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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诚信缺失的制度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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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诚信缺失或诚信危机的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对财税资金和公民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缺少有效监督机制,二是我国的法治程度还比较差。对于一个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都富有的和谐社会来说,民主与法治是两根不可或缺的柱石。
  【关键词】诚信缺失;共有产权;民主;法治
  
  赵本山在春节晚会上的那句台词成了我国目前社会诚信缺失的真实写照――忽悠,接着忽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诚信(按照东北的方言,叫忽悠)的现象屡见不鲜,从生活消费中的假烟、假酒、假药,到生产过程中的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从经济领域中的假批文、假发票、假纸币,文化领域中的假文凭、假履历、假招聘,到政治领域中的假话、假数字、假政绩;从各种形式的造假到各种手段的违约,从生产流通领域到公共部门,从企业、居民到政府,失信行为像“流感”,波及到了社会各个层面,不诚信在我国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1]诚信缺失不仅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害,而且使整个社会产生迷茫和困惑、使民众对现实社会产生反叛心理。可以说,我国现在正面临着严重的由于诚信缺失所致的社会危机――这不仅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物质文明建设、而且意味着精神文明的倒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倒退到了只遵守丛林法则的野兽之间的关系。[2]对曾以礼仪之邦而闻名于世的中国来说,这既是一种无情的嘲讽,更是我们民族的悲哀!因此,分析我国当代诚信缺失存在的根源,对于重构我国的诚信体系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文献述评
  对于我国现阶段诚信缺失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说法:第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不清晰;第二,政府失信和政府错位;第三,诚信文化环境缺乏;第四,诚信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对产权主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违法不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第五,历史根源。社会历史文化根源――传统文化的诚信关系侧重于人文环境之中,而不是体现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计划经济下没有独立平等的不同经济主体间的契约诚信关系;第六,中国当代人的道德素质差――诚信意识淡薄、唯利是图;第七,诚信教育缺失和道德教育虚化;第八,我国失信的收益高于失信的成本。
  可以说,上述各种说法涵盖了我们几乎能够想到的诚信缺失的一切原因,但这样面面俱到往往将我们对我国当前诚信危机的根源的探讨和对构建我国(健康的)诚信体系的努力引入歧途,甚至让我们迷失方向。我国目前的诚信环境缺乏、中国当代人的道德素质差的说法,却似是而非,这不过是我国目前诚信危机的一种表象而已;而中国社会历史文化缺乏独立经济主体间的契约诚信关系的说法,更是将我们对当前诚信危机问题的分析引向了历史唯心主义,也无助于我们构建诚信体系。经济学研究,重要的不是将结果归结到我们无法改变的因素上、而是可以人为改变的因素上。另外,诚信教育缺失和道德教育虚化的说法,同样有些似是而非,因为理性的人总是在既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当造假、忽悠(比诚信)可以获得更多利益时,没有人会考虑这是否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的。试图用道德说教的方法来构建我国的诚信体系,似乎并不知道现实生活中的人是“经济人”、忘却了人与生俱来的趋利避害性、忘却了道德伦理之类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著名论断。而将“唯利是图”当作道德素质差的一种行为,更是经济学知识贫乏和不尊重客观事实的表现。
  至于我国失信的收益高于失信成本的说法,虽然说不上错,但这并没有给我们提供新知识,这是任何一个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的说法。作者比较赞同产权不清晰、政府错位和缺位、以及诚信管理体系不健全的说法,但这仍不是作者试图探讨的我国诚信危机的根源。
  二、案例分析
  2006年,有位博士生经历了一件小事――给导师当助教(有报酬)。原本,学生给自己导师当助教,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什么好说的,但关键是有报酬,这自然涉及一些制度安排了。问题是,这个报酬既不是导师自己出、也不是导师的科研经费出,当然也不可能是哪个私人出,而是另有门道,总之是纳税人出。
  半年过去了,助教的聘期也就完了,最后自然涉及到一个对助教工作的考核问题(此考核关系到助教报酬中的绩效工资)。那位仁兄偏是一个不识时务的人,而且偏又喜欢自作聪明,以为导师安排的工作都是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的,绩效不说是优至少也应该是良了,也就如实填报考核材料。结果是,发放绩效工资时,那位仁兄除了其中一月的绩效达到最低考核标准外,其它几个月的绩效成绩皆不达标(绩效工资自然为0了),再一看其他助教的绩效考核情况,几乎全是满分。他心中郁闷:难道这些兄弟姐妹们就比我做的事情多、完成得好?遂问有关人士绩效成绩达标的标准是什么。有关人员答曰:每周十六小时的工作量――即每周两个工作日的工作量――即每周40%的工作时间需要用在助教上。
  那位仁兄觉得被忽悠了,而且还只有郁闷的份,有理无处说,也不好说什么。别人早有规定,你自己不去看,偏要当“瓜娃子”,有什么办法呢?同时,他也迷惑:那些绩效考核满分的兄弟姐妹们(这批助教原则上要求的都是博士研究生)还要做科研吗?如果说助教的工作与其科研一致,那倒好说,如果不一致呢?而据那位仁兄所讲,助教的工作大多是些杂事,与科研几乎不沾边。事实上,导师们也不可能安排那么多工作给自己的学生,因为,不管是对学生(博士研究生,可不是小学生)还是导师来说,科研永远是第一位的。
  根据那位仁兄提供的信息,一个比较可靠的推论是:那些绩效成绩得满分的助教们大多是“假打”――谎报工作量、忽悠助教绩效考核的有关人员;而这些考核者呢,由于核实助教的实际工作量的信息费用极大(事实上也不可能核实),再加之,绩效工资又不是他(她)私人的钱,而是公家的钱,实际上是纳税人的钱(但纳税人对该项绩效工资的资金发放完全没有发言权的),所以,只要没有人追究(纳税人都不追究,谁又会来追求助教们在填报工作量时是不是撒谎了呢、考核工作人员是不是没有尽责呢)、自己不贪污挪用,管他助教们是不是在说谎、是不是在忽悠自己呢;而就算有上司来检查,我也可以拿出绩效考核表、管理助教的规章制度等等形式的资料来应对,当然,上司与他(她)的处境是一样的、也是不会真正地在意助教究竟做了多少工作量的(其导师在意呢,却又不由他来考核)。
  撒谎、忽悠就这样有了市场需求,而且也为社会培养了“忽悠人才”。试想,要是还有下次,理性的那位仁兄还会“不识时务”、当“瓜娃子”吗?忽悠比诚实有利(忽悠,绩效工资可以得全额;而诚实却不行),理性的人当然是“人往利边行”了。
  到此为止,我们似乎可以对我国诚信缺失的根源问题作出回答了:共有产权及其派生的管理上的形式主义,就是说谎-忽悠流行的罪魁祸首。如果那些绩效工资是由考核人员的钱来支付,他(她)会容忍你助教的忽悠吗?他(她)会重形式而不重实质吗?但问题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产权处于公共领域呢?
  三、对我国诚信缺失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产权处于公共领域,不外乎有以下三种可能的原因:第一,有些产权法律没有界定其归属;第二,法律界定的公有产权或共有产权;第三,经济产权与法律产权相分离,也就是法律产权的实现成本很高,以至于使部分权益不能得到实现,而留在了公共领域。这两种情况,在我国都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大量的国有资产以及庞大的财政资金就是就属于公有产权的形式。法律规定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伤害却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就是经济产权与法律产权严重分离的表现。

  对于第一种情况,那是产权的初始界定的问题,在此不多言。对于第二种情况,有一个疑问需要回答:那就是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同样已有庞大的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却并没有出现我国目前的诚信危机呢、或者没有出现我国这么严重的形式主义呢?这说明我国的国有资产和公有资产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区别。区别在于西方发达国家是私有制社会,其国有资产是属于公民的、其公有资产是属于纳税人的,其纳税人和公民有效参与对国有资产和公有资产使用的监督程度要比我国的公民和纳税人要高。也就是说,西方发达国家的共有资产和公有资产实际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共有产权,而是具有部分共有属性的私有产权。可以说,我国公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上盛行忽悠、作假,是与我国这些产权的共有程度高有关的。为什么我国的公民和纳税人有效参与国有资产和公有资产的使用监督的程度比较差呢?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个民主建设的问题。
  我国诚信管理体系不健全、政府和司法部门违法不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可以说是经济产权与法律产权严重分离的关键,而诚信管理体系健全和有效与否又严重依赖于政府和司法部门能否严格遵守法律。而政府和司法部门能否严格遵守法律,又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政治性质――是法治社会还是人治社会。当法律不能体现人人平等的时候、当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时候,这个社会也就失去了人们可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一切的诚信管理体系都是虚设,机会主义的撒谎-忽悠大行其道就成为必然。[3]如果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所有国民的行为准则,谁要是侵犯了别人法律上的利益,法律就定然会给予足够的惩罚,以使其得不偿失,那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共有产权存在;失信的成本就会大于其收益,理性的经济人就自然会选择诚信而不是失信。在各种强制规则的约束下,诚信从理性选择慢慢就会演变为习惯,久而久之,习惯也就成为了自然。
  说来说去,我国诚信缺失或诚信危机的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对财税资金和公民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缺少有效监督机制,二是我国的法治程度还比较差。简而言之,对于一个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都富有的和谐社会来说,民主与法治是两根不可或缺的柱石。
  
  参考文献:
  [1]魏昕,博阳.诚信危机――透视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邹建平.诚信论[M].北京:学苑音像出版社,2005:33.
  [3]刘莘.诚信政府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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