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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司法会计工作的理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秦蓁蓁

  摘 要 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务上讲,司法会计是一个大概念,司法会计鉴定是一个小概念。司法会计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它既包括了查帐,也包括了鉴定,还包括了咨询和协助开展预防与会计活动有关的职务犯罪等项工作。司法会计鉴定则涉及的范围很窄,主要是针对已具备了一定客观条件的涉案会计资料所展开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活动。司法会计是检察机关独有的一个检察技术门类,司法会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司法会计鉴定及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关键词 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鉴定 涉案会计事实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技术干警,笔者通过几年来一直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笔者以一个基层司法会计人员的身份从以下三方面浅谈对司法会计工作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一点理解和认识,也便于我们具体司法会计人员日常操作。
  1司法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
  两者的活动性质不同。司法会计查帐有时发生在立案前,有时发生在立案后,因此,它有时是一般证明活动,有时则是诉讼证明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必须发生在立案后,所以,它是一项补充的诉讼证明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专业技术门类,它是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的知识、原理和方法,发现、搜集和审查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证据以及资金运用过程,进行检验、鉴定的一项专门性技术工作,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经济案件,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技术保障。
  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包括司法会计人员、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司法会计就是司法机关技术部门设立的一个技术岗位,目前只有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设有司法会计技术门类,因此更确切的说,司法会计就是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人员;另外一类就是指检察系统以外的受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指派、聘请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2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一些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就是案件中涉及到的财务会计问题。案件中涉及到的具体财务会计问题千差万别,有的理论研究者提出了把司法会计鉴定中涉及到的财务会计问题分为几大类,这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方法。但在日常实践中感觉到不管怎么分类,司法会计鉴定要解决的所有的财务会计问题最终都离不开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会计处理对独立经济实体造成损失的鉴定,而不会仅仅是局限在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核算方法等等进行的鉴定。会计差错造成的结果是什么,如果这种会计差错对“六大会计要素”的影响不足以造成损失也就不是我们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没有造成损失也就不成案件,既然不成案,这种会计差错或帐务差错也就到不了我们司法会计鉴定的环节。司法会计鉴定所有解决的是“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鉴定过程中把财务问题和法律问题结合起来分析、解决问题,比如贪污、挪用等经济案件,应该说案件的财务事实清楚了,整个案件的案件事实也就基本清楚了,这类案件所有证据的收集(包括嫌疑人供述、言词证据、书证等)都应该围绕财务事实进行。因此我们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就应该在不超出我们鉴定职责、鉴定范围的基础上把犯罪构成要件贯穿于整个鉴定过程中,这类案件的帐务处理过程就是主要的犯罪手段及造成的犯罪后果,因此在鉴定书的检验、论证及结论部分中涉及到帐务处理过程及帐务处理方法时就要结合犯罪要件来进行鉴定,并且在有的案件中帐务处理方法可以说还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在日常工作中有时存在送检人员提出的鉴定要求太笼统,不明确、不具体,有些鉴定要求甚至超出了鉴定人员的职责范围的情况。送检人员在送检时,往往提不出一个恰当的鉴定要求,很笼统,很不明确,如“要求对某某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对某某案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贪污还是挪用及其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送检人员不了解司法会计鉴定到底能够解决哪些问题,不了解鉴定的有关原理。
  对于这种情况,受理案件时,受委托的单位或人员应要求送检人员提出明确的鉴定要求,在提不出明确的要求时,鉴定人员应在听取案情介绍或简单阅卷后和送检人员一起修正鉴定要求。对于超出鉴定人员职责范围的,如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的问题,认定是贪污还是挪用的问题,鉴定人员应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3司法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司法会计是检察机关独有的一个检察技术门类,司法会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司法会计鉴定及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有很多司法理论研究者把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检验等等都归于司法会计的工作内容,其实这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司法会计工作与侦查工作的界限。如果反贪部门没有懂财会的人员,这些工作就需要指派技术部门的专职司法人员进行,或是外请审计部门的同志协助进行,但是不论是指派的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人员还是外请的审计部门的同志,他们从事的都不是司法会计工作而是侦查工作,这更贴切。因此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人员来说是一项不足。从这个问题上还透视出我们目前的司法会计培训缺少一个重要的培训内容,就是法律知识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培训,这样培养出来的司法会计在把握经济案件的能力上有所提高,因此做出的司法会计鉴定在角度上一定会有独到之处,这一点将是社会上的会计师师务所的司法会计鉴定永远达不到的,这就是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的特色。
  参考文献
  [1] 于朝.司法会计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 何联升.司法会计鉴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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