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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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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我国公立高校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这种情况造成了其与政府、与教师以及学生之间并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通过辨析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法律来规制它的行政权力,构建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大学。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具有何种性质,西方学者认为公立学校是国家依公法而成立,私立学校依私法而成立,从而致使公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倾向于公法上的关系—特别权力关系,而私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倾向于私法上的关系—契约关系。而由于我国大部分学校都属公立范畴,因此,对于公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者们顺理成章地认为属于行政关系。
  一 民事合同关系的认定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也随之扩大, 学生选择高校接受教育的自主权利也在不断扩大,高等教育的非义务性和服务性的特质逐渐凸显,双向选择使学生与学校在入学关系中的行政色彩越来越淡漠。公立高校与学生建立法律关系之初的双向选择性与对价性,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本质,这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没有过多的特殊性,基于平等理论,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意志形成、解除均自由。这种平等关系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1、人身关系内容:
  学生作为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拥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项人身权利,对于上述人身权,学校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务。除此以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人身关系主要体现在高校对于在校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关系。学生在进入高校内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高校存在过错或者行为不当时,将依民事法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财产关系内容:
  (1)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收支关系。教育合同的订立需要高校组织招生宣传、公布招生信息、学生填报志愿、确定招生录取以及学生报到注册等一系列行为辅以支撑,这一合同的订立使高校的收费行为有了基础。根据合同,公立高校享有向学生收取教育费用的权利,学生负有缴纳教育费用的义务,高校无权自行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学生违法收费应予以返还。
  (2)公立高校与学生的物权关系。学生在学习、生活过程中,其拥有的学习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由学生享有所有权,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教育机构的公立高校,它所管理的财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高校自己拥有的校产,另一部分是国家投资的国有资产。
  二 行政合同关系的认定
  公立高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 这决定了其教育管理的行政公务性质。因此除了民事关系,高校依法代行某些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权,在招生注册、教学管理、就业毕业等方面对大学生有一系列管理权利,这一活动不是民事合同所能包涵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接受和配合这种管理,才能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在此层面上,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行为是公共行政行为,二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公共行政关系,笔者认为,这种关系类似于行政合同关系。就行政合同的内容来说,具体包括:
  1、招生注册环节:招生是高校代表国家选拔招收符合要求的学生, 达到一定要求的学生到自己认可的学校接受教育,双方都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相互选择,并最终形成共识进行注册,这是高校与学生双方就教育和接受教育进行的确认活动。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选择,特别是学生选择的自主性越来越强。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高校自主民事意志活动,但从教育的目标和高校的功能来说,这种合同在相关法制的授权下以及国家、地区的招生政策的指挥下又分明具有公共行政的特征,它实际上是典型的行政合同行为。
  2、教学管理环节:高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授权,有权设置专业、进行课程安排、制定教学计划、指定教科书和指定教师授课,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考试等等。围绕教学的终极目标,公立高校也有权开展诸如学籍管理、进行奖励处罚和制定内部自律规则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学校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单方意志性,学生对于高校的教学管理应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
  (1)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包括成绩考查、等级认定、是否升级与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退学等活动,为实现这些活动,校方往往会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它的权威性和专业技术性使得高校和学生处于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2)奖惩规定:奖励和处分都是高校对学生在校情况进行正式评价的手段。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相反地,高校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会给予各种形式的纪律处分,目的在于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其有所警戒和进步。奖励和处分都是高校所实施的单方意志行为,不与学生协商即做出。
  (3)自律管理:高校维护校园秩序,是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基础,故与此相关的管理范围比较广泛,诸如制定自治秩序规范、禁止学生的不良行为、管理学生宿舍等,这些活动均带有较强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色彩,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就业毕业环节:学历证书的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实际上是对学生教学过程结束后的一种资格认定。在我国,对通过了相应考试,达到相应要求的学生,高校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和授予学位证书,反之则不予颁发。这一过程丝毫没有双方协商的余地,是否授予或颁发完全依据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由高校代行,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尽管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的特殊性,但不论是民事合同关系还是行政合同关系都体现了合同的权利自主精神。明确了这样一种复杂关系中哪些是民事合同关系,哪些是行政合同的关系,使人们对高校管理活动的性质有了清晰的认识,也有利于救济途径的选择。现代公立高校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向是逐渐由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要求其格外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学校的教育规律固然应予尊重,但是不受监督的权利和权力实质上是一种无言暴力。这就需要在学校管理与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之间维持平衡,这也是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新配置。
  参考文献:
  [1]乔育彬.行政组织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00.
  [2]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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