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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汁案:细节决定成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敬 滋

  
  在美国商务部听证会上,中国所聘请的律师出示了大量的照片证据,强有力地证明了诉方提出的印度替代价格毫无根据。律师质问美国商务部:“请问,哪一家企业会用有大又好、送礼的苹果作为生产苹果汁的原料呢?”一句话,把美国商务部问得哑口无言。
  在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对苹果汁反倾销的指控中,第三替代国的选择和生产成本的计算是斗争的一个焦点。
  在此案的进程中,由于美国一直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在核定产品的成本时,不以中国的产品成本为准,而是找类似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考察生产成本。“在这个问题上,双方有很大的分歧。”中国国投中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果汁分会理事长李中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因为替代国和替代价格的选取则直接关系到官司的胜负,所以双方都据理力争。在原审时,中国企业主张采用苹果汁生产大国土耳其作为替代国,而美国则要求采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美国商务部最后采用印度某一企业作为替代国,因选择的企业使用的原料没有代表性,其参考价格过高,计算出的成本也较高,直接导致了我方在美商务部一审裁决的失利。”
  一审结束后,中国所聘请的律师美国格伦菲尔德律师事务所格林姆森等,抄录下美国商务部所采用的印度替代国的原料价格,然后在征得中国企业同意之后,前往印度,找到了美国商务部所选择的这种原料的来源――超市里包装精美的用来送礼的苹果,并拍下了大量的图片。格林姆森等旋即赶赴中国,将中国产苹果汁所采用的原料――果园里大小不一,价格便宜的苹果也拍了下来。获取了这些有利的证据之后,中国企业起诉商务部的时候,明显有了底气。
  为了能够选择一个有利于中国的替代国价格,美国律师按照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土耳其寻找到了一家苹果汁加工企业的上市公司,土耳其的苹果价格和中国苹果的价格相差不大,对中国胜诉非常有利。
  在随后的美国商务部听证会上,格林姆森等律师出示了大量的照片等证据,强有力地证明了诉方提出的印度替代价格毫无根据。律师质问美国商务部:“请问,哪一家企业会用有大又好、送礼的苹果作为生产苹果汁的原料呢?”一句话,把美国商务部问得哑口无言。后来,美国商务部又提出用波兰作为替代国,这就显得更加不合情理。于是中方代理律师用提前准备好的土耳其苹果价格的相关资料,成功说服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使它采纳了中方意见,选择以土耳其为替代国,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2002年5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中方代理律师以确凿的证据证明了对中方有利的印度榨汁苹果替代价格为29美元/吨,而非美商务部所寻找的47美元/吨的替代价格,根据两者的比率所得结果大不一样。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做出初审裁决,推翻美国商务部发布的针对中国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令中关于替代国的选取、替代价格的选取、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煤价格以及运输成本等5点关键内容,要求美国商务部对原审终裁进行重新修正。同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修改其原审终裁结果:原审受到美国商务部实地核查的公司,烟台源通、青岛南南、陕西海升、国投中鲁、三门峡湖滨全部为0税率,使零税率由原审的1个扩大到6个。但在原审阶段获得平均税率、未被美国商务部核查企业,包括西安亚秦、咸阳富安、长沙工矿、山东食品,却由原审终裁税率14.88%上升至28.33%。
  李中柯告诉本刊记者,“被判零税率的企业与28.33%的企业心态肯定不一样,被高判的希望能够提出进一步抗辩,判零的企业担心抗辩会出问题。后来,在与律师的沟通中,中国企业发现美国商务部有一处“硬伤”: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零税率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而当国投中鲁等6家被核查企业全部为零税率时,美国商务部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的税率基础,因此,美国商务部只简单地依据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做出了裁决,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了这一点,我们心里就有了底,所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进一步提起抗辩。”
  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在重审中的6家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零税率”核算,另4家企业获加权平均3.83%的税率,未应诉的企业的税率仍维持51.74%不变。这份裁决结果意味着中国企业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应诉的10家果汁企业的总产量,占到了中国浓缩苹果汁总产量的80%。因此,这也是整个苹果汁行业的胜利。”李中柯对本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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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1998年,美国苹果汁生产商酝酿对从中国进口的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诉讼。他们认为:1995~1998年,中国浓缩苹果汁对美出口量增长了997%,平均价格下降了53%。
  1999年5月6日,美国苹果汁相关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了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关税。中国11家企业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率领下开始了艰苦而漫长的应诉工作。
  2000年7月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终裁结果:中国应诉企业被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4.88%;未应诉的企业的税率为51.74%。这是中国自1984年以来农产品行业在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应诉中在税率裁决方面取得的最好结果。
  2000年7月,中国食品士畜进出口商会组织9家应诉企业(除1家为零关税和1家中途退出)正式针对美国商务部不公正裁决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上诉状。
  2002年6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裁决,支持中国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5个主要辩点,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符,要求美国商务部对原审终裁进行重新修正。
  2002年11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原审的重审结果,继一审安得利公司获得“零税率”,又有山东中鲁、烟台源通等5家企业获得“零税率”。
  20O3年3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下发了第二次表决意见。意见中,美法院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在2002年11月对中国山东中鲁、烟台源通等5家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零税率”的再次核算。
  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宣布终裁结果: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38%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一律为51.74%。按照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还有60天的上诉期。如果美国商务部上诉,则中国苹果汁企业言胜尚早。
  至2004年1月20日,仍未有美国商务部上诉的消息传来。意味着中国企业获得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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