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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超

  【摘 要】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采用,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出现了新的变化,在网络环境下。在这样的网络虚拟空间,人们对于相关著作进行利用和复制的目的及行为更加难以界定和监测。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日益严重,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法律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保护所享有的权利。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出了新的特点:第一,复制简单,难以区分。传统的侵犯著作权主要变现在对著作权作者的盗版印刷方面,通过印刷技术来侵犯著作权,但是,其侵犯著作权还是比较局限的;第二,扩散简单,覆盖面广。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能够迅速的通过网络传播到全球。并且,由于网络的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使得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控制非常艰难,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重复侵权行为可以简单的迅速的发生;第三,非确定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的特点,使得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身份常常难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的认定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制度不健全。在我国关于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总的来看,法律制度相对健全,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比如,著作权网络侵权的管辖权有歧义,侵权归责原则不明确,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以及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不健全等等。(2)立法前瞻性、技巧性有待加强。当前,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是仅仅停留在比较落后的阶段,立法内容还是处于出现问题就解决问题,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和技巧性。例如,复制权是著作权中一项重要权利,但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这种复制行为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所以,复制权必须纳入到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仍然将复制行为界定为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非数字化的方式,这就显然与当前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不相适应。另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将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进行立法规制。(3)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公民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权之间缺乏平衡。网络技术的采用使得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内容更加丰富,而且网络技术的采用使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更加便捷,跨时空的上传、复制、传播、发布任何作品,并且使传统高昂的侵权成本接近为零,从而使侵权的范围和强度前所未有地增加。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措施的完善
  (1)健全完善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的措施来加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一项基础的工作。根据网络的特点尽快出台《网络版权法》,我们应该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完善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归责原则以及管辖规定等内容。同时,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也需要借助行政立法以及刑事立法等内容,但是,更为总要的是民事立法。(2)确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平衡原则。网络技术使得对于作品著作权的利用更加方便和快捷,对于著作权的侵犯更加容易。通过网络介质对作品进行传播,提高了传播速度,能够迅速的提高作品的影响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无所限制的任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笔者建议通过平衡原则来合理处置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网络著作权级具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的性质,权利已经形成变具有排他性。(3)强化网络伦理宣传。网络有虚拟的特点,但是,其本身具有存在的客观性。网络人格的塑造,网络文化的渲染,网络价值的宣扬等网络环境要素的变化,也直接影响着网络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方式和结果。我们应该加强网络诚信教育和宣传,让每一个网络使用者能够自觉的将保护网络著作权进行到底,这样是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网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结语
  对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涉及到很多方面,需要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的保护,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需要采取立法、技术以及道德多种手段和方式进行保护,但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保护是一项基础的工作,也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最为重要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毛牧然、赵兴洪:《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综合保护》,科技管理研究,2006(6)
  [2]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
  [3]王连峰、李娟:“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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