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居委会的角色与社会工作介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阳 陈嘉楠 刘莹

  摘要:目前大多数居委会的角色相对于“服务者”而言,更接近于“执行者”。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服务者是自下而上的,立足于挖掘客体的需求,从而争取人力物力资源力求满足需求;执行者则是自上而下的,是政府下发政策的执行者,其目标在于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社区意识的提高,基层组织的现有角色和功能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文章将针对社区居委会的现状,从社会工作介入的角度分析其角色与功能。
  关键词:社区问题;居委会;社会工作者工作方向
  
  社区社会工作即由专业社会工作者进行的通过动员居民、争取资源等方式帮助社区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工作,社会工作者因其专业知识技巧不同于普通的社区工作人员。具体的社区社会工作可分为地区发展模式和社会计划模式。在地区发展模式中,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包括促进者――协助居民表达对社区问题的不满,鼓励及协助他们组织起来,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沟通及人际关系,促成共同目标的产生;导师――协助训练居民解决问题和组织的技巧,培养他们积极参与和自助互助的精神;中介人――协助各方面的团体及个人,促进他们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调动社区资源,解决社区的问题。在社会计划模式中,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主要是通过专家的知识、科学决策的能力及其权威,推动及策划改变。
  社区发展中的问题复杂多样,究其原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素质、管理制度等等因素,但归根到底还是源于社区角色的偏差。
  一、居委会现今扮演的角色与功能
  经过笔者对呼和浩特市部分社区的调查研究,目前大多数的居委会都不是“服务”者而是“执行”者的角色。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自下而上的,也就是为老百姓解决问题;后者则是自上而下的,仅仅是政府上级政策的执行者。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长蔡若焱先生认为:由于社区内居民的一些利益诉求不够充分,目前居民委员会大量承接的都是行政的一些职能。帮助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来做大量的管理工作,虽然这些管理工作对于社区居委会也非常重要,但是日渐繁重的工作压迫,使得他跟居民之间的利益需求之间可能产生一些偏差,所以说现在要求,在现阶段我们居民委员会还是要通过不断地跟居民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居委会在现阶段对于社区一些事务的处理过程当中,要有一个概念,就是要作为,积极地作为。同样,在呼和浩特市的街道以及居委会,大多数的工作人员并未深究实际当中这些政策是否有用,如何用。笔者看来,居委会的角色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落实。现今社区的服务窗口与与街道的主要功能相对应,包括党政办、计生办、经济科、城管科、武装部、综治办、社区服务中心、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文化站。居委会相当于各个部门的底层执行者,如问卷调查、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等等。其行政性能的任务之重、社区的人口之多与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足形成鲜明对比,因而导致了工作冗杂、事物繁琐、效率不高而服务内容则少之又少的问题。
  二、问题解决及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方向
  如果社区的角色转变为服务和监督,将在很大程度上改革基层工作。这两个角色使得它从“事必躬亲”的困境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去体察民情,将发现的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转达给各个相关机构,如环境不好可以联系环卫处、治安不好可以找公安机关。这样一来,各个部门的机构就不致重叠,使大家各尽其责。即目前街道和社区两个方向的工作分来执行:行政方向的交给街道,监督和服务方向的工作交给居委会。
  当然,在考量基层制度改革可取与否时,以及改革推行前我们需要考虑很多问题,笔者能想到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居委会目前作为各机构的执行机关,合理性在哪里。居委会事物冗杂的现象为什么会产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上级部门层层下派下一级职责外的工作,而居委会由于是最基层的组织无处推诿,因而工作最繁重。但深究其内涵恐怕不尽如此。试想以上阐述的改革在实际中推行开来,那么计划生育、人口普查、环卫处等多种单位都需要入户。且不说多次入户有扰民的嫌疑,更重要的是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各个机关的入户人员都是陌生的,这样就可能会出现不法分子假借工作的名义犯罪的现象。对政府而言,也大大增加了人力的耗费。反观目前的情况,一切入户都交给居委会来做,一来可以减少入户的次数,二来可以避免以上状况的发生。权衡利弊,到底如何解决?笔者认为,让40人、50人员协助入户(以下会谈到40人、50人员的问题),并且规定入户时间,在规定时间外不准任何机构入户。
  第二,居委会对于社区内各个部门工作的监督以及为居民服务包括的内容。居委会作为群众的自发组织,权利相当有限,因而只能承担监督的职能,不能承奖罚的职能。具体的审核以及奖罚的实施仍旧需要上级考察并作出决定。实行这样的政策可能会有派生问题,如居委会是否会与相关人员串通一气,不反映实际问题,所以居民自治是保护其自身权利的很好的方法。
  从新城区的自治试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居民自治的必要条件。首先需要有空余时间、自身素质较高、在居民中有威信的人选(如退休的老教师)。其次需要有一批有精力、经济条件的响应者(一般为退休老年人)。但这两个条件对于居民的素质以及经济条件要求比较高,不能立即在呼市范围内普遍实行,只能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居民代表,并在经济水平较高的社区逐步推行。
  第三,居委会与居民的切身利益在哪里。居民对社区的重视程度不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居委会与一些居民没有切身利益关系,只是针对贫困户、空巢老人。当然,这是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如工作强度、资金拨付、人员数量等等。如果居委会和街道的职能得以转变,这些制约因素消失,居委会可以分层次、针对不同人群进行不同的服务,提高社区的服务质量,当服务涉及的范围扩大,居民的社区意识便会逐渐提高。
  第四,专职负责活动的部分能否办起来,不同经济层次的居民对活动的需求。不同兴趣爱好、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决定了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经济水平偏高的年轻人一般满足不了社区的服务水平,去更专业的休闲娱乐中心寻求服务;经济困难的群体奔波于生计没有精力接受提供的服务,这就要求社区不但要针对人群开展不同活动。还要把握社区的平均水平来决定服务的层次。
  基于社区目前状况及问题的解决途径,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社区实现角色转变。社会工作者自身应学习研究管理学、组织学、政治学的理论与专业技能相结合,正确定位社区的现状并在改进制度的层面上帮助政府以及基层组织制动合理的目标和实施方案,更重要的是帮助社区的主体提高分析、解决社区问题的能力从根本上保证社区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331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