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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跨国公司培育透视及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增科

  美国跨国公司是欧美跨国公司模式的典型代表,其实力强大的工业制造业跨国公司成为美国跨国公司的主体,自二战以后一直领先世界跨国公司的潮流。对美国跨国公司培育的研究,会对我国跨国公司的培育提供启迪和帮助。
  
  美国跨国公司的形成与特征
  
  美国跨国公司自二战以来,一直居于世界跨国公司的霸主地位,其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管理与技术创新能力及对外直接投资水平都居世界前列,代表着世界跨国公司的发展方向。
  美国跨国公司的发展历程。
  美国建国初期是个农业国,1850年以后,随着美国机器工业的大力发展,厂商为了开拓市场,解决产品销路和原材料的供应问题而到国外投资建厂,开始了美国跨国公司的发展历程;1914-1980年,是美国跨国公司走向成熟的时期,这期间美国跨国公司获得了空前大发展,许多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拥有遍布世界的国外子公司。美国跨国公司是以制造业为基础并逐步发展壮大的。在2000―2004年的世界500强前10排名中,美国制造业跨国公司占据重要位置;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企业进行大规模的战略性改组,提高企业竞争力,加速全球扩张,迈向全球化和国际一体化生产。
  美国跨国公司的主要特征。
  第一,对外投资额一直位居世界前列。1990-1997年,美国FDI流出量以每年11.1%的速度增长,远超过美国GDP的增长速度。1990年美国FDI总额达310亿美元,1996年增长到854亿美元,1999年达1440多亿美元,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资料,截止到2000年底,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12447亿美元。第二,美国跨国公司FDI以发达国家为主。由于美国FDI竞争优势主要集中在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所以,它以与自己需求结构相似,适宜发展同类产业的欧洲、加拿大等为投资重点。截止到2000年,在美国12447亿美元的海外投资额中,发达国家占70%,仅欧洲就占52%,美国在加拿大的投资额是墨西哥的3.5倍。第三,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分布上,总体表现为由初级产品生产向制造业和服务业过渡。上世纪60年代末,主要投资于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采掘和初级产品开发;70年代后期,开始向制造业大量转移;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向微电子技术、信息服务、金融等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转移。第四,美国跨国公司通常具备很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在技术上占有垄断优势,而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在管理思想和理论上产生了一些创新,形成一定管理方面的竞争优势。
  
  美国政府导向与美国跨国公司扩张
  
  美国是当今世界第一大对外投资国,拥有强大的跨国公司,这既与美国企业本身所具有的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有关,也与美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的培育有关。美国政府虽称既不阻拦也不提倡企业跨国经营活动。但实际上,只要企业跨国投资与美国经济社会发展不产生严重冲突,美国政府就鼓励本国企业跨国投资以实现资本的增值;反之,美国政府会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以限制那些可被用于输入国国防的技术外流。如,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埃克森--弗洛里奥条款。美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的培育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通过立法对美国跨国公司进行保护和支持。美国政府十分重视海外投资的法律支持,尤其是二战后,美国政府制订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扩大对美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保护和支持。
  其次,通过运用财政、信贷或税收等经济杠杆,保护和刺激美国跨国公司的对外扩张。税收支持主要表现为:一是实行税收减免和税收抵免,美国跨国公司在国外所得税款汇回国内缴纳所得税时,在投资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在国内应纳税款中可以扣除;二是延期纳税,美国跨国公司的国外利润在汇回国内之前缓征税。美国进出口银行对海外投资的信贷支持有:一是开发资源贷款,用于开发某个国家的资源,特别是战略物资资源;二是私人对外直接投资贷款,即对跨国公司给予贷款,帮助它们扩展业务,提高国际竞争力。此外,美国政府还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减少美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
  再次,美国政府积极同其他国家缔结国际协议,为跨国公司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20世纪90年代,克林顿政府将"经济外交"作为其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采取一系列举措,例如,在新兴市场建立帮助美国跨国公司获得商贸信息的商贸中心,政府官员协助美国跨国公司组团到新兴市场考察以寻找商机,通过驻外商务机构为美国跨国公司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美国政府还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把维护美国跨国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力争缔结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国际协议。
  最后,增加科研投入,重视科技研究与开发。美国政府制定出一系列科研计划,采取激励性措施,推动美国跨国公司的科研开发,使美国跨国公司能够在技术上领先别国。
  
  经验启示
  
  通过对美国跨国公司培育的考察,我国跨国公司培育至少可得到以下有益启示:
  1、转换对外直接投资观念,充分认识对外投资与吸引外资同样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一般条件下,由于受到一国经济条件的约束,有限的资源总是首先使用于国内的社会再生产,只有在国内资源相对丰裕时,才转移和扩展到国外去使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储蓄和外汇不足的"两缺口",这使人们形成了一种模糊的认识,国际资本的流动和转移只能是由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的单向输出,资金短缺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进行对外投资。但事实并非如此,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逐渐成为世界经济一大热点。资本国际间的双向流动是当今世界的一个普遍现象。跨国投资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保住或扩大市场、获得资源及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美国既是世界头号对外投资国,也是吸引外资的大国。我国要转换以往仅重视吸引外资而忽视对外投资的传统观念,充分重视对外投资,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
  2、金融财政的支持是促进和引导一国跨国公司发展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企业的跨国经营要比国内经营面临更多的风险,会增加不少额外的经营成本。因此,一国在企业跨国发展初期,金融财政手段的支持对促进本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是必要的。在实践中,投资母国可以根据各对外投资项目对本国利益的大小不同实行有差别的税收、金融、财政支持政策。如美国则侧重于能获得战略物资的对外投资。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对企业部分项目的对外投资实行所得税、关税、金融、财政等方面的特别优惠,如:对能够向国内供应铁矿石、石油、木材等资源的对外投资;对有利于获取国外先进技术、提高我国企业装备水平的对外研发投资。
  3、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促进一国跨国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美国为了帮助本国企业拓展境外市场,保护境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确定境外投资的地位和作用,并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不断修正相关内容,以满足本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需要。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以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规定为依据,没有统一的对外投资法律。应尽快制订与国际法、国际惯例接轨的《企业对外投资法》和《对外投资保险法》,对海外投资的方向、经营主体、投资方式、组织结构、地域分布、产业布局等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导;统一各类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法规,使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有法可依。
  4、统一管理体制,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首先,应将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分离出来,成立统一的管理组织---中国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该组织统一负责对中国跨公司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督和后继管理,改变目前多头监管、沟通不力的状况。其次,简化投资审批手续,对海外投资申请进行分类管理。凡符合我国对外投资产业选择方向、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实行登记制;不符合我国对外投资产业选择方向、企业竞争力较弱的实行严格审查;介于两者中间的企业,进行一般性审查。第三,借鉴美国通过国家驻外机构、民间非营利机构向本国投资者提供经济信息的做法,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海外投资信息中心,向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第四,在新一轮WTO多边谈判中,根据我国产业的比较优势和有竞争力的贸易方式,提出并争取缔结有利于我国企业发展的国际规则,争取各WTO成员国尽快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最后,成立全国性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保险,减少和分散企业海外投资风险。
  5、政府应避免对企业进行过度扶持,要着力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国企业目前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使它们不太可能完全通过自由竞争而发展成为强大的跨国公司。然而,中国的现代化需要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为此,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适当扶持企业发展。中国企业应在政府的扶持下,面对国际市场,通过学习和创新,有效的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满足和创造国际市场的需要,大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快速成长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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