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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利用的风险报酬转移及会计处理的比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会兰

  摘 要:应收款项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对于应收款项的管理,应该强调日常管理和利用相结合,利用的方式包括应收款项抵借、让售、贴现及置换等,这些方式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有时也有质的区别。笔者通过对其风险报酬转移及会计处理的比较,把握交易的经济实质。
  关键词:融资;风险报酬;置换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3―0076―03
  应收款项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 务或购买货物、接受劳务而预先支付货款等原因,从而取得的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索取货物、货款及劳务补偿的要求权,包括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其中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产生于企业的购销活动,其他应收款 产生于企业的非购销活动。
  随着商业信用的普及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产生于企业购 销活动的应收款项不断增加,逐渐成为企业的一项主要流动 资产,与此同时,这些数量较大、变现能力较差、周转速度较慢 的应收款项也逐渐变成企业沉重的负担,它不仅挤占了企业 大量的流动资金,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周转,而且还隐含着 大量的坏账风险及损失。由于应收款项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企业。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日渐重视 应收款项问题,除了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体现出对应收款项 管理,核算的基本要求外,还相继出台了财企[2002]513号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会 [2003)14号《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 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这一方面要求 企业加大应收款项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引导企业 注重应收款项的利用问题,不断提高应收款项的使用效率。 本文就企业应收款项利用时所形成的应收款项抵借、让售、贴 现、置换等问题展开讨论。
  应收款项的利用,是指企业用应收款项进行融资的各种 策略。根据我国应收款项利用的理论和实践,从应收款项的 可利用价值上看,企业对应收款项只能是部分地利用,即主要 是对应收款项中质量较高、期限较短、变现能力相对较强的应 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利用,而同样属于应收款项的预付账款, 是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时按要求预付的货款,企业一般不 予利用;其他应收款产生于企业的非购销活动,其利用渠道不 畅,缺少利用的价值。从利用的目的上看,主要是利用应收款 项进行融资,具体方式包括应收款项抵借、让售、贴现及置换 等,这些方式的表现形式有许多相似之处,容易混淆,对其进 行分析和比较,有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其经济实质,提 高职业判断的准确性。
  
  一、关于概念的比较
  
  1.应收款项抵借。它是指应收款项持有者以应收款项作 为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在这种方式中,应收款 项是借入资金的抵押物或担保品。
  2.应收款项让售。它是指应收款项持有者把应收款项出 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取得款项。在这种方式中,应收款项 被当作一种商品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企业与银行等 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应收款项让售分为附有追索权和不附 迫索权两种,其区别在于企业出售的应收款项到期,而银行等 金融机构未能收取或未能足额收取款项时,是否有权利向应 收款项的出售者进行迫索。
  3.应收票据贴现。它是指应收款项持有者将应收款项转 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应收款项中扣除贴 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按照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 构达成的协议,应收款项贴现分为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两 种。
  4.应收款项置换。它是指应收款项持有者同其他企业达 成协议,用持有的应收款项换人所需的其他资产。在这一方 式中,应收款项当作一种商品出售。应收款项置换被看作是 一种融资行为,原因在于:如果我们认同应收款项让售是一种 融资行为的话,应收款项让售是企业将应收款项出售给银行 等金融机构后换得所需要的货币资金,企业用得到的货币资 金去购买材料、发放工资、偿还债务。应收款项的置换,可看 作是企业先将应收款项出售给其他企业,再从该企业买入需 要的各种资产。
  从概念的比较可以看出,应收款项抵借、让售、贴现和置 换,都是企业以应收款项进行融资,但融资的具体方式不同, 应收款项起不同的作用,企业同应收款项的接收方也因此形 成不同的关系。应收款项抵借是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 款,交易的达成意味着企业还本付息责任的形成;借款的担保 品是应收款项,抵借后,该应收款项上的收款权利仍归企业所 有,只有当企业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行 使对应收款项的处置权利。应收款项让售,是企业将应收款 项当作商品出售给购买者,出售后,应收款项上的收款权利属 于购买者;出售企业需要为出售支付手续费,并计算确定出售 的损益,但不必再支付利息;应收款项购买者从收取的手续费 及应收款项购买收益中获得经济利益。应收款项贴现,是银 行等金融机构应贴现者要求,买进应收款项。贴现后,应收款 项上的收款权力属于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在应收款项到期前 可以将其自由、连续地转让;贴现利息是贴现企业提前使用垫 付在应收款项上的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已由贴现银行在企业 贴现之时预先扣除,贴现银行还可以凭借应收款项上的收款 权力直接向客户收款,所以,款项到期时尤需贴现企业动用资 金还本付息,贴现银行到期收回的应收款项.即是对自己贴现 行为的补偿。应收款项置换是企业将应收款项出售给银行等 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并同时从这些企业买人企业需要 的各种资产;置换后,应收款项卜的收款权力属于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到期收回的应收款项,即是对其换出资产的补偿。
  
  二、应收款项利用的风险报酬转移比较
  
  如果仅从概念的比较来看,应收款项抵借、让售、贴现、置 换作为各不相同的融资形式,我们可以从概念上简单地加以 区分,但如果深入分析又可以发现,这些融资形式之间有时又 不那么容易区分,如应收款项的抵借与附追索权的应收款项 的让售、附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贴现等,仅从交易的外表形式 识别,极容易导致判断的失误,从而产生失真的会计信息。当 一项经济交易的实质不太容易确定时,就需要运用辨别经济 交易实质的基本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充分考虑交易 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只注重其外表的法律形式,判断经济交易 的哪一方承担了与该项交易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1.应收款项抵借
  应收款项抵借,是企业将应收款项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 构作为其借款的质押,质押资产的所有权在借款期限到期前 都不会发生改变,即与应收款项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因资 产的质押而转移,仍由持有应收款项的企业所有,并因此获得 应收款项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自行承担应收款项可能产生的 各种风险和损失。所以,应收款项抵借后,企业的负债增加, 用于抵借的应收款项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借款到期前要 求企业仍需按照正常的应收款项进行管理,如按照有关规定 合理计提坏账准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催收,及时处理 与质押应收款项有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按规 定及时确认坏账等。
  2.应收款项让售
  企业将应收款项出售给银行等余融机构,应该判断与应 收款项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由谁承担和享有,从而确定应收款 项让售交易的经济实质。(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让 售。不附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款项出售 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 附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款项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 机构不得向出售应收款项的企业进行追偿。显然,不附追索 权的应收款项让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后,与应收款项有关的 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这种让售其实就是真正的销售,其 经济实质和外表形式一致。从双方承担的风险和损失来看, 应收款项的让售企业承担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 损失及出售应收款项的损失,应收款项的购买者银行等金融 机构则要承担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2)附有追索权的应收 款项的让售。附有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 款项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 的协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款项到期无法收回时,银 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款项的企业进行追索。
  与附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让售相似的还有一种情况―― 应收款项的售后回购。应收款项的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 售应收款项的同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协议,企业有义务 日后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买回这批应收款 项。在本文中,我们将上述两种情况合并考虑,统称为附有 迫索权的应收款项的让售。
  附有迫索权的应收款项的让售,从经济交易的法律形式 上看,是企业将应收款项当作商品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取得企业所需要的现金,但综观交易的经济实质,企业对银 行等余融机构所承担的追索权和售后回购义务等证据表明, 它并不是一种真正的销售,销售方在出售应收款项后,仍保 留未出售前相同的风险和报酬。所以,附有追索权的应收款 项的让售是企业以销售应收款项的形式并以应收款项为担保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仍是一种债务安排,这与本文中关 于以应收款项为质押取得借款的经济实质完全相同。
  3.应收款项的贴现
  在我国,企业应收款项的贴现实际是应收票据的贴现, 银行一般不接受应收账款的贴现。为了便于说明,并与企业 贴现实务相联系,这里主要解释应收票据的贴现,但应收账 款和应收票据的贴现原理是相同的。应收票据贴现是企业融 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小,企业将应收票据转让给 银行而获得资金,这里所说的“转让”,究竟是将应收票据 抵押给银行,还是将应收票据出售给银行。我国注册会计师 专门化系列教材《中级财务会计》对此有较为详尽的解释: “就银行方面而言,是银行买人未到期票据所载金额的债权, 放出现金以达到获利的目的,故贴现也是银行放款的一种方 式。对贴现者而言,贴现实际上不是以票据作担保向银行借 款的交易,而是一种背书转让票面金额的权利给银行,以换 取现金并贴以利息的交易。”这说明,应收票据贴现与应收 款项抵借虽有相似之处,却与应收款项的让售更为接近,但 也不完全相同,应收款项让售时不需要支付利息,仅需确定 让售损益,贴现则要支付贴现利息,计算贴现损益。
  应收票据贴现也有有无迫索权之分。不附追索权的应收 票据贴现,如同不附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让售,贴现后,所 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贴现银行,贴现企业确认贴现损益。附 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的贴现如同附有迫索权的应收款项的让 售,贴现后,所有风险并未全部转移给贴现银行,即在票据 到期日如果出票人违约,贴现企业承担违约连带付款责任, 贴现银行向贴现企业追索票款,但贴现企业的这种连带付款 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上。
  既然附有迫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如同附有追索权的应收 款项的让售,那么,它与应收款项抵借交易的实质该是相同 的,但二者也有区别:“(1)贴现是银行应贴现者的要求, 买进票据的交易行为,借款则是借款人与银行的一种契约关 系。(2)票据贴现后,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均为连带清 偿责任人,其债务关系较多;银行放款后,借款人是主债务 人,其债务关系较少。(2)银行接受票据贴现后,票据所载 权利即属于银行,经背书后可由受让人自由地连续地转让; 而银行放款所取得的担保品,其所有权仍属于债务人,在借 款到期前不得处置与转让。(4)贴现利息预扣,借款利息一 般到期时收取”(见注册会计师专门化系列教材《中级财务 会计》181页)。在进行交易判断时,这些区别应该予以关 注。
  4.应收款项的置换
  企业可以用应收款项去直接融资,也可以用应收款项去 融物,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企业用持有的应收款 项同其他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进行置换,即属 于直接融物的间接融资交易。在这项交易中,企业将应收款 项以――定价格出售给其他企业,又同时从该企业买入需要的 各项资产,随着资产置换交易的完成,与应收款项有关的风 险和报酬随之转移给其他企业。既然将应收款项与其他资产 的置换看作是应收款项的销售交易,是否要确认出售的损益 呢?应收款项属于货币性资产,应收款项的置换则属于货币 性交易,本应按货币性交易原则确认销售收入和对取得的资 产进行计价,但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用应收款项同其他企业 的资产进行交换,现行会计制度作了特别的规定:将其看作 是一项非货币性交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处理,不 确认应收款项出售的损益。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风险和报酬的判断,有助于经济交易实质的认定,而经 济交易实质不同,将在会计处理上体现出差别。笔者将应收 款项抵借、让售、贴现及置换等经济交易所涉及的主要经济 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列表进行反映,以便更清晰地比较它们 之间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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