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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及其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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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中国大规模的城市化发展已经进行了30多年,农民工也已经历了两代,并出现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所谓“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指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农村劳动力。他们与其父辈农民工相比,具有“三高一低”的特点:即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高,物质和精神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在现代社会,他们有着比其父辈即第一代农民工更多和更直接的权利目标和诉求,并更渴望分享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利益和成果。…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数量的持续增长一方面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优质劳动力。但也产生了诸如社会保障不力、治安恶化、社会阶层严重分化、社会族群歧视和价值观差异等系列难题,并会因此而引发大规模违法犯罪现象。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点
  综观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犯罪行为的“自我救济性”。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初,经常面临着工作不稳定、收人低、生活可能无保障的窘境。同时,新生代农民工最基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因此而时常遭遇过度劳动、经常性失业、克扣甚至不发工资的困顿。在这种情况下,新生代农民工就要被迫无奈通过犯罪行为实现自我救济。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通常表现为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侵财型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罪种。
  其次是暴力性。与前一代农民工相比,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多处在青壮年阶段,年轻气盛而性格较为鲁莽暴躁,其行为具有容易冲动,不计后果之倾向,故此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较为明显的暴力性特征。从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手段看,杀人、绑架、伤害致死、甚至持枪作案等严重暴力案件较突出。
  三是团伙性。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属于弱势群体,加之新生代农民工多集居在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中,因此为了相互间的帮助以及照应,容易形成具有鲜明地域性、血缘性、集居性的犯罪团伙,犯罪同伙成员多数是朋友、同乡、网友、同事或者工友。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等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经济方面之原因
  近几年来,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增多,其职业需求渐趋饱和,而其就业竞争也日渐激烈。据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的一项调查:背井离乡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中,只有50%左右能找到长期稳定的工作,30%左右只能是短期流动性工作,20%成为城市失业者,而他们都是城市边缘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大批进城的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城市社会难以提供充足的工作机会,导致失业严重。同时,就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即便其能够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寻得一席之地,但其社会地位、生存状况却很不容乐观,而被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发生工伤、患上职业病时更是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及相关救济,并因此而逐渐沦为城市新的弱势群体。当新生代农民工不能通过平等的手段、正常渠道来获得自己希望取得的利益时,他们就会产生激发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心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渴望迅速致富、成功的新生代农民工就极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以财产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这也证明了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是出于摆脱物质生活的贫困,不得已实施犯罪,故此,经济方面的穷困寥落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首要原因,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文化方面之原因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塞林指出:“文化冲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奉行一个群体的规范,就有可能造成违反另一群体的规范的结果,所以,如果遵守下层阶级的行为规范,就有可能违反中产阶级的行为规范,但是行为者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实际上。他只不过是按下层阶级的行为规范行动而已。由此可见,犯罪及其他越轨行为。都是遵守一套与主文化不同的下层阶级文化的产物。”或者换言之:“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违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就新生代农民工而言,文化冲突一方面使得新生代农民工产生了强烈文化焦虑,而为了摆脱这种文化焦虑,他们会主动否认主流社会的文化规范,而坚决捍卫自己所在群体的文化价值。职是之故,在新生代农民工发现其已经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融入主流社会,并且难以被主流社会文化认可时,其就会构建属于他们自己文化规范体系的非主流价值观念和行为标准。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规范中往往会包含着所谓的“为了生存而越轨”并不可耻的非主流文化意识。既然在社会生活中,新生代农民工已经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而在城市生活中赢得一席之地,其就会选择借助于非法手段而谋取利益。同时,新生代农民工通过犯罪获取生存资源和空间从而其危害社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也会往往得到其所在群体文化规范的积极称许和颂扬,而这反过来又会大大消弭新生代农民工实施违法犯罪时本已稀薄不堪的罪恶感,从而可以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寻找正当化理由,并且提供心安理得的心理慰籍。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社会体制方面之原因
  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其进城务工是为了摆脱贫穷,而追求财富则是他们最大的愿望。他们渴望通过向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的流动来改变自身的处境,实现生活质量的提高,然而但他们真正进入城市之后却发现,通过正当的制度内的渠道根本不能达到他们自己设定的经济成功的目标。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低收入和无保障和城市的富裕与城市人优越的生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们在把自己的处境与市民群体进行比较时会感受到自己处于劣势。其内心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就非常强烈。加之城市还可以视自身的需要或不需要随时吸收和以各种歧视性手段排斥新生代农民工,这种不公正会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倍感愤懑羞辱,这就更加强了新生代农民工内心的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的出现往往会使得新生代农民工行为失范,并引发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穷人看到富人的富有后,而自己又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得到期望的财富,于是感到自己被剥削,由此便有可能用非法手段寻求补偿。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对贫困的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新生代农民工缺乏财富,当他们中的个别成员无法忍受作为城市边缘人的社会角色和由之而来的相对剥夺感,并意识到自己无法通过合法的方法去取得成功的现状和前景,就会寻求用非法的手段去实现自己的志向,结果出现大量群体性的农民工犯罪现象,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之因应
  正如前文所称,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存在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体制方面等原因,故此,本文也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提出有的放矢性的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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