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思荟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将保险工具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了部分行业需强制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2007年发布的相关文件比较后,本文归纳总结了本次《意见》的创新与不足,并研究了此举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方向。
  【关键词】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
  2013年2月21日,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近年来,人们的环保意识正逐步加强,环保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民生问题。同时,十八大中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然而,大规模的环境污染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如2010年轰动一时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赔偿案,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等等。这些污染事件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给民众的人身健康带来了危害,而且巨额赔偿也给相关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及现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当前,我国正处于典型的发展中国家集中全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也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大规模、频繁的环境污染问题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将保险工具与环保治理相结合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机制,也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减少政府处理环境污染的棘手问题,更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可谓一举多得。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由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合作承保,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几个北方城市进行试点。但经过十几年时间的检验,此次试点并未达到理想效果:企业投保率低、保险赔付率低、承保机构缺乏经验等问题凸显。2008年,由于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露,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中国平安产险承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时对村民进行了1.1万元的理赔。2011年,保监会确定了“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立法强制”的原则来指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5年来,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二、解读新《指导意见》的内容创新与不足
  今年2月环保部门联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动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与第一次(2007年)发布的指导意见相比,时隔五年多后,新的指导意见在内容方面呈现多处创新,也存在一些不足。创新点主要包括:
  1、新的《指导意见》中,强制投保成为一大亮点。强制投保的企业涉及两种类型,一是涉重金属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此外,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则是被鼓励投保。而在2007年发布的《指导意见》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开展仍是以指导性为主,并无强制措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后,我国推广实施的第二个全国性强制险种,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决心。至此,我国以自愿保险为主,以强制保险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即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2、新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哪些企业需要强制投保,而哪些企业采取鼓励式的自愿投保。其中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等高环境危害行业)和按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需强制投保;同时,国家鼓励石化行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等化工企业投保。而2007年的《指导意见》只是广泛的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未明确具体有哪些行业需要投保,与其相比,新《指导意见》在投保对象方面更加具体明确,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实施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保险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新《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保险公司、企业、政府和民众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本文仅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该意见对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其中带来的机遇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逆选择风险,从而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精算费率,反过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保,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同时强制参保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施。由于强制参保企业数量巨大,有效的增加了经验数据的规模,从而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施,以稳定赔付率,有助于保险公司定价和承保盈利的稳定。再者,虽然保险的目的是补偿,但是最好的方法是控制风险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更能够体现出“防灾防损”社会意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到污染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向企业提出相关的整改措施,并在保险存续期间不断完善防范措施,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及时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理赔,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口碑,提高保险的行业地位,体现保险行业的社会公益性。
  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也对保险公司带来了较大挑战。目前国内责任保险规模很小,盈利能力很差。2011年,中国财产保险业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48.01 亿元,在财产保险业务收入中的占比只有3.21%。2008-2010 年我国责任保险一直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2011 年全行业扭亏为盈,但是承保利润率只有1.3%。保险公司并无激励去推广责任保险,对经验缺乏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无承保动力。保险公司在具体经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挑战
  四、结束语
  总体来看,新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政府通过市场化手段,运用保险工具来进行环境治理,解决社会矛盾的决心显而易见。虽然上文提到的诸多问题仍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壮大的拦路虎,但我国目前所确定的“以自愿保险为主,以强制保险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基本正确的,这在多个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得到了验证。在“十二五”规划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继续从细节处入手进行完善,不断吸取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努力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体现的更好。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3117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