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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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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1年l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虽此次方案还未明确将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行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l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本文简要分析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税负
  一、引言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2011年l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虽此次方案还未明确将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行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l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业面临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二、“营改增”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我国税制
  从税制完善的角度看,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实施营改增后能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制度。
  (二)优化产业结构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增值税适用于制造业,营业税适用于服务业。虽然两个税种各自确定税负水平,相互协调,但是实际运行中,避免不了税负不均衡状态。另外,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相比较营业税税负较轻,因此带来了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税负水平的差异,对产业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建筑业营改增必然性
  首先是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45%~65%,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其次是营改增后,不仅有利于建筑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2009年开始,纳税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原则上是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但经测算大部分企业并不能减负)。
  第三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改增后可避免重复纳税。在现行营业税法中明确规定,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复杂而且操作成本很高,且容易操作失误从而造成重复纳税。营改增前是项目所在地纳税,营改增后是在注册地纳税。营改增后简化了纳税程序,从而在理论上避免了重复纳税。
  四、建筑业营改增难点
  (一)进项税抵扣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从理论上讲,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给下游用户或最终消费者。而下游企业可以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一定的税收抵扣。不过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建筑业遇到了困难。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建筑业领域,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一般是开发商直接向建筑企业供材,这样建筑企业只能拿到结算单而不是进项税发票,随着开发商供材的范围不断增加,建筑商的折扣系数还将进一步降低。另外,人工费属于增值部分,应在增值税征收之列。中国施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是施工成本中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在百元成本中人工费已占到20%至30%,且主要是靠从劳务企业外购。如果按照增值税“活劳动不得抵扣”的一般原理推断,则总包企业20%至30%的人工费无法抵扣,致使总包企业的税负上升2.2%至3.3%;如果按照劳务企业执行的3%的征收率,允许总包企业也按照3%进行抵扣,则总包企业仍有1.6%至2.4%的税负上升。此外,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能源消耗、筹资成本、地方材料和辅助材料都无法获得进项税发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可以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的增值税与我国现行的建筑产品定价、计价方式以及严酷的低价中标竞争形势之间,存在着制度政策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   (二)税负加大
  以一组简单数据计算来看,假设收入是100元,按增值税11%税率计算应缴销项税9.91元。在成本费用方面:可抵扣部分中,钢材约占25元,可抵扣进项税3.63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进项税0.85元;其他一些材料可抵扣进项税1.45元,以上三项合计可抵扣进项税为5.93元。按照营改增政策,销项税9.91元减去可抵扣进项税5.93元,应缴税额为3.98元。如果按照未改之前的3%营业税计算,百元产值应缴税额为3元。相比之下,按照11%增值税税率,每百元产值要多缴0.98元,相当于企业比原纳税办法增加了24.6%的负担。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组织了一场调研测算。结果显示,被调查的66家建筑施工企业,据实统计测算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与原缴纳营业税相比,税收减少的有8家,税收增加的有58家,分别占12%和88%。缴纳营业税58.0151亿元,若依照“营改增”计算,应交增值税为112.2430亿元,增加税额54.2279亿元,增加比例为93.47%,实际税负为5.8%。由此看来,如果按照11%的税率进行征收,建筑企业的税负不但不会减轻,反而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五、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对策和建议
  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的成功,在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建筑业的增值税改革方案。建筑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准备适应营改增,进而为自己创造利润,实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层面对营改增应制定相关政策
  ⒈鉴于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部门和行业十分广泛,为了减少震动,在全国的总体试点期间,应尽量推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改试点。
  ⒉鉴于建筑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和产品特点,应安排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税改。
  3.在建筑业增值税不能完全转移给消费者、建筑产品计价、结算方式没有彻底改变之前,请求降低11%的增值税率到8%。
  4.在不能和无法确定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情况下,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先试行3~5年,这样做既可以不减少国家税收,又能在推进增值税改革中不增加企业税负。
  5.对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新添加固定资产按消费型增值税的办法允许抵扣进项税,对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根据剩余净值多少作出相关规定。建议对净值占原值8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5年;对净值占原值50%以上、80%以下的允许再抵扣3年;对净值占原值20%以上、50%以下的允许再抵扣2年。
  (二)建筑企业要做好思想、心理上准备
  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希望降低税率来减轻建筑业税负的可能性很低。110号文件还明确,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起,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文件中这两项规定意味着,在建筑行业微利状况持续,同时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导致无法按理论进行抵扣的实际情况下,就要面对刚性税制改革新政了。所以,建筑企业必须要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既要认识到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作为企业必须积极配合、严格执行。同时,营改增后,负担加重是无疑的。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企业必须及早准备,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自己加强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
  (三)建筑企业要加强新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认真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参加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培训,为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申报做好充分准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应账务处理发生变化,企业收入、成本、利润,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数据将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加强营改增知识的学习,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做好预算管理。
  六、结语
  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但总的来说利少弊多,按11%的增值税率来算税负并未减轻,对建筑业是利空来袭,将对建筑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有关部门能够结合实际,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前解决以上问题,不但有助于税改的顺利推行,实现为企业减负的初衷,而且有利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当然,企业也要未雨绸缪,充分做好思想准备和管理改进准备,尽量避免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但国家也要充分考虑建筑企业的特点和困难,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轻负担。
  参考文献
  [1]伊志华.初探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J].会计师,2012,8.
  [2]黄新国.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J].商业论坛,2012,8.
  [3]傅翠萍.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财税变化及应对措施[J].会计师,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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