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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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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大家对此各持自己的观点,我认为经济犯罪的死刑应当废除。经济犯罪的贪利性和智能性决定了经济犯罪不宜配置和适用死刑;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
  【关键词】死刑;经济犯罪;废除
  理论界关于死刑废除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现今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死刑废除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要逐渐废除死刑。而大家又把关注的焦点投向了经济犯罪,因为经济犯罪作为非暴力性犯罪有废除死刑的可行性。而且经济犯罪问题逐年上升也使得人们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效果产生了质疑。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有效惩治严重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目前不宜立即废除死刑。但是我国一直受重刑传统思想的影响,确实是世界上保留死刑较多的国家之一。随着人权观念的重视,我们确实要对废除死刑作出一定的努力。而刑法修正案(八)正是其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死刑罪行总数的19.1%。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
  一、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现状
  (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范围大
  我国刑法学界对经济犯罪概念大致有以下三种说法①:一是宏观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是侵害社会经济关系的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中的所有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罪中的所有取得财产的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类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职务犯罪;以及分散于分则其他各章中涉及经济利益、财产利益的犯罪。二是中观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是侵害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犯罪。所谓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调关系。这样就把经济犯罪的范围限定在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有关的经济管理的读职罪的范围内。侵犯财产犯罪不再属于经济犯罪。三是微观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就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这种观点将经济犯罪的范围限制在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把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等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均排除在外。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是侵害社会经济关系的犯罪。所以本文所讨论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宏观经济犯罪的概念。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许多国家仍然保留有死刑,但废除或严格限制经济犯罪死刑已经是各国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目前国际社会还有17个国家仍保留对非暴力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保留经济犯罪死刑的国家之一,我国由于一直深受重刑思想的影响,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就多达20个。1997年刑法中规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有68个,而经济范围适用死刑的是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16个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和抢劫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贪污罪和受贿罪,罪名数量为20个,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九点四。
  (二)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效果不好
  在改革开放初期,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那些废除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的国家,它们的经济犯罪率也没有上升。所以作为一个当代的民主国家,我们应该以积极的姿态寻找更好的办法来应对经济犯罪现象,而不应单纯地制定死刑,我们既要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又要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尽可能地使他们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予以恢复。我们当前更需要做的是完善经济犯罪的预防措施,完善经济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力度以及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执法效率。同时还要调整和完善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
  二、经济犯罪可以废除死刑的理由
  (一)对经济犯罪设置死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经济犯罪是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虽然有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但是其根本上侵害的是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是由财产来衡量的。财产和人的生命根本就没有可比性。所以用死刑来判决那些对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罪犯确实是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另外对经济犯罪分子的惩罚也是通过犯罪分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来衡量的。犯罪的数额越大,其应受的处罚也就越重,反之亦然。但是,到底达到多大的数额才能适用死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个标准也就会跟着改变。同时各个地区的发展程度不同其衡量的标准也就不同。死刑的适用标准也会随着地域的不同而不同。现行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是对经济犯罪量刑所依据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据现行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可被判处死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达到这个量刑标准的大有人在,而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全部判处死刑,因而司法机关内部曾经将100万元作为判处死刑的标准。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法律明文规定贪污受贿超过十万元就处以死刑,但是实际上司法机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判处贪污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者死刑。这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同时,即便是以一百万元作为判处死刑的标准仍然存在不公平之处。以为当前的贪污受贿的数额又逐渐增大的趋势。贪污100万元会被判处死刑,贪污1000万元也会被判处死刑。这样的情况也会助长罪犯贪污更多的数额,因为罪犯一旦贪污的数额达到100万元,他就会认为反正他贪污的数额已经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他就会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既然已经贪污了这么多钱那也不怕再多贪污点钱,就算被抓了也不亏。而相反的情况下,罪犯因贪污了90万元没有被判死刑,而另一罪犯因达到100万元就被判处死刑。这样的情况下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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