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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原始股”陷阱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史树林

  今年以来,随着股市的不断升温和储蓄存款负利率现象的出现,一股投资热浪席卷全国。一时间投资的“赚钱”效应掩盖住了投资中的种种“风险”,也诱使一些金融欺诈行为打着“投资”的旗号大肆非法敛财,所谓“原始股”投资就是其中之一。
  任何人向你推销任何公司的“原始股”都不要买。因为你所购买的“原始股”这只丑小鸭,永远不会变成“上市股”那只白天鹅。作为骗局诱饵的“原始股”本身并不邪恶,它起源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当时在一些企业的股改过程中,允许职工和其他一些有关人员平价购买少量的股份,公司上市后持股人可以将其所持股份按二级市场价格卖出从而取得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溢价收入。这种发行“原始股”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很少向社会公开发售。当证券市场逐渐成熟,特别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先后发布实施后,“原始股”已经销声匿迹。
  在现实环境中,不论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还是依据公司上市的需求,“原始股”都是不可取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发起人持有;另一种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以向社会大众出售但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发售。“原始股”不符合向公众发行股份的条件。可以买卖的“原始股”作为股票类证券,也需要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要求股票发行必须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股票应当在公开市场上发行,投资人购买股票后应当成为在股东名册上有记载的股东等等,这些要求所谓的“原始股”都做不到。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始股”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风险之大可想而知。那些以将来可以上市为名发行“原始股”的公司,一定是没有条件上市的公司。
  如果投资人不慎购买了“原始股”就应当进行以下分析。首先,要弄清自己是否成为了公司的股东。除了上市公司外,公司股东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没有登记不能证明是公司股东;其次,要弄清自己是否行使了股东的权利。股东权不仅有取得分红的内容还有参加股东会,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内容等;再次,要了解自己作为股东要承担的义务,包括公司一旦清盘股东可能血本无归的风险等。如果投资人购买了“原始股”,其股东权却没有得到法律认可时,就会处于无法律地位的境地。换句话讲,投资人便陷入到一场假投资的骗局中。
  投资人购买了这样的股票,但上市却遥遥无期。个体投资者往往是无辜的和非专业的。对于这种后果有人提出的“难以追究法律责任”观点实际上是为骗子们进行辩护,使骗子们逃避法律制裁。由于骗子们所发行的所谓“原始股”并不是合法的股票,而且发行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所以依据《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储蓄存款的其他规定(包括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可以追究“原始股”发行人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净化我国的投资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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