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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发明创造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沈娟

  摘要 本文以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界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为逻辑起点,一方面,阐明了职务发明创造及权利归属制度的进步性;另一方面,又揭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及成果归属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并据此提出了改进《专利法》中这一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 权利归属
  
  当前,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职务发明创造的比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公民个体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就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因而,处理好职务发明者与国家、集体三者之间的利益,充分调动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双方面的积极性,是关系到进一步鼓励发明人创造,促进技术创新的重大课题。为此,重新审视《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问题意义深远。
  
  一、职务发明创造概念的界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就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这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作了进一步的廓清:“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便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外延,下面,我们继续探析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此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对该条作了更加详尽的解释:“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以上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同时也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二、职务发明创造界定标准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制度取得的进步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二次修订版,与之前相比,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权利归属制度更显优越和进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阐明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该规定只是举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但没有明确其定义。现行的《专利法》明确指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仅明示了何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且将原来的“物质条件”修改为“物质技术条件”。“技术”两字的加入,表明职务发明创造作出过程中所利用的单位的条件不仅包括物质条件,也包括技术条件。所谓的技术条件包括物质条件,也包括技术条件。所谓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等;所谓的技术条件包括单位拥有的不对外公开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如技术情报、技术档案或设计图纸等。相比而言,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并说明了发明创造中创造性构思的重要性。因此,技术条件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来说更重要。
  其次,合同优先原则应用到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上。如前所述,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样在职务发明归属问题上革除了简单地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律归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弊病,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从而,有利于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使其自筹资金,按照市场需要立项目;更有利于单位闲置资金和设备等资源的合理利用;最重要的是可以减少职务发明人或设计者同单位之间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充分实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制度存在的弊端
  
  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权利归属的规定取得较大进步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需要改进的地方。
  
  1、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划分及权利归属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
  (1)仅以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不合理
  因为在职工与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之间,职工对于完成发明创造显然处于主动地位。是职工直接完成了该项发明创造,发明创造的人身性很强,职工不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只要他能获得此项物质技术条件,他就能够完成此项发明创造。而单位的此项物质技术条件并不是在任何时候,授予任何人都可以完成相同或类似的一项发明创造来。在我国,由于公民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有限,所以能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来完成发明创造本无可厚非,而且应多鼓励,只要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损害单位合法利益就行,应把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与单位交付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确认为是非职务发明,以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单位的设备、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的利用,则可以借鉴别国先进经验,给予单位优先有偿实施权。在这里,我们强调与单位交付的任务无关,是因为这种对单位的物资技术资料的利用,单位并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2)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全部赋予单位所有的规定不合理、不公平
  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只赋予单位的法律规定表面上看是在注重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但事实上,对发明人个人权益的忽略,严重阻碍了职工发明创造积极性的发挥,反过来又势必影响到国家、集体的长期利益。而且,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只赋予单位,本身就是一种不近合理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履行本职工作,还是执行本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但最终完成发明创造的仍是发

明者个人。发明创造正是通过发明人复杂的脑力劳动完成的,作为非自然人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不可能进行这种脑力劳动的,它不是也不可能是发明创造的完成者,所以,发明人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不可否认,单位的资金和设备等为技术成果的获得储备了基础,但是,技术规范和工艺的关键性问题的解决依靠的是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换句话说,单位的技术创新的获得关键是发明者和设计人的复杂、艰辛的创造性劳动。而这种新的技术成果一旦获得,就会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单位给予科技人员的低廉工资,不过只是一般科技劳动的价格表现,与具有创造才能的科技人员给单位所带来的巨额的相对剩余价值是不可比拟的。
  
  2、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规定不够具体,标准不够精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依据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对于发明人和设计人怎样去实现“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却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因此,这里的问题是怎样制定明确具体的方法步骤来落实这些规定。而且这里还存在的问题就是,标准不够精细,只是笼统地规定“不低于2%”、“不低于0.2%”由于发明创造的意义有大有小,因此应当区分对待而不是笼统规定“不低于”。另外,作为单位技术人员的职员很难知道实施该项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是多少,或者其许可费是多少。因此,他们的经济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四、改进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及权利归属制度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对我国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创造所存在的问题的探讨,对我国专利法的改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当将仅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为职工个人发明,而不是职务发明。相应地,发明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全部归于发明人和设计者。
  第二,对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虽然归发明人个人享有专利权,但应当赋予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权,如优先实施权或者独占实施权。
  第三,对于怎样保障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法和步骤,比如赋予发明人设计人以查账的权利以便于确定其所应得的报酬,或者设立国家或者民间专门的专利评估机构,来评估专利的价值从而确定发明人所受补偿的具体额度。
  第四,应该将“补偿”的标准细化,而不应当只是笼统地规定不低于多少,因为不同的发明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发明人和设计人应当享受不同的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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