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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叶靖安

  摘要:首先介绍了我国面临的巨灾风险的严峻形势,然后介绍了法国和英国的巨灾保险的特征。其中,法国采取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保险公司与政府一起运作,且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英国采取的巨灾保险制度是在商业保险公司独资运作的基础上,政府发挥防洪工程建设、巨灾风险评估和灾前预警等功能。最后介绍我国应从英法巨灾保险制度汲取的经验。
  关键词:巨灾保险;洪水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17201
  1前言
  我国是世界上受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的灾害种类多、分布区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严重。据统计,1990-2009年我国平均每年因为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2500亿元,大约占GDP的2.5%。其中,最为显著的巨灾风险是在2008汶川大地震,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但保险的赔付仅为18.06亿元,整个保险行业成为整个了社会舆论的交点,同时也愈加凸显保险业在巨灾面前的救助的杯水车薪和保障的无能为力。在面临的严峻巨灾风险形势下,保险业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未能积极充分发挥。因此,从我国实际现状出发,并借鉴英法等发达国家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与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2英法巨灾保险制度简述
  2.1法国巨灾保险制度
  法国巨灾保险制度是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政府补贴支持的保险制度。任何被保险人不论其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系数如何,只要投保“火灾”或者“营业性损失”的财产和运输工具都必须附加购买巨灾保险。而对于所经营的自然灾害风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自愿向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以分担风险。商业保险公司与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框架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经营的全部自然灾害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将其中一部分分担再保险公司。一旦保险标的因承保的风险造成损失,再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次,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自然灾害保险业务未向再保险分担的风险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以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向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分出。当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赔付超过其自身赔偿责任限额时,再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过部分,当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付额超过其保费收入时,国家财政承担超过部分。
  由上述分析可知,法国巨灾保险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其运作模式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运营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付额超过其再保险保费承担部分,由国家财政承担。这种风险转移和风险安排,既能确保商业保险公司拥有足够的保费承担一部分责任,又能保证再保险公司及政府做最后的“担保人”。
  2.2英国洪水保险制度
  英国的洪水保险制度则是保险公司主导的保险风险经营模式,把风险完全市场化,即政府与保险机构建立牢固合作关系,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了政府和保险业各自承担的责任限额。保险公司自愿将洪水风险纳入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并承担全部风险责任,并通过再保险公司进一步分散聚合的巨灾风险。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以非保险的方式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洪水保险。例如政府要配合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防洪工程体系,并主动向保险公司提供洪水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
  由此可见,英国洪水保险模式完全市场化运作,承担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只是提供防洪工程建设、巨灾风险评估和灾前预警等。其不但减轻英国政府的财政压力负担,而且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广泛的营销网络系统分散风险。因此,虽然英国洪水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额度在上升,但其成本却依旧较低,保持着高度的竞争性。
  3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1把巨灾保险纳入强制保险
  我国巨灾风险具地域性的特点,因此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问题,政府的作用要能够化解保险交易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我国政府可以仿照法国强制要求所有人都投保,并对投保人给与一定的补贴,以吸引更多人投保,从而分散巨灾风险。
  3.2政府和保险公司合理的角色分担
  一方面,如果巨灾风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很不现实,故英国式的完全商业化巨灾保险运作模式并不太适合我国;另一方面,基于巨灾损失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家财政的有限性,我国也不可能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巨灾保险运作模式。因此,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可以采取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经营的模式。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技能知识和广泛的营销渠道进行巨灾保险的保单销售、提供理赔服务等。当商业保险公司、中央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付额超过其再保险保费承担部分,由国家财政承担。当然,政府也可以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在灾后进行及时补偿,也可以作为再保险人来弥补不保险资金不足的缺陷。
  3.3建立巨灾风险分析模型
  精确的风险分析模型对建立巨灾风险十分必要。我们应借鉴英国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经验,向保险公司提供洪水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信息。我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题进行跨学科、跨部门攻关,尽快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库、巨灾风险分析模型,完善巨灾保险预测技术。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也要为分析、处理、总结理赔经验和教训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基础。
  4结束语
  借鉴法国与英国巨灾保险的经验,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在政府介入的情况下运行,即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经营。换而言之,当政府利用自己的号召力、组织力以及在风险分散的维度和资金方面的优势共同合作时,保险公司发挥其在制定保单、推销保单以及核保核赔方面的优势,对巨灾保险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爱军,李云仙.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分析及启示[J].上海保险,2011,(10):5056.
  [2]许均.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7,(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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