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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的犯罪与惩罚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陆孟兰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现从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刑事责任认定、适用刑罚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关键要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而不能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这样才能体现中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 适用刑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287-02
  近年来,中国未成年人年违法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还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等新的犯罪特点,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本文试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刑事责任认定、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通过以下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
  两年前的一个傍晚7时许,居住在河池市某教育局职工住宅楼的女职工吴艳(化名)的女儿在回家的路上被一骑摩托车的蒙面人枪杀在楼梯口,根据对现场所留足印、子弹、车痕迹、目击者等证人、证物的排摸和调查,专案组最终将目标锁定在河池市某中学的高二学生韦杰开(化名)身上,整个案件水落石出。
  原来,韦杰开父母都经商,生活比较富有,但对钱控制很严;吴艳是韦杰开所在班级的政治老师,韦曾去过吴老师家一次。8月25日傍晚7时30分,吴艳带着下午刚从银行取出的钱袋与女儿从亲戚家吃完晚饭回家,被早已埋伏在楼梯口隐蔽处的韦杰开突然拿出沙枪向其射击,当场击毙其女儿,吴艳受重伤,随后将钱包和手机抢走,驾车扬长而去。犯罪后的韦杰开,将抢到钱拿到迪吧挥霍一空。
  综观以上案例和其他案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未成年人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如少年犯韦杰开,在开庭审判时,他毫不隐晦地说:“家庭给我的钱不算少,但还比不上别人家的多。我要人家有的我要有,人家没有的我也要有。”(2)法制观念淡薄。犯罪的未成年人法的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在案例中,少年犯韦杰开的法律意识很淡薄,根本不知道杀人行为的严重后果,竟然说过几天他还要回学校考试。(3)判别是非能力差。青少年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辨,良莠不分,走上犯罪的道路。
  2.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1)家庭原因。有些未成年人犯罪与家教不当,有些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离异,家境不好有直接关系。如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因望子成龙心切,一旦不顺就恶语相伤,棍棒相加,采取粗暴的教育方法,致使子女出走,失去管教等原因。(2)社会原因。对待业、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缺乏管理。根据粗略统计,一个学生每年节假日就有170多天,再加上平时课余的很多时间也是生活在社会中,近年来,一些充满暴力、色情的书刊、黄色网站、淫秽的录像、VCD、DVD光盘充斥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与社会接触机会增多,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3)学校原因。歧视差生,有的学校对后进学生往往置之不理,使他们受冷遇。有的甚至借故将后进学生赶出校门,推向社会。有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一遇到不良环境就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他们的年龄都是在14~18岁之间,正处于青少年时期,身体、生理、心理、思想、文化等各方面都还处于成长阶段,还未达到成年人所具备的法定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要严格按法律要求,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科学界定年龄段,为准确使用刑罚创造条件,从而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中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中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由政府收容教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三个阶段。
  2.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1],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他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不能突破。例如,对即将满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本人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中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3.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第一种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本人认为,如果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八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1.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中国的刑罚体系,共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但是根据中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本人认为,以下刑种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1)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2)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广西某市初中生吴某抢劫该市教育局招生办主任韦某钱包并用沙枪打中其头部,造成重伤。吴某犯抢劫杀人罪,最高刑期应为无期徒刑,由于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即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种即有期徒刑,因此,最高法院给予吴某判有期徒刑。(3)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赘述。(4)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未成年人还没有自己的收入和独立的财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势必将侵害到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1)管制。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刑,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依然与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影响其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及帮助,有利于对其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3)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时,在服刑期间,未成年人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应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另外,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4)罚金。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有其合理和积极的因素。1)部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已经有工作并有固定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人可以适用罚金;2)部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人也可以适用罚金。这是因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责任,而这个责任总是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的,我们可以把为未成年子女的犯罪代缴罚金看成是所负法律责任的体现;3)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单处或者选处罚金,而不再对其判处自由刑,从而避免了未成年犯在监管场所可能受到的“交叉感染”。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正确地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准确地适用刑罚和量刑,体现了中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同时也体现了通过刑罚,对未成年人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Z],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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