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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问题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辛桂华

  摘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主要承保低收入者可能面临的死亡或与身体相关的风险。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需求入手,分析中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并提出发展中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分析制约要素对策建议
  
  小额保险主要是指面向中低收入人群,按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是小额保险的一种,主要承保低收入者可能面临的死亡或与身体相关的风险。其特点是保险金额较低,保单条款通常比较简单,承保风险责任较单一,保费收取的频率较频繁,险种设计灵活,保险销售通常涉及到多方主体等。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及需求分析
  
  (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市场现状
  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在山西等9个省(自治区)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09年6月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已扩展到19个省(自治区),共承保超过610万农民,保费收入超过1.4亿元,为农民共计提供超过810亿元的风险保障。
  
  (二)我国农村小额人身市场的需求分析
  1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具备收入基础
  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761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已远远超出中国人身保险起步阶段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国1982年开始试办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1982-1992起步的10年,人身保险业务主要在城镇展开,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没有超过2100元,远低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
  2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有现实的需求
  (1)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医疗、养老保险有极强的需求。目前,我国乡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严重。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60岁以上人口为1,57亿,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到11%,而且我国的老年人每年还在以3%的速度增加。世界经验表明。农村人口老龄化使得政府只能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挥有限的作用。农村人口老龄化为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在农村的开展留下广阔空间。
  (2)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增加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从2000年的4.2降为2002年的4.13。并进一步降为2003年的4.1。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改变了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需求空间。
  (3)特殊农民群体的人身保险需求。首先是失地农民的人身保险需求。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民离开相依为命的土地。在农村传统体制下,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丧失了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对养老保险提出了高质量要求:希望既能解决当前人口的养老。又能惠及后代人。也就是要为有限土地补偿费用寻找一个资金经营者,它可保证资金高效运行,能实现本金的保值和增值。其次是农民工的保障需求。我国现在大约有1,4亿民工,他们既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也极少有人为自己和家人购买必需的商业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等。现阶段实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这是他们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大部分寿险公司缺乏开发农村市场的积极性
  除中国人寿等少数在农村具有网点优势和先发优势的公司之外,大部分寿险公司对农村市场持观望态度。原因在于:第一,城市市场依然有利可图。在对农村市场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大部分寿险公司不愿将有限资源分散到农村。第二,大部分寿险公司在县域市场没有网点。开发县域市场需要重新铺设机构、发展队伍、培育市场,前期投入较大,而实现利润的周期较城市长。
  
  (二)提供给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农民的需求
  首先。产品未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同质化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快速恢复和发展是在城市进行的,因而所开发的产品也都是针对城市居民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购买能力、保障需求而设计的。目前,在与城市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农村地区。销售的是同样的保险产品。这些产品的保费、保险金额及保险的范围并不适合农民的实际情况,不能切实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其次,保险产品价格相对较高,产品保障的范围广,保额较高,缴费额和缴费期限都超出了农民能够承受的水平。目前,许多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都不是针对当地农民的具体情况而设计出来的,而是城市低端保险产品的延用。这会降低农民的投保意愿,浪费农村潜在的保险资源,错失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良机。其三,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结构单一,产品数量较少。由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较为晚,农民可选择的保险产品非常有限。保险公司在县域特别是农村提供的保险品种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防灾的迫切需求。
  
  (三)营销体系建设与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亟需加强
  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通常包括个人代理渠道、团体销售渠道及中介代理渠道。目前,我国农村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自2002年以来,保监会特别重视县域保险的发展,各省的保险监管机构为支持拓展县域业务,鼓励商业寿险公司加快县域网点建设,开辟了网点审批绿色通道,并鼓励各家公司对达到一定要求的农村营销服务部升格为县级支公司或营业部。但是,总体来看,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远未成型,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尚需时日。
  
  三、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险应坚持可持续的原则:一是“愿意买”,就是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一定要能满足低收入群体的真实保险需求:二是“买得起”,就是保费水平和支付结构应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收入来源相匹配,经营模式要能有效降低销售成本。三是“买得到”,就是经营模式和服务网络要能渗透到低收入群体,让农民群众能够方便快捷的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四是“买得值”,保险公司应能赔尽赔,做好保险服务,使低收入群体感到购买保险物有所值。在保险实务经营上有以下具体建议:
  
  (一)重视险种设计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险种设计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因素:第一,符合低收入者的特点。低收入者通常文化水平不高,对保险的认识不多,因此保单语言要简单明了,尽

量少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要让所有的投保人都能读懂保单:承保风险要在保单中明确列出,尽量简化承保风险,立足于单一责任,减少除外责任,避免出现营销人员很难向低收入者解释清楚的条款:险种以短期产品为主,避免长期险所需要缴纳的昂贵保费,使产品的灵活选择权掌握在投保人手中。第二,承保程序尽量简化。在承保小额人身保险时,保险公司可以取消体检要求,因为对保险公司来说,通过汇集大量的风险单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风险,降低了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三,兼顾农民工的流动性问题。由于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向这部分群体销售小额保险时,要确保他们在更换工作地点或城市时,还能享受到保险保障。
  
  (二)销售渠道创新
  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特点以下几种销售模式值得借鉴:第一,由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小额保险在开始推行的初期通常都是与银行小额贷款联系在一起的,利用银行已经建立的客户资源和服务网络,能够更方便地销售小额保险。在我国,相对于保险业的发展而言,银行业的发展更加成熟。银行的营业网点多,分布广泛,与客户的联系密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与银行合作销售小额保险将更多地接触到低收入人群,更容易使他们信任保险、接受保险保障。第二,开展地域关联销售。比如,在农民工生活工作聚集的地区可以委托一些小商店、小超市帮助宣传小额保险。这样更能够引起农民工群体的注意,更贴近他们的生活。同时注重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利用他们之间的老乡关系等进行口口相传,扩大小额保险的宣传面,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购买保险。第三,由发放救济金的社会保障部门代理销售。保险公司可以与发放救济金的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在这些部门设置销售员或销售网点,一方面可以增加销售量,另一方面也使低收入者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小额保险。第四,利用社区居委会、工会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协助销售。一些发展中国家都以工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小额保险的主要销售渠道,我国在这方面的组织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现在还不具备通过这些机构销售保险的条件。但是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小额保险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低收入者了解保险。
  
  (三)注重理赔效率
  理赔环节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小额保险购买者实现投保价值的真实体现。首先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对于小额保险来说,由于其保险金额较低,投保人的知识、精力有限,更要简化理赔程序,减少理赔所需要的文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理赔环节可能给低收入者带来的成本。否则很可能出现低收入者由于害怕理赔而排斥保险的现象,或者出现低收入者买了保险不敢理赔的情况,这些都将极大地损害低收入者的利益。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其次,保险公司要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质量。为低收入者提供小额保险理赔服务,关键要做到两个字一“快”和“准”。“快”是指迅速受理客户理赔申请,对于能在营销服务部门解决的索赔,要尽量在当时解决。“准”是指公司理赔人员需要对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认定,并正确计算给付金额,对于可以给付的,要以最快速度向客户给付保险金,对于因除外责任和非保险责任范围不能给付的,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能把低收入保户视作扶贫对象,“滥赔”或“通融赔付”,但同时一定要对客户做详细耐心的解释和说明。尽最大努力消除客户的误会或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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