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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建设前期外部环境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蔡良

  [摘 要]近年来,随着《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一方面为电网规划、前期和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带来很大挑战,特别是明显增加了电网前期工作的难度。本文将深入分析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出现的新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展开相关论述。
  [关键词]电网建设;前期;外部环境;措施探讨
  中图分类号:U66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357-01
  1、电网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电网前期工作可以理解为电网项目开工建设之前所开展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电网规划、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关专题评估、项目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项目开工准备等一系列工作。
  2、当前电网前期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分析
  2.1 电网核准制给电网前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在项目核准阶段,涉及到的管理部门多,需要取得环评、水保、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等批文,程序复杂、周期长。部分审批环节出现“死循环”,如部分项目开展环评需要规划部门出具原则同意建设的意见,而规划部门必须取得环评批文才同意出具意见。很多项目召开专题审查会、签发批文受个人影响很大等。因前期工作周期长,部分输变电工程的建设与电网规划脱节,给电网发展造成制约。
  2.2 电网前期工作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
  由于社会利益格局复杂交织a,电网前期工作又牵涉到方方面面,具体问题层出不穷,让人应接不暇。比较突出的是,个别人为了达到不合理的、过高的自身利益或小集团利益,借规划、用地、环保知名设置障碍;相关审批部门对有些矛盾回避推诿,从而造成电网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受阻重重。
  2.3 电网规划未纳入城乡发展详细规划,给电网前期工作中的选所、选线等带来很大难度
  目前,规划部门一般都将电力设施纳入到了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但往往只是在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并没有将电力线路走廊、变电站站址纳入到修建性详规并予以保护。这就导致电网企业在具体电网项目的前期、建设过程选址、选线困难,部分项目由于选址、选线困难重重而长期搁置。
  2.4 电网规划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这给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征用土地等带来很大难度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举行听证和充分论证。考虑到变电站的功能定位和供电需要,大量变电站用地无法避让基本农田和农用地,导致电网项目用地环节选址困难、审批周期长,严重制约了电网发展。如110KV孝昌变由于无法避让基本农田,在用地预审环节就用了近一年时间,前期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该项目的及时开工建设。
  2.5 《物权法》的实施,给电网前期工作带来了机遇更带来挑战该法律的征收补偿条款、相邻关系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条款等给电网前期提出新的要求。征收补偿条款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就将征收补偿必须“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居住条件”上升到法律层面。电网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房屋,在补偿方面会碰到新情况、新问题。
  2.6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电网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发展修建性详规提出明确要求和保障,同时也给电网前期工作深度提出更高要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乡规划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电网规划应纳入城乡发展规划的修建性详规并予以保护,同时也规定未纳入修建性详规的,必须依法履行听证等手续才能修改纳入。
  3、加快推进电网前期工作所采取的对策探讨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证电网规划的合法性现实意义上说,供电公司编制的电网规划,只是公司内部的规划。按照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电力规划的主体应是政府主管部门即发改委,而客观情况是由发改委编制专业性较强的电网规划还不现实。因此,电网企业应积极向政府回报电网规划内容,按照相关程序使电网规划经过政府审核后发布,使电网规划在形式上成为合法的、受保护的规划。这样,不仅能规范、顺利地开展电网前期工作,更主要的是能使政府从法律上起到承担电网规划的主体责任。
  3.1 规范和改进电网前期工作,加快项目核准
  目前,国家、省发改委基本明确了电网项目核准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电网企业要按照新要求克服以前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在前期工作中切实履行必要的行政程序。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协调解决前期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与审批机关的沟通,积极反映电网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取得审批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公众的引导,努力营造有利于电网规划建设的氛围。
  3.2 统筹考虑电网和城乡经济发展,做好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修建性详规
  电网设施布局(通道)规划需与各级规划部门合作开展进行,在修建性详规中明确的电网设施用地上(电力线路走廊下)建房或挪作他用,应视为违章建筑并强制无条件拆除。在规划中,既要坚持电网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也要充分考虑地方规划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考虑电网规划和地方规划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衔接,对于规划中预留的通道和站址做好保护。为项目前期、建设创造了条件。
  3.3 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是尽量将电力设施用地安排在建设用地预留区,简化用地环节手续。二是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调整修编时将电力设施用地性质调整为建设用地。三是电力线路走廊不征地(不预审),实行一次性赔偿到位(周边省份大部分电力线路走廊不征地)。
  3.4 不断提高电网规划水平,保证电网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电网规划是建设坚强电网的首要环节,电网规划要不断提高理论分析计算水平,一是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制约,把供应方资源和需求方资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规划,达到用最小环境代价最经济的资源供应方案满足电力需求;二是对可靠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节能环保指标等进行充分的分析比较;三是注意各级电网的协调发展,做好超高压电网规划、城网规划、农网规划和配网规划各级电网规划的衔接;四是滚动研究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滚动修编电网规划。
  4、结语:
  为保证电网前期、建设能够顺利推进,积极应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实施对电网前期的影响,应重点做好几项具体工作:一是加强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研究力度,密切关注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要求,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在项目投资中完善征地补偿预算,将征地导致的农民社保与拆迁安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三是全面启动电网设施布局(通道)规划,争取各级规划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电网设施布局(通道)规划纳入城乡修建性详规;四是密切跟踪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进程,积极促成各级政府完善电网设施的用地办法,争取有利于电网发展的政策。
  参考文献
  [1] 刘贞,刘宁,鲜康: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中的冲突趋势及原因分析[J],电网与清洁能源,2009(25):10-15.
  [2]胡滨,舒东胜,李健.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外部环境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探讨[J]. 能源技术经济.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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