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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科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理念是在国家有效的调控下实现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而政府干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时的一种行为,也是体现政府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力度的一种表现。适当的政府干预应当在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同时,避免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本文就政府干预的主要工作和合理定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失灵;政府干预
  
  政府干预的良性作用是在于能够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干预市场的运行,有效的控制市场的走势,及时的弥补市场经济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预在市场经济调控工作中的局限性,政府干预在实际市场调控工作中的作用也存在失灵的情况。为此,要实现政府干预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必须对政府干预的具体内容和特点进行充分的掌握。
  一、政府干预的基本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不断发展和探索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在体制和运营方面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欠缺。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下进行的全新市场经济模式,没有既有经验的指导和借鉴。为了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能够稳步快速的发展和提升,同时控制市场的不成熟原因导致的市场失灵情况,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我国提出的建设性指导理论,而政府干预正是其中的关键内容。
  (1)出现市场是失灵的原因。市场经济中产生市场失灵的表现是市场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够有效的对商品的分配和劳务关心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内的资源和信息能够自然的分配和运作。完美的市场运作体制应当是市场经济当中资源的分配和调动实现最优化、信息交换的完全对称化,而这种理想中的市场机制在现实当中是不存在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决策主体依然是商人本身,而商人自身却存在的个性原因和不稳定因素,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衍化就无法完美的进行。这就导致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完美的控制自身的演变,当市场调节的作用无法控制市场运行缺陷对于市场影响作用时,就会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正是由于市场存在失灵的状况,政府干预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市场经济的外部性原因也是引发市场失灵的一大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加剧。在一些市场经济活动中必将触及经济活动之外的一些人的利益。这部分原因处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之外。而在实际的市场运作当中,经济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这就会导致两种情况:一是经济活动中个体的边际成本大于社会一般边际成本或者收益时,产生外部经济效益。二是经济活动中个体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而个体边际收益大于社会边际收益时,产生外部负效益。(2)政府干预的基本界限。政府干预的力度掌握在什么样的程度,才能够既发挥政府干预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又不会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然发展。这就需要明确政府干预工作的具体界限,需要对市场失灵的种类有所了解。在经济学上,通常将市场失灵的情况划分为可自愈自然市场失灵的情况和不可自愈非正常情况下的市场失灵。这其中可自愈的市场失灵情况是指市场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市场自身的机制已经不能够满足市场运营的需要。市场自身产生的一种优胜劣汰的的经济态势。这种市场失灵的情况在实质上并不能够算是标准的市场失灵,而不可自愈的非正常情况下的市场失灵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当中出现垄断、非法竞争、市场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导致市场自身无法纠正失灵现象的市场失灵。当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尚不完善,也存在着市场缺陷导致的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导致的市场失灵。当市场自身的适应能力和调控性质无法及时的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纠正市场的不正常运作问题时。政府干预就需要对市场经济产生其调控的作用。而政府干预的调控力度,则要根据市场经济实际的失灵原因和现象的严重性进行调整。当然也有一部分声音认为,政府干预是对市场经济的不正常运作,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和无效行为。但是其观点无法解释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大量的政府行为下,市场经济保持着高速稳定的发展态势。
  二、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作用的主要方式
  (1)政府干预的工作实质。政府干预对于市场的调控作用主要是对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存在的不完善方面的补充。为此,政府干预工作的实质是扮演市场经济应有机制的替代品。并在市场经济发生相当程度的不正常经济现象的时候,政府干预才会对市场经济产生调控作用。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市场自身对于经济的掌握力度和纠正能力也会不断提升。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不规范运作只需要政府本身的轻微参与,既能够通过市场自身的自愈能力逐步弥补并完善起来。基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政府干预工作的实质是为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功能缺失作补充,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干预最终将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渡职能被削弱并淘汰。(2)政府干预的主要方式。政府干预在实质上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职能定义上同政府经济职能相同,是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以市场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全面的规划和协调作用。可以说,政府干预是政府职能当中原本就存在的一种隐性功能,而我国政府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对其功能进行了强化和重新定位。政府干预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主要在几个方面:首先,在市场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完善方面。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阶段,市场自身对于企业经济产权和资产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为此,在市场经济发生不规范运作的时候,通过完善相应的市场规范和法律政策,能够及时的遏制市场不正常的竞争行为。通过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仅能够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良好的长期的功能补充,同时也能够不断规范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其次,市场经济的导向作用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是一个伟大的尝试,它为我国在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上勾绘了一副宏伟的蓝图。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尝试,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缺少前行者在经验上和方向上的指导。而政府干预能够在这一方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很好的补充。基于这点,需要对政府干预的先进性进行讨论。真正对市场经济起到有效调控作用的政府干预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点。首先,政府干预的形式和力度要适宜。在解决市场经济失灵的基础上不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这要求政府在干预手段上要具有先进性。其次,政府干预要对市场经济起到导向作用,这要求政府在经济的发展方向上要具备先进性。同时,还需要讨论的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维护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开放程度的逐步提升,我国市场经济面对的竞争环境和外界因素也越来越多。为此,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中,政府干预必须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路线进行尝试和探索,以应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发现象。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干预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维护者和引导者层面。政府干预的主要工作也是帮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从传统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并日益完善。在这个过程当中,政府干预要始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范其发展运行。
  三、总结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干预,是对于我国正处在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经济的一种补充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对市场经济运作当中的不正常运作进行调控和规范。政府干预同计划生产、国家垄断在本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它不仅具备相当程度的先进性,同时还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过渡职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政府干预的参与力度也会随之逐渐减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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