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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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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资大省”浙江通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在逐步实现对50亿民间资金的“收编计划”,建立起直接的“供需要道”。这一试点,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也拓展了民间借贷的生存之道――
  
  一边是巨额民资左冲右突,一边是民企普遍叫渴,这是一直存在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痼疾。然而,“民资大省”浙江通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在逐步实现对50亿民间资金的“收编计划”,建立起直接的“供需要道”。这一试点,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也拓展了民间借贷的生存之道。
  由于正规融资机构在处理民间借贷时的“惜贷”举动以及手续办理程序的繁冗复杂,使商业银行主力军的作用渐渐隐退,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自行创立、缺乏规范的草根融资机构暗潮汹涌。
  事实上,民间信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对解决民间多方面的资金需求,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转移和分散银行信贷风险,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等,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因此,民间信贷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特别是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后,不少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更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民间信贷比较松散、缺乏法律规范,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大规模金融风险,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因此,官方对于民间信贷一直采取打压策略,但这又反过来促使“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组织萌生,双方玩起了“跷跷板”游戏。
  针对这一现象,国务院提出当前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除了稳步有序推进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银行的改革之外,还要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建立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贷款公司作为满足农村地区融资需求的重要机构,为解决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的矛盾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只贷不存”是贷款公司的特殊之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捐赠资金,以及单一来源的融入资金,不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大大规避了广大中小存款者的风险,保护了其切身利益,同时也降低了股东借用贷款公司作为非法集资的工具进行违规操作的可能性。而在资金运用方面,主要经营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而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可见这对一直面临资金来源瓶颈的农村金融、小企业贷款等问题无疑是雪中送炭。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的生存空间。因为地下钱庄利率最低也要高于银行利率四倍以上,而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的上限是央行法定利率的四倍,通过资金的价格优势吸引大量民间资本归队,无形中造成地下钱庄萎缩,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接轨。此外,从安全性方面分析,地下钱庄的资金来源、风险控制、信用记录等都呈现封闭状态,存贷行为完全靠信誉维系,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缺乏信用体系管理、抵押担保等种种保险机制,高利润带来的是更高风险。而相较之下,贷款公司则更为规范,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外部监管以及内部控制机制的约束下,经营操作、风险管理都要比地下钱庄更令人“放心”。小额贷款公司的“开闸”,为民间借贷松绑,可使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活动减少,更好地规范民间资金。
  
  和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同样具有自身优势。对银行来说,本来就存在政策协调上的困境,再加上由于不够贴近基层,对贷款企业认识不足,信息不对称,所以信用调查成本较高,而一般小额贷款的单笔贷款又都比较少,因此在高运作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回报之间相比,开展业务的动力自然不足。相形之下,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较低、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较快,具有无抵押、免担保等优势,并且对小额贷款需求者的了解深入,利于控制小额贷款的业务风险。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自然显现出来,弥补了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空隙。
  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发展必然面临着许多困境,主要体现在:一是“只贷不存”约束了资金来源。以目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由于后续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规划,持续发展或成问题。二是人才难以吸引。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人才是金融的灵魂。由于业务种类单调,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金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三是监督管理亟待加强。尽管已经出台《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章文件,但由于贷款公司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经营运作方面没有经验、模式可循,因此急需用有效的监督管理来补缺。四是由于地方政府的介入。这些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
  因此,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和空间。三是要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四是要加大力度打击那些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地下钱庄,引导民间资本向合法渠道流动,顺利实现“招安”。五是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成熟,但表明中国金融对内开放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作为一种创新的做法,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农村地区资金有着明显的导向意义,对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将逐步整合民间资本力量。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推进,对于一批资金紧缺、游走于生死边缘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下了一场“及时雨”、有了一个借贷双方都放心的健康的“资金池”。更重要的是其在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治疗农村金融“贫血症”方面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为民间资本提供了“阳光化”后的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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