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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婷婷

  摘要:小额保险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险服务的一类保险产品。从国外小额保险经营发展的实践来看,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阶段及制度环境等的不同,各国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由于中国小额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制度还不完善,小额保险经营模式如何选择至关重要。现阶段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必须符合中国经济的发展,符合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要,从而促进小额保险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060-03
  收稿日期:2010-02-18
  作者简介:刘婷婷(1985-),女,山东泰安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证券市场与投资研究。
  
  一、小额保险及其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低收入人群一般得不到商业保险公司或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关注和覆盖。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难以了解低收入人群,特别是那些地处边远的农村人口的保险需求。同时,由于保险营销和理赔成本较高等方面的原因,传统商业保险的保费水平往往令低收入群体难以接受。基于此,低收入群体的保险需求在现实中往往被忽视。但是低收入人群面临的主要风险与其他人群是类似的。对于他们来说,微小的风险都有可能是灾难性的。2007年,中西部农村81%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到4 000元,不足3 000元的占到了69%。45%的人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55.2%的农民没有购买保险是因为价格高,12.4%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小额保险是专门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的一类保险。它是一种成本、期限、承包范围和供应机制等方面适用于低收入人群的风险分担性产品。
  (一)小额保险的含义
  对于小额保险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认识。目前,国际上关于小额保险的权威定义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小额保险是依照公认的保险惯例来运营的,是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二是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从小额保险基本定义中可以看出小额保险主要包含两大要素:
  1.符合基本的保险原理。小额保险同传统的保险一样,也遵循大数法则等保险原理,通过收集的保费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从而转嫁和分散低收入人群的风险。
  2.符合低收入人群。小额保险主要服务于低收入人群,承保风险主要是危及生产和基本生活稳定的疾病、意外等风险,能够适应低收入人群的风险特征和需求,长期以来,低收入人群一直被商业保险机构所忽略,被排除在商业保险之外。小额保险正好弥补了这一空白。
  (二)小额保险的特征
  小额保险产生于传统保险之后,是传统保险的衍生物,它必然具有传统保险的一些特征,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将风险进行集中管理,运用分散风险方法,使承保人获得保障,通过定期收取保费、达到规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形式办理。由于发展小额保险的宗旨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规避某些特定风险。因此,与传统保险相比小额保险有一些自己的特征:
  1.价格低廉。小额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只能收取较低的保费。保险赔偿和支付的水平较低,仅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与传统保险相比,价格低廉是小额保险最突出的一个特征。
  2.针对特定风险。与传统风险相比,小额保险更关注保障型业务。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危及农民生产和基本生活稳定的疾病、寿命、意外等风险。小额保险将保险标的定位于低收入人群发生概率较高的风险,而且是一旦发生将会给予低收入家庭带来毁灭性后果的风险。
  3.产品简单易懂。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他们保险意识淡薄,让他们了解并去购买一个条款复杂的保险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们只需要知道,需要多少钱,怎样付钱,能够让他们得到何种保障。因此,小额保险产品的简单易懂性符合低收入人群的要求。
  4.流程相对简单。流程简单既是由小额保险客户群的特征决定,也是开办小额保险的保险机构降低成本的需要。保险公司简化展业,承保,收费和理赔过程,使小额保险易于销售,易于管理,同时可以提升运营效率,减少公司费用成本和稳性成本,从而最终降低保费。
  
  二、国际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
  
  据CGAP统计,截至2006年12月有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二十余种小额保险产品,累计受众已经超过亿人次,成为继小额信贷之后发展最为迅速的农村金融产品。表1列举了部分在目标客户选择、承保风险、保险产品展业运作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小额保险项目。
  
  现阶段世界上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的机构主要集中在南亚的一些国家,如印度、孟加拉国等。但是,从上表中看小额保险的推行并无固定的模式,不同类型机构的经营模式及小额保险产品种类或服务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合作―代理模式
  在合作―代理模式中,合作伙伴通常是指保险机构,代理人与合作伙伴之间并没有股权联系,双方只是按照合约建立拓展小额保险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模式中,保险机构借鉴微型金融机构联保贷款的运作机制,主要通过小组保单的形式为众多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保险服务。例如:加纳的CARE和印度的ASA。
  在合作―代理模式下,保险机构和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主要限于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客户提供基本的、与代理人的主营业务相关的小额保险产品。例如:贷款信用保险和人寿保险。而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对低收入市场有着强烈需求的保险产品实行该种合作模式的机构并不多。如:健康保险、储蓄寿险。
  (二)独立经营模式
  采用独立经营模式的机构主要是一些微型金融机构和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
  1.独立经营小额保险的微型金融机构。现阶段独立经营小额保险的微型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资产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拥有客户数量较多的机构。其经营特点,一是为客户提供的小额保险通常与具体的存款或贷款业务挂钩,是一种附带提供的金融服务。二是他们提供的保险服务或产品具有强制性。例如,孟加拉乡村银行。
  2.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主要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单一的保险服务,具体的小额保险产品包括健康保险、人寿保险记忆意外伤害保险等。对小额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或产品,客户可自愿选择购买,不具有强制性。
  由于各地区的差异小额保险的两种经营模式适应于不同的情况,但是,二者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如表2所示):
  
  
  三、中国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从国外小额保险经营发展的实践来看,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从国外小额保险经营发展的实践来看,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与各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阶段及制度环境的不同密切相关。目前,中国小额保险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制度还不健全,小额保险经营模式如何选择至关重要,其模式的选择应适合中国现阶段的发展。
  首先,在开发小额保险的初期,可采用合作―代理模式。在中国,不仅小额保险发展滞后,而且小额信贷也发展缓慢,这与中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地位极不对称,大部分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仍然没能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由于微型金融发展的整体滞后,中国目前尚缺乏像孟加拉乡村银行或印度的SEWA银行那样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较大的微型金融机构,也没有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实行独立经营模式在现阶段并不适宜。

  其次,小额保险应当而且也可以发展成为一项多方参与、共赢的事业。鉴于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群体的脆弱性,单凭微型金融机构或专营小额保险机构自身的努力,小额保险很难获得较快发展。小额保险半商业化和半公益性的特征决定了小额保险不论实行何种经营模式,都有必要建立包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主流商业保险公司、国际金融机构和捐赠者等广泛参与的小额保险合作伙伴关系(如表3)。以促进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不同的组织机构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多方参与小额保险合作关系,可以多方互补,共同促进小额保险的发展,达到多方共赢。客户可以获得适度的保障以防止现有水平的恶化。政府可以通过小额保险补充和完善现有社会保险体系。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这项业务培养潜在的客户,扩大市场影响。
  
  
  四、中国开展小额保险的经验借鉴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100多个最穷的国家的低收入人群中,只有约3%的低收入人口参加了正式的小额保险。在中国,小额保险的概念刚刚引入,小额保险的运作方式,盈利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从小额保险的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发展状况来看,中国小额保险以后的快速发展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小额保险的宣传力度。现阶段小额保险发展缓慢一定程度上与穷人的保险意识薄弱有关,应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险知识教育,增进他们对小额保险的理解。首先,政府应该提升对小额保险的认识。大力发展小额保险不仅对提高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水平有积极的作用,还为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要改变保险公司对小额保险的认识。让保险公司摒弃旧的观念,加大发展小额保险的各项投入。
  2.提供保费补贴,促进小额保险发展。政府可以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小额保险的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有关保险销售渠道重视发展小额保险。对于一些风险较高的产品,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财政专项补贴或税收优惠。比如:减免小额保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例如,菲律宾政府通过税收减免了特定小额保险项目上的营业税,而且降低了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很好地促进了小额保险网络的拓展。政府的适度支持有利于提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投保的积极性、降低开展小额保险业务的相关机构的经营成本。
  (二)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
  从需求群体看,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对小额保险的需求存在着两大特殊性:一方面,小额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很大,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各个地域可能遭受各种灾害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各不相同,就是同一风险在不同的地区也会造成差异很大的危害。这就为产品的设计造成了较大的难度。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发展小额保险,加强小额保险产品创新。另一方面,小额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对价格的弹性很高,客户对价格相当敏感,一个较小的价格变动将会导致相当多的客户决定是否购买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应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 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应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三)规范小额保险市场制度
  小额保险市场是一个特殊的保险市场。小额保险客户大都缺乏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风险的抵抗能力较弱。而对于保险人来说,一方面,要加快理赔速度,巩固小额保险市场,又要控制较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还要面对较高的教育成本和经营成本。因此,在大力推进小额保险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小额保险市场制度。比如:小额保险的准入要求、市场管理制度、偿付能力的要求、独立的小额保险产品和服务能力的要求等。以规范小额保险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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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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