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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章程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2003年9月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Urban Economy缩写 CSUE)。
  第二条 本会为从事城市经济研究的全国性、群众性、专业性学术团体,由从事城市经济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专业人员、城市经济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组织和推动城市经济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推动城市经济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举办学术会议,促进中国城市经济学的发展;
  (二)沟通研究信息,交流研究成果,协调各地城市经济研究力量,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攻关研究;
  (三)承担国家、省、城市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研究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四)不定期的评选城市经济、城市科技方面的优秀成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编辑出版有关城市经济方面的书籍、刊物、资料及出版学会会讯;
  (六)举办讲座、培训班,培训城镇经济教学人员和城市经济管理干部;
  (七)组织城市经济方面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八)组织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实体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从事城市领导、城市管理和城市经济的工作人员、企业家及从事城市经济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中,具有一定的独立研究能力,达到相当学术水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员;
  (三)自愿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按期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学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符合会员条件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突出工作成绩、研究成果,并有较 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一般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和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的决议和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及主持工作的副会长集体审批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5日在太原召开的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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