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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红

[摘要]本文从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动因出发,探讨了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问题,并结合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就当前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4-0086-02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动因的经济学分析
   1.1动因理论简介
   (1)受托责任论。企业受托责任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特别是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管理者依照委托权限,按照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开展企业运作和管理,因而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将环境概念引入“受托责任理论”,便可得到一个“环境受托责任”的子概念。即“企业作为环境资源的受托人,必须对受托管理的环境资源承担起良好的受托责任,并妥善地履行向委托人说明和报告职责完成情况的责任。”一方面,环境资源所有者(委托人)将环境资源交付企业(受托人)使用并要求企业承担起保管好、利用好和妥善作出报告的责任;另一方面,企业财物资源的提供者,基于投资目的,要求企业在环境方面应有良好的表现。因为企业经营的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其财务成果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重要因素。
   (2)外部压力论。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对外披露环境信息是外部利益关系人施加压力的结果。该理论承认企业与其他社会群体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利益制约,同时也承认企业对其他社会群体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相关社会压力主要来自政府、媒体、公众三个方面。其中,政府给予的压力大都是直接的、硬性的、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的。其目的是宏观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硬性强制措施外,还有一些奖励性的办法。其他的外部压力多数是间接,通过舆论或市场行为来实现的。例如,企业不能如实地反映和对外披露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信息,导致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失,一旦媒体曝光,就会形成强烈的负面影响,其经济损失和对企业形象的损害将是难以估量的。
   2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选择
   2.1现行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方式分析
   一是在现行的信息披露方式下,补充融入环境信息。即在传统的信息披露的各种报告中,根据需要同时披露相应的环境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资产、环境问题引发的现金流量的变化等内容,它涉及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权益、费用等项目;同时也包括企业的环境方针和目标、环境方针和政策等。二是设立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段落该种方式仍然将环境信息视为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一部分,但在具体操作上与前者不同,它不是在企业对内或对外报告的各个部分中加入环境信息,而是采用独立部分予以报告。三是编制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将企业环境会计系统生成的环境会计信息及其相对应的环境生产信息等联系起来,编制出以价值量环境信息为主,非价值量信息为辅的独立环境会计报告。
   2.2披露方式的比较分析
   目前,究竟哪种披露方式更加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学者们众说纷纭,看法不一。但总的来说,第一种方式,补充报告式,及第四种方式,独立环境报告书的形式,得到了较多的认同。支持补充报告式的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环境会计相关理论和实务尚不完善,短期内形成系统完备的环境报告形式难度较大,因而补充报告的形式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环境报告书的支持者们则指出,首先,环境会计揭示的重点是环境信息,尤其是关于环境资源存量、流量的经济信息,可自成体系,完全可以单独编制环境报告;其次,将环境信息和财务信息分开报送,可增强信息的针对性,避免混乱,增强信息的可用价值。
   总之,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必须以企业的现实环境状况作为依据,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可以有不同的方式选择。例如,非强污染企业可以选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文字论述等形式揭示某些非货币性的环境信息,同时将货币性信息融入企业的财务报表。而某些强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可尝试编制独立的环境会计报表或环境报告书。但不管采用哪种形式,企业必须做到环境信息基本内容的充分披露,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此外关于每种方式的必要披露内容及规范的披露形式,应当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3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3.1我国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现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3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以及395项环境标准,可以说基本形成了环境法律法规的监督体系,但是却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主要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如《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2003年9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就在总则中提及应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而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很少有关于环境问题的具体披露要求。令人欣慰的是,国家环保总局在2003—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提到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环境审查制度,并下发了《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在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审查的通知》、“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文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等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3.2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我国目前环境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仅对证券发行阶段的环境信息披露作出要求,而对发行成功后的披露问题不做要求。因而当前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另外,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及日后生产经营活动,既受环境法规的约束,也受财经证券法规的限制,然而,正如耿建新教授所言,虽然已颁布了诸多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大多是综合性的规范条文,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对企业的环境核算提出具体的强制性的要求。这些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企业的环保压力。二是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内容和方式上缺乏可比性,行业间的差距较大。上市公司总体的披露比例不足40%,几个强污染行业的披露比例仅在50%~80%(能源、电力、冶金、纺织等行业的相关披露比较高,但同属强污染行业的化工、冶金、建材、医药等行业的披露比例则很低);披露的内容不独立、不完整,披露的项目主要集中于环保投资,排污费缴纳等方面,对其他内容,如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资产的披露则几乎没有,未能按“公告”的要求披露那些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和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多数以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的方式对外披露,主要是文字表述性信息,数据性信息还很少,且缺乏固定、规范的形式,使得披露的信息在行业之间缺乏可比性。
   4对策研究
   4.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
   一是在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的同时,为保证环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必须对企业最低限度地披露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可尝试制定《信息公开条例》将环境信息纳入其中,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这是落实环境信息披露最具强制性的手段。二是制定环境会计准则或修订已有的具体会计准则,将环境信息纳入其中。先要完善证券发行及持续经营两个阶段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内容上着重解决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此外,确立相对固定、格规范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并且区分行业性质,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三是加强政策引导,有针对性的选择部分企业或城市实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试点工程。
   4.2深入开展环境会计理论研究
   我国会计界应广泛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转变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充分发挥环境会计在当前国民建设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对环境会计这门新兴的学科深入探讨,尽快突破诸如确认和计量等问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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