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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消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规制模式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琳

  摘要:新时期民众的消费观念正随着消费市场的多元变化趋势慢慢发生着改变,在这种改变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租赁消费倾注了更多的关注,然而我国的租赁消费市场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障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相应法律保障的不健全。从租赁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入手,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并基于租赁消费模式本身的发展需求提出规范其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规制模式。
  关键词:租赁消费;主体;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7-0162-01
  1租赁消费法律关系主体之界定
  租赁,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交给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一方为出租人,他方为承租人。消费是指人们消耗物质资料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过程,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基于对上述两个词语的分析,笔者认为租赁消费是指以对物品使用权转移,并收取适当租金为表现形式的消费模式。我国的租赁消费始于改革开放,但是在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中,租赁消费模式并未完全得到国人的重视,在接受上也始终处于较低的程度,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2009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行业增加值仅为6191.4亿元人民币,占所有行业当年增加总值的1.82%,且在该统计中还无法明确租赁和服务业各自的确切增加值,但可以肯定的说租赁业的增加值是在1.82%以下,可见租赁行为作为新型的消费手段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据此,租赁消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租赁消费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租赁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为租赁消费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实际参加租赁消费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租赁消费行为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均未有公权力介入直接干预,因此租赁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为处于平等关系的出租者和承租人。
  2租赁消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1立法现状
  由于租赁消费行为本身在我国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推广,因此在法律制度层面也鲜有直接涉及租赁消费的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租赁有直接规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该法第十三章中专章规定了租赁合同,这也为租赁消费行为的实施形式——合同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租赁消费中的承租者——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相关救济手段做出了详细规定。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未查询到任何涉及租赁消费的规定。在众多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查询到直接涉及租赁消费行为的规范,仅搜索到部定涉及到租赁消费法律关系中出租者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部门规定。在各地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均适当涉及到租赁消费法律关系中承租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事宜,对于租赁消费法律关系中的出租方均无特殊规定。
  2.2目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现行立法的梳理可以看出,关于租赁消费行为我国在各法律层次均无专门的规定,也未在相应的法律中鼓励开展此类消费行为,整体上来看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对于此领域内的相关税收、会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也无明确规定,若发生相关法律纠纷只能适用有关租赁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这完全无法体现此种消费模式的特殊优势,且由于这样立法趋势的引导,也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导致偏离构建节约型社会的目标。
  3设置合乎实际需求的租赁消费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规制模式
  3.1采用强行性的法律规范与引导性法律规范并存的立法模式
  租赁消费目前在我国处于民事法律规范领域,通过民事法律规范可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有效约束和规范,还没有公权力直接介入进行干预的必要,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之时应以引导性的任意法律规范为主,但由于此类消费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多的商业欺诈、漠视消费信用等违法表现,在相关法律规范设计中还应加入强行性法律规范,选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与引导性法律规范并存的立法模式较为恰当。对租赁消费行为的法律规范,应从对租赁消费法律关系主体这一源头的控制入手,通过立法明确运营和参与租赁消费的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相关规范,以此为租赁消费行为的顺利开展把好第一个法律关口。
  3.2在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立法层次选择以及应设定的主要内容
  (1)立法层次选择。
  建议在狭义的法律层次设定关于租赁消费的宏观法律规范,具体可以选择制定专门的《租赁消费法》,也可以考虑在现行法律中增设关于租赁消费的相关规定,例如,在《合同法》中增设关于租赁消费合同的专门性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对租赁消费经营者的义务性规定等。同时也应在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增设具有明显地区差异性的具体规范。
  (2)以强行性法律规范设定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以强行性法律规范形式设定的租赁消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规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出租方的组织形式。在实际经营中,出租方主要有以下三种运作模式:一是采用中介组织形式,此类形式中租赁消费存在三方主体,包括实际的出租方、承租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其中中介服务机构针对实际出租方手中的闲置商品开展经营服务,仅收取相应的中介服务费;二是采用卖租结合模式,在售卖相关商品的同时,提供对其所售卖商品的租赁服务;三是纯租赁模式,出租方先自行购买相关商品,然后向承租方提供商品租赁服务。笔者认为在这三种经营模式下,经营者均可选用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但禁止其选用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开展租赁经营活动,这一规范的设定目的主要是为出租方的资质做好相应的组织准备,以确保其租赁经营活动开展的有序化管理和相应责任的有力承担。   第二,明确规定出租方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根据租赁消费出租方经营商品的范围明确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具体的注册资本金最低标准建议由相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消费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确定。
  第三,明确规定租赁消费中无论消费额度如何必须通过书面租赁合同完成。通过强行性法律规范明确租赁合同在租赁消费中的强制性使用,并以严格的法律责任确保此项规范的适用。
  3.3针对出租方和承租方设定的引导性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能有效推广租赁消费这一新型消费模式,除上述通过强行性法律规范设定的内容以外,笔者认为还应在立法中设定如下具有引导性的任意法律规范:
  (1)建议设立租赁行业协会。
  通过租赁自律性行业协会的设立,加强对出租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自律性管理,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实现具有内部规范作用的行业操作规则,实现对经营者与租赁消费者之间交易关系、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协调和沟通。
  (2)引入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
  租赁消费中存在的较大障碍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不诚信交易行为,由于租赁活动往往是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的,若无法控制不诚信主体的行为,无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对实际的租赁消费活动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伤害到受损主体参与到此领域的信心。笔者认为,将目前仅在金融领域内有效并实现共享的个人及企业征信体系拓展使用到租赁消费领域中去,将可有效缓解上述矛盾,也可以促使我国租赁消费业的快速发展。
  (3)为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提供法律依据。
  此处提到的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担保机构、商品质量鉴定机构、商品价格以及租金确定机构。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介入主要是为租赁消费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交易保障,尤其适用于大宗商品的租赁消费活动;商品质量鉴定机构可以在消费前和消费后提供相应的服务,目的在于明确商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应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商品价格以及租金确定机构,主要职责在于确定商品租金的合理性,为有效开展租赁消费活动做好前期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1]杨继瑞.促进住房租赁消费的思考与对策[J].消费经济,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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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俊英.城镇居民消费方式的预测[J].商业研究,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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