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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信用缺失风险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爱荣 李 鹏

  保险信用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坦诚相待,如实全面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保险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性,根据其特殊性构建完善的保险信用体系,对深化当前经济领域体制和经营理念的改革,乃至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表现及其根源
  (一)保险信用缺失的表现
  1、在市场行为方面
  随着保险业垄断的打破,大量的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保险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采用减少手续费、提高返还率及降低费率等恶性竞争手段;非法设立机构、职业场所;违规参加投标及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投保;中介超范围跨区域经营;无据宣传、误导客户;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超额退保;变相洗钱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混乱,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2、在公司管理方面
  有的为了骗取高级管理任职资格,伪造学历、出假证明;有的滥用各种职位名目,规避任职资格审查管理;有的不经审查,直接任命。同时,假数据、假账册、假报表的问题十分严重;账外账、假赔案、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无证展业现象也十分严重。
  3、在职业道德方面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并不断地壮大起来,保险代理人逐渐成为新兴职业。保险公司为了招揽到大量业务,对从事保险业务营销人员的培训、管理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一部分保险营销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法律观念淡薄,面对金钱的诱惑,放弃职业道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十分普遍;公司之间相互诋毁、打架滋事、贪污受贿等违法情况时有发生;保险公司人员内外勾结骗取赔款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保险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
  (二)保险信用缺失的原因
  从保险行业来看,当前保险市场各种失信行为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充分发展只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时间里,市场发展远不够成熟,尤其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的是粗放的经营模式,单纯地追求保费规模的扩张,管理和服务水平未能及时跟上;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为追求个人业绩存在着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还存在漏洞;保险法规不健全,法制建设跟不上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市场游戏规则尚未充分建立等。这些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反映到保险市场上必然是保险市场发展的不规范,违规违纪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保险市场的失信行为的经常发生,对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此外,我国保险市场中介组织不健全,市场信息不对称也成为影响保险业信用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加强我国保险信用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保险监督管理法制建设
  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快出台《信用法》、《中国保险监管基本法》、《反对不正当保险业竞争条例》等。抓紧制定一批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的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抓紧制定规范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进一步明确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保险同业协会(如代理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法律地位。
  (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现状的保险公司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和评级机构
  保险业的资信评估,是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是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标准,通过对影响保险公司资信状况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测算,全面考察保险公司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综合能力和信任程度,并客观、公正地评定其信用等级的中介行为。
  为了促进、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必须采取高起点、高标准、国际化战略,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中国保险信用评估条例》等相关制度,特别是要解决保险资信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保险资信评估和保险监管的关系、保险资信评估的主要内容、保险资信评估的法律认定等问题,并以最大信用原则为指导,尽快以立法形式建立所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信用档案,以信用机制保护好投保人利益。
  (三)打造以保险当事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体系
  在发达国家,信用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只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可以了解到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从而形成市场信用的无形约束。为此,保险公司应重视建立规范的保险当事人信用制度,打造以保险当事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体系。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第一,应从长远考虑,切实树立人才至上的观念,改革落后的用人制度,建立良好的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的新机制。第二,营造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人际氛围,形成有助于激发和释放员工创新能力的宽松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更好地为增强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与发展能力服务。第三,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员工的信用道德教育,把信用道德教育作为日常教育工作的重点,引导、教育员工懂得自律,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保险营销人员。第四,保险公司应加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使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到保险公司和产品的经营状况,以及一些客户需要的信息,应对一些新型保险产品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出必要的风险提示,尽可能地缩小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对于投保人而言,第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信用道德教育,提高公民对信用的认识,营造信用的氛围,让信用成为每个公民恪守的道德规范。第二,要加深对信用是财富、是资源、是资格、是文化的认识,放大信用的增值性,使信用成为人们交往的道德准则。第三,要加大对信用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信用秩序,使守信者受到褒奖,失信者受到制裁,促进信用环境的形成,全面提高社会的信用水平。
  总之,信用是保险业发展的根本,只有建立起了健全的保险信用体系,保险业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起了良好的信用形象,有效地规避了信用风险,中国保险业才能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受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51601)资助〕
  (徐爱荣,1974年生,安徽人,上海金融学院保险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保险投资与风险管理。李鹏,1978年生,山东烟台人,上海金融学院保险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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