而不是任何其他事物;说音乐是一种文化,并不是说音乐形式本身就是文化,而是指在表现为音乐形式的这种事物中包含了或隐含着文化的属性。
  尽管我们已经比较学术地理解了什么是“音乐文化”,但是如果不对“文化”的属性意义做进一步的深层理解,我们就无法领会“音乐文化”应该怎么写,或者怎么写才算是写“音乐文化”。就本质而言,文化不是别的,而是人类发明的一套用以控制自己行为的控制机制;同时,文化又是由人编织起来控制自己的一张意义之网和象征体系。的确如此,人类群体为了学会组织自己与环境相关联的行为和思想而创造了文化,但文化又像一张意义之网和控制程序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人类创造出来为自己服务同时又被它所控制的这个文化,的确就像格尔兹比喻的,如同计算机上的应用程序,它既为我们所用,又把我们控制。就音乐文化而言,它的控制机制体现在为人们的音乐创造制定了一套规则、提供了一种方法;它的意义功能则表现为将人们认为音乐可以表达的内容(如情感、意义、艺术情趣等)植入了音乐的表现形式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音乐从形式到内容都是文化控制的结果,若没有文化控制机制的控制,无论是作为符号形式的音乐还是被植入这种形式的符号意义,都将无法实现。音乐的文化就像是游戏的规则,它是用来规范游戏的一种模式――即由音乐社会需求、音乐审美习惯、音乐技艺传统等构成的规则模式,这种模式既规范着音乐的创作和应用,同时又为音乐的创作和应用提供了无限自由的空间。每个民族、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独特的音乐文化模式。每种音乐文化模式的独特性,除了体现在规范和制约着音乐本身的律、调、谱、器和节奏、旋法等具体的艺术手段以外,还规范和制约着音乐的创作、传播、传承和音乐的使用、功能等诸多方面。每个人欣赏音乐、表演音乐或创作音乐的过程,都是经过被他所处环境中的文化程序所格式化的过程,因此他们的音乐作品风格、音乐艺术技巧、音乐审美习惯等也都是被特定文化程序格式化的结果。对此现象,布莱金曾深刻而不无幽默地总结出这样一句话:“作曲家被创作,而钢琴家被演奏。”我们在此要阐明的“音乐文化”的深层含义,即是如布莱金这句话同样简明的一个道理:生活环境的文化模式建构着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人,而生活在环境中的每一个人同时又凭借这些文化模式不断建构着他所处的环境――音乐与文化,以及音乐文化与人――之间的关系,亦即如此。
  参考文献:
  [1]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通论[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
  [2]宋瑾.音乐的意义[J].中国音乐.2008,(1).
  [3] 格尔兹著、纳日碧力格等译、王铭铭校《文化的解释》(1973),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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