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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产业结构与城镇化发展互动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治宇

  产业结构的演进与城镇化的发展密切,产业结构转换是经济发展的表现形式,经济的持续发展是城镇化的前提,而城镇化是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因此,研究产业结构演进与城镇化发展的互动机制,探讨两者之间的互动规律,是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城镇化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
  通过对山西产业结构演进与城镇化发展历程的分析,梳理总结了产业结构与城镇化发展的特征与问题,在此基础上,选取1991-2011年的城镇化率与二次、三次产业产值作为指标,通过协整检验与格兰杰因果分析,从实证角度分析了山西省产业结构与城镇化发展的长期作用机制,得到了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城镇化 产业结构 协整分析 格兰杰因果检验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城镇化是农村人口非农化并不断向城镇转移和集中的过程,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山西省的一次产业是薄弱环节,二次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主体,以劳动密集型为主,三次产业发展缓慢,发展速度滞后。总而言之,山西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瓶颈。本文通过研究山西产业结构演进与城市化发展的相互影响关系,得出山西省产业结构演进与城市化协调发展的理论机制,提出合理的产业调整和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数据来源
  本文所有统计数据来源于《山西统计年鉴2001-2011》、《“十一五”时期数据山西》,《2012山西经济社会蓝皮书》和山西省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利用EVIEWS软件,通过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对山西省产业结构演进与城镇化发展的长期作用机制进行实证分析。
  三、实证分析
  在实证分析中,为了避免双重共线性,在产值比重方面,放弃选用一次产业产值比重,而是分别采用二次产业(X1)和三次产业产值(X2)占GDP的比重来表示产业结构的演进。实证数据选择1991年至2011年之间20年的山西省年度相关数据。
  1、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时间序列的时变行为反应了时间序列的非平稳性质,因此会导致回归分析中存在“伪回归”,为检验城镇化率、第二、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百分比增长率序列的平稳性,对以上变量取对数,分别设为Y、x1、x2,利用Eviews6.0软件首先对三个变量分别进行单位根检验。
  首先对序列城镇化率(Y)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如下: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序列Y(城镇化率)的ADF值为0.435266,大于显著性水平为1%,5%和10%的临界值,说明Y(城镇化率)不能拒绝有单位根的原假设,为非平稳序列。所以,对序列Y一阶差分后,对D(Y)再次进行单位根检验。
  对序列Y(城镇化率)的一阶差分D(Y)再次进行单位根检验 ,检验结果如下:
  检验结果显示,D(Y)的ADF值为-7.345510,小于显著性水平为1%,5%,10%的临界值,说明该序列Y(城镇化率)一阶平稳。
  同理,对序列X1(二次产业产值比重)一阶差分后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序列X1(二次产业产值比重)一阶差分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ADF=-3.355569,拒绝序列有单位根的原假设,即序列X1一阶平稳。对序列X2(三次产业产值比重)一阶差分,对D(X2)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序列x2(三次产业产值比重)一阶平稳。
  2、协整检验
  在进行时间系列分析时,传统上要求所用的时间系列必须是平稳的,即没有随机趋势或确定趋势,否则会产生“伪回归”问题。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的时间系列通常是非平稳的,我们可以对它进行差分把它变平稳,但这样会让我们失去总量的长期信息,而这些信息对分析问题来说又是必要的,所以用协整来解决此问题。协整检验的目的是决定一组非平稳序列的线性组合是否具有稳定的均衡关系。检验方法主要有E-G两步法和Johansen 迹统计量检验法两种。本文采用Johansen迹统计量检验法,首先对序列X1(二次产业产值比重)、Y(城镇化率)进行协整检验,检验结果如下:在5%的显著水平下,P值很小,拒绝不存在协整向量的原假设,即支持系统中至多存在一个协整向量的备择假设。所以表明1991年-2011年的样本区间内,序列X1(二次产业产值比重)与Y(城镇化率)之间存在唯一的协整关系。
  同理,序列X2(三次产业产值比重)与Y(城镇化率)之间存在唯一的协整关系。
  3、格兰杰因果检验
  由于计量检验考虑的是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的依赖关系,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因果关系,即变量间某种关系的存在不能够证明是因果关系或者影响的方向,这就需要做完协整检验表明协整关系后,再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用Eviews软件检验结果如下:
  首先,对序列Y(城镇化率)与X1(二次产业产值比重)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检验结果如下:
  由检验结果的P值可知,“Y(城镇化率)不是X1(二次产业产值比重)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被拒绝,即表明城镇化发展推动了产业结构演进。而“X1(二次产业产值比重)不是Y(城镇化率)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被接受。
  同理,对序列X2(三次产业产值比重)与Y(城镇化率)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由检验结果P值可知,对于原假设“Y(城镇化率)不是X2(三次产业产值比重)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被拒绝,即在统计意义上支持了城镇化发展推动产业结构演进。而对于“X2(三次产业产值比重)不是Y(城镇化率)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由于P值较大被接受,说明统计意义上产业结构演进并没有推动城镇化发展。
  四、结论与思考
  山西省产业结构演进与城镇化发展都具有很明显的特征,就是其对矿产资源的严重依赖性。格兰杰因果检验证实,山西省产业结构演进并不是城镇化发展的格兰杰原因,而城镇化则是产业结构演进的格兰杰原因。导致这种检验结果的原因,总的来说是山西工业化与城镇化之间的巨大偏差造成的,应该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在山西产业结构演进进程中,工业始终占有绝对主导地位,且采掘业占工业附加值的比重很高,采掘业尤其是矿产资源型产业大多分布在接近原料产地的山区,造成产业分散布局与人口分散居住,难以在空间上产生集聚。
  其次,很多研究与实验结果均表明,随着产业结构演进与城镇化发展的推动,制造业与城镇化率应该呈同方向变化趋势,采掘业与城镇化率呈反方向变化趋势。但是根据景普秋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山西城镇化率与采掘业就业比重呈同方向变化,与制造业就业比重呈反方向变化。区域内资源产业的强势发展,垄断了该区域的所有产业活动,吸收了区域内各类经济要素为之服务,严重限制了当地制造业的发展。
  再次,山西省的城镇结构多以中小城镇为主,城镇人口规模小,城市职能落后,对第三产业的市场需求不足,这种特征严重制约了具有城市化产业之称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使得第三产业带动城镇化发展的优势没有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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