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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市信用社市场退出看改革与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建侠

  2008年12月11日经陕西省三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三原城市信用社金联分社法人主体资格被依法注销。至此历经7年的三原县城市信用社金联分社的清算处置和市场退出工作全部结束。认真总结其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对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是有益的。
  
  一、基本案情
  
  三原城市信用社金联分社,其前身为三原县金联合作基金会,1993年3月19日经三原县体改办批准成立,1993年5月28日开业。1994年9月在清理整顿基金会的形势下,经人行咸阳市中心支行会同人行三原县支行协调,三原县金联合作基金会与三原县城市信用社签订协议挂靠在三原县城市信用社名下,对外更名为三原县城市信用社金联分社。同年9月20日,人行三原县支行以三银发[1994]第59号文件批复设立三原县城市信用社金联分社(以下简称三原金联分社)。1996年6月1日人行咸阳市中心支行为其换发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1997年3月20日,三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原金联分社名义上是三原城市信用社的一个分社,但实际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期间,由于管理不善、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等原因,2001年6月28日经人行西安分行西银发[2001]170号批准停业整顿,2001年8月31日三原县委、县政府以三办字[2001]088号文件批准,成立了三原县城市信用社金联分社清算组并开始了工作。2005年11月22日,撤销清算组在《咸阳日报》进行了公告,向社会宣告该机构市场退出。2008年12月11日经三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三原城市信用社金联分社法人主体资格被依法注销。
  
  二、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目前,相对于严密、规范的准入制度,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形成还很不完善,存款保险、社会保障等各种相关的配套措施也相对缺乏,导致一些高风险金融机构无法退出。或是退而不出、撤而不销,长期处于清算状态,占用和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经济资源,损害了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信用基础和经营环境,并成为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稳定的长期隐患。纵观三原金联分社经营情况,不难分析出城市信用社亏损严重、发生危机直至撤销退出市场的普遍原因。
  
  (一)体制因素
  1 信用社的成立是为了解决日益发展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但在成立之初,由于各地存在着投资饥渴,地方政府及各部门把它视为能自由支配的奖金来源的渠道,申办的积极性很高。人民银行分支行当时又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指导思想,迁就地方的意愿,同时相关的监管制度、法规制度滞后,特别是对机构审批的条件偏松,加之对金融体制改革的片面认识,导致城市信用社成立一哄而起,机构过多;2 由于对金融机构入股人、入股资金来源及其真实性没有规定,对构建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也很混乱,导致城市信用社没有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自我约束力。3 城市信用社客观上都办成了面向社会的“小商业银行”。其经营思想、服务方向、贷款投入偏离错位,各自为战、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在管理以及业务规范上措施不力。4 由于城市信用社多为政府各部门所办,加之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对城信社行政干预,削弱了城信社风险控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导致信贷资金向投资领域、不景气企业甚至濒临倒闭企业注入,形成所谓“政绩工程”、“救济贷款”,一些盲目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项目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造成信贷资金呆坏账增加。
  
  (二)内部因素
  自1992年以来,按照原人民银行的要求,各地逐步撤销了城信社形同虚设的理、监事会,实施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但由于体制因素,一些社长期搞“一言堂”,甚至推行“家族化”管理,造成信用社内控制度悬空。三原金联分社原负责人是人行三原县支行的退休干部,其退休前曾担任三原支行行长,社内有职工7人。因此人民银行在对三原金联分社的监管过程中因受种种因素影响,监管力度不够,同时三原金联分社的职工多为其家庭成员,从而使管理制度、信贷制度很难落实,贷款发放一人说了算,这样很难对服务对象情况了解透彻。贷款发放环节上不规范,形式上有抵押物,实质上形同虚设。抵押物(房产)占地权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无效,担保人无担保资格。在发放后的管理上更是存在严重的缺陷,不能及时跟踪贷款人情况和使用贷款情况,很多企业已停产关闭多年,无实物资产,法定代表人查无音讯,而且贷款对象大多是民营企业户和家境贫寒的个人,依法收贷效果不明显,成本大、费用高。
  
  (三)外部监管因素
  首先,自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一直存在功能定位不准、监管职能不突出的问题,在对金融监管上,注重机构发展,忽视监督管理。自从银监局从人民银行分离形成相对独立的监管主体,对于城市信用社的风险性监管近几年才提上日程。其次,由于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特别是对城信社入股人、入股资金来源及其真实性没有规定,对城信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缺乏严格有效的操作规程,不能及时解决“一言堂”、“家族管理”问题,为其发展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三、改革中实施有效监管,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银监会发布了《城市信用社监管与发展规划》,提出了城市信用社监管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本着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城市信用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监管思路,按照“整体规划,具体指导,标本兼治,分类处置”的风险处置原则,坚持“一社一策”,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整顿、规范改造和扶持发展,基本消除城市信用社的风险隐患,将城市信用社逐步发展成为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这就要求城市信用社在改革中求生存,信用社的改革路在延伸,然而改革的路也并不平坦。在全国城信社的改革大潮中,三原县城市信用社金联分社的退出为我市改革中的城信社敲响了警钟。银监局撤销了长期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扭亏增盈无望的高风险三原县城市信用社金联分社,对高风险城信社的市场退出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有益尝试,似乎也向改革中的诚信社传达着一种信号:新一轮的改革,并不是像以前那样大家守着一锅“大锅饭”、“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而是按照市场化的规则去分配利益,由市场决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城信社的命运。
  对于长期在历史泥潭中停滞不前的城信社而言,距离市场化的发展语境还很远。产权不够清晰、机制不够灵活、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等等,这一切都可能成为城信社最终被市场淘汰的隐患。对于城信社而言,惟一的出路就是不断加快改革的步伐,严格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提高自身素质。
  城信社在改革中遵循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既然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当然一切都应该按照市场规则去操作。“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变的法则。国家为信用社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必要的扶持,接下来的发展道路只能够靠城信社自己走。如果不能在发展中学会适应市场,结果只有一个――被淘汰出局。
  此外,在改革中力求自身发展,内部自律与外部有效监管相结合才能促进稳健经营。三原金联分社的破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制问题导致其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只有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积极督促和指导城市信用社优化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提升资产质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信贷规模的稳步增长,才能确保稳健经营。
  同时,城信社要找准市场定位,明确业务范围和经营目标,恪守审慎经营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城市信用社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全面有效地推进合规建设,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树立一种全面的合规理念。对城市信用社来说,必须充分认识合规与发展间的关系:合规是前提是保障,发展是目的,没有合规经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是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防范案件发生,全面防范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是完善制度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风险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各级领导、员工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教育,通过合规讨论、培训、宣传等多种形式,使合规理念深入到城市信用社每位员工的心里。
  其次,要形成一个完善的合规组织。成立一个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合规部门对推动合规建设是相当必要的。合规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合规人员,选派既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又熟悉城市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高素质的合规工作人员。合规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各级管理层和广大员工进行合规政策、理念、知识、技能等的培训,同时,合规部门应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密切与相关业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配合和工作协商,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体系,逐步形成领导发动、部门主抓、协调配合、网点落实、上下联动、各守其职的合规管理新格局。
  再次,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少城市信用社制度规定存在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一个统一完整、全面科学的合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制度执行时存在“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现象。合规经营需要科学合理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需要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因此,当务之急是要组织人力对过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进行必要和科学合理的改进,规章制度不应多年一成不变,在完善和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有针对性,要具体化,操作性要强。要按照金融企业的稳健做法,制定可供各个岗位人员使用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规章制度一定要覆盖到所有客户、产品和服务,一定要涵盖所有从业人员的行为操守和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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