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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冯玥

  摘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进行分析。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继承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6201
  1 问题的提出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笔者试着梳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发现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至今尚未有一个相对比较明确的答案。例如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该规定肯定了“承包收益”的继承权,但《继承法》并未将其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随后1993年颁布的《农业法》(2002年修订),涉及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但仍然未能寻觅到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31条、第32条、第5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未涉及继承。而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专章规定,但其中同样也并未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此为我国立法的一大遗憾。
  立法的缺失给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难题,学者的观点不一,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以笔者在中国法院网查到的案例来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被告程唯科与原告程晓飞系姐弟关系。由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时,原、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当时,父母家庭取得了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程唯科、程晓飞相继结婚并各自组建家庭。在原、被告所在农村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原、被告父母原先的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划分,程晓飞家庭取得了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程唯科家庭取得了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原、被告父母则取得了1.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而后原、被告父母将其承包的1.7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在2012年原、被告的父母相继去世之后。该流转收益被程唯科占有。现在原告认为其对父母留下的土地享有继承权,要求被告将其所占有的收益交还给原告。因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针对该案件,发生了针锋相对的冲突,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原告可以按照比例分配自己父母留下的土地收益份额;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法律亦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而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可以预见,将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将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难题。笔者试图探寻其中的解决之路。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合理性分析
  2.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是财产性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用益物权,即承包人对于其所承包地享有直接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具有直接的支配权,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属于物权的范畴,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成为了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干涉承包人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换言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财产权属性是允许其继承的根本原因。
  2.2 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如果翻阅下我国关于农村问题的诸多法律规定,必然能够找寻到相关的立法精神。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目的在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土地管理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但是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似乎并未与我国的立法精神相悖。究其原因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权益,一旦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消灭而土地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实很难演变为变相的土地所有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也有利于农村土地制度稳定。允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有助于承包人明确承包收益预期,加大土地投入力度,稳定并提升土地生产能力。
  2.3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随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的一项财产性权利。为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七)项为兜底条款,笔者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理应归属到第七类财产之中。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当然也就可以被继承人依法继承。
  综上,笔者以为,我国应该在司法解释乃至将来的立法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继承问题,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方式可采取共同继承、分别继承、个别继承、变价继承等,具体操作规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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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钧.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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