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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流通下员工持股制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梁加星

  【摘要】 本文主要阐述了员工持股制度在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在我国的发展情况,介绍了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新的政策方向、在全流通下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意义,并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其目的在于通过完善我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全流通下上市公司的激励和监督作用。
  【关键词】 员工持股计划 全流通 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萌芽于19世纪后期的美国,该制度能在保持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的条件下,调整资本与经营、企业所有人和员工的生产关系,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雇佣关系所产生的种种弊端,有效促进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由于这种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缓和劳资矛盾,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并且能为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所以备受西方社会普遍认同和推广。2005年我国资本市场开始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彻底解决从股市诞生起就存在的制度性缺陷,让股市在制度上走向完善,并发挥应有的作用。2009年我国资本市场迎来全流通时代,由于大小非的解禁造成股票供应大于资金的供给,并且在欧美次贷危机的双重夹击下股票市场连续经历了几年的熊市。2012年8月5日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即将成行,特别是在全流通背景下员工持股计划必然会有更深的内涵。
  一、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员工持股制度
  员工持股计划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简称ESOP),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让员工有条件地持有一定的公司股份,按所拥有的股份享受公司利润分配。在这种制度下员工既是劳动者、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又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的双重结合组成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的实践,解决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保持了员工队伍特别是人才队伍的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开始从对部分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然后转向全体员工持股的,企业由注重员工报酬变成重视所有权激励的创新形式。
  1、美国模式
  美国员工持股计划分为杠杆化的ESOP和非杠杆化的ESOP。杠杆化的ESOP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来购买公司发行的股票,发行股份的企业每年对ESOP捐献或支付的股息来抵消向银行借贷的本息,公司捐献的利息和部分本金可以在计算纳税时扣除。而非杠杆化的ESOP通过公司捐献的现金购买股份或者新发的新股来构成ESOP。由于杠杆化的ESOP可以抵扣纳税降低资金成本,大多数公司都偏向采用杠杆化的ESOP。
  税收等政策优惠。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的50%免收联邦所得税(1996年后不再享有该优惠);员工持股会用于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份收入减免税收;职工参加员工持股需要套现时免缴部分所得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员工持股会占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时,当用于国内再投资而出售股份时,政府缓征资产所得税。
  2、英国模式
  英国在1978年立法和配套政策的支持下,利益分享计划和员工分享股票计划得到巨大的发展,1980年建立储蓄股票期权计划,1984年建立公司股票期权计划,1989年建立职工持股信托计划(ESOT),1991年私人企业建立员工持股计划也享有税收优惠待遇,1995年兼职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也享有税收优惠待遇,并且对合符计划的门槛进一步降低,2000年创立全员持股计划(ASOP)。
  政府政策的修改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支持力度逐年提高,对员工参加计划的条件、税收优惠和持股期限不断完善。
  3、法国模式
  法国政府从1973年起颁布多条法例,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必须是上市企业,购买的股份需要在证券交易所或二级市场公开交易,或者在非正式市场公开报价,企业必须在最近三年至少发放两次股息。企业计划增发股本和前三年已经发售的股本之和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0%,员工一年内认购股票金额不能超过社保金额的50%,目的是不让员工经济负担太大。企业捐献额度也有一定规定,不得超过员工个人缴款或不高于3000法郎。法例规定对员工持股有5年禁售期,之后员工持股计划扩大到非上市企业。
  二、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现状
  我国员工持股的探索和发展是与企业产权改革密不可分的。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规,“内部职工股”允许设立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员工持股体现出四个特征:第一,我国员工持股缺乏法律和政策支持;第二,员工持股主要在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实现;第三,员工虽然持有股份但激励作用不明显;第四,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程度不高。根据员工持股制度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可分为四种形式。
  1、《公司法》实施前企业向职工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而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为了发展需要向员工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内部职工股,主要是由职工投资形成的。职工股可享受企业经营分红,由于没有统一的组织管理职工股,所以员工很少真正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公司法》实施后非上市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
  这种形式的职工股是根据《公司法》发起设立的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职工可通过个人出资、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借款,或由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供给员工购买。这时候已经存在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一个整体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并且委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3、上市公司中的职工股
  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公司募集设立时向职工发行的股份,企业上市半年后可自由买卖。这种内部职工股以个人现金对公司进行投资并自己持有,基本上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通常以二级市场的获利为主。   4、股份合作制下的职工持股
  20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乡镇企业出现“资合性”和“人合性”相结合的资产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内部职工持股,主要是企业职工投资和改制企业将部分资产经过合法程序形成职工共同拥有的财产,这部分职工股主要是通过股份红利取得收益,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居主导地位。
  三、全流通下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8月5日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尽管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暂行办法》已经为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会定下主基调,属于顺应企业发展要求的员工持股法律文件。《暂行办法》中具有多项创新性规定,有助于解决全流通环境下资本市场出现的新问题。
  1、员工持股计划不设行政审批,以信息披露规范予以监管
  该规定可提高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效率,降低行政审批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透明度,严厉禁止员工持股计划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一直以来,股权激励计划都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流通股东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三公原则。如何提升管理层监管水平,提高信息透明度,对市场参与各方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是应付员工工资、员工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并且数额不能高于最近十二个月公司应付员工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员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3、员工持股的股票来源及持股比例
  股票来源是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标的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单个员工获授权益对应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一。
  4、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即“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防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及内幕交易,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通过《暂行办法》可以发现,管理层认同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买入以现价的二级市场直接买入法,并且以独立第三方为载体实施。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避免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通过第三方机构管理可利用对方的专业知识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防止大股东通过隐蔽途径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员工熟悉公司的经营情况,若员工认同公司现时的股价而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对其他投资者有积极的示范效应进而对公司股价有促进作用。全流通时代下由于大量限售股的解禁,对公司股价压制造成这几年的熊市。这个时候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可对股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由于员工通过工资买入流通股自负市场盈亏,员工必然是在非常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下执行。
  四、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几点建议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实现劳动者与所有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挖掘公司内部增长动力,从而提高职工待遇,增进员工归属感。《暂行办法》已经指明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大方向,本文结合员工持股发展成熟的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度,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对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可出台相关法案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或降低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机构的交易成本。其次,允许杠杆化的员工持股计划。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部分借贷,降低员工负担,提高参加计划的员工的积极性。最后,对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所获股利提供税收优惠。对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而获得上市公司股利分红的,给予政策优惠降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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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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