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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障碍与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岳上植 张忠华

  摘要:黑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各种障碍,如外部环境障碍、组织成本障碍,针对这些障碍,提出了加快组织立法、政策扶持、搞好试点、强化教育培训等对策。
  关键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外部环境障碍;组织成本障碍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154-02
  
  一、黑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概况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改革中,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21世纪以来,以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带来新的亮点。
  据统计,黑龙江省现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 237个,拥有会员(社员)56.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1.8%,比2003年增加了13万人,增长了30%。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加工及运输业等农村各个产业。其中,从事种植业的1906个,占总数的45%;畜牧业1440个,占总数的34.2%;加工及运输业411个,占总数的9.7%;渔业及其他480个,占11.1%。综观黑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主要呈现组织形式多样化、兴办力量多元化、服务内容社会化、发展趋势产业化等特点。
  
  二、黑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障碍分析
  
  (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障碍分析
  1 法律缺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的缺位严重制约了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第一,由于法律缺位,难以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加以明确规定,从而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明晰。长期以来,合作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来自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控制,难以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第二,由于法律缺位,导致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人登记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民政、农业等部门都有注册登记,这给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第三,由于法律缺位,致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得不到必要的支持与保护,其合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 行政管理体制环境不顺。第一,行政介入管理。在我国法律与黑龙江省现实的政策环境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一开始就与各级政府部门衍生出十分复杂的关系,合作组织主动寻求政府的支持,依托于各种部门甚至直接由政府来组织建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合作组织的组织特性,使得一些合作组织实际成为政府和部门的附属物。第二,管理主体混乱。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各部门都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可以说,每个部门都可以对其进行管理,互相之间缺乏协调。第三,所谓管理更多地是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取和摊派各种费用。
  3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想文化环境欠佳。第一,农民合作意识淡薄,顾虑多,参与热情不高。在漫长的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民形成了一种以农耕为基础的封闭、守旧、安于现状的小农意识。改革后家庭经营制度的确立养成了分散经营的习惯,自给自足的意识和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把家庭经济的发展局限在家庭成员的努力劳作上,合作往往是暂时的,不情愿的选择。第二,政府领导思想认识滞后,不能正确地引导合作经济的发展。目前,有的县乡领导对合作经济组织概念不清,把合作经济组织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政府在建立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第三,合作研究与教育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农民对合作理论学习的要求。首先,合作研究起步晚,难度大。目前为止,尚未形成系统的、符合国情和省情实际的合作经济理论体系。其次,合作教育缺位,不能够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成本障碍分析
  黑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的实质是农村微观组织制度创新,其能否发生必然遵循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原则。在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的广大农村中,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成本较高,主要原因是:第一,组织成本较高是由黑龙江省农户素质低、经营规模小、农村社会发展落后等客观实际状况造成的。黑龙江省农户居住分散,农村交通、信息网络落后,信息沟通十分困难,最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文盲半文盲人数多,小农意识浓厚,市场观念淡薄。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并有效运转,需要支付十分昂贵的组织成本。第二,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公共产品,排他性特征不明显,“搭便车”现象严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越大,组织中的成员越多,“搭便车”者也就越多,一旦缺少得力的组织者,组织就难以有效运作。第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特征,决定了其产生和发展必然要有较高的组织成本。公平与效率是一对固有的矛盾,公平的实现需要费用,这就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制度与盈利企业有很大不同,在以效率为原则展开的市场竞争中难免暴露出一些问题。
  
  三、加快黑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出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国内外经验表明,凡是合作社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搞合作经济已有50余年,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合作经济法律,这使得无论是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和经营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尤其是法律地位问题。专门法律的缺失、法人地位的不确定性,是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目前,全国人大已经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纳入重要的立法日程,并广泛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望在不久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应根据本省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有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与之配套的示范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运行质量。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
  1 会员制度。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的组织机制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中第一条就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以人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同时,合作社社员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农民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股金后,合作经济组织应向社(会)员核发股金证和社(会)员证,明晰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 民主管理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具体地说,社(会)员可以通过社(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制定和修改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监督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层、理事会成员和其他代理人遵守合作经济组织法律、章程以及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员之间的契约。
  3 利益分配机制。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合作社盈余要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会)员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公积金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产权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小部分留作储备金。
  (三)加强政府扶持力度
  制定扶持政策是国际上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行做法。要树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积极探索和创新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方面,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扶持额度;另一方面,要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城市和省外、国外资本到农村搞开发,参与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四)抓好试点示范
  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是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有力措施,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可以使广大农民亲自体验或亲自看到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五)加强对农民的教育
  缺乏合作意识、合作知识、合作技巧,是当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和组织运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教育,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性工作。第一,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合作经济基本知识的普及推广,培养和增强合作意识,引导农民参与合作。第二,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进行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及法律道德方面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骨干队伍,发挥能人的聪明才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第三,加强对基层干部和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合作知识水平、政策把握能力和工作指导能力。同时,要加强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责任编辑 姜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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