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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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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经历了起步、徘徊与全面发展三个阶段,随着近年来,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现状,韩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并取得了世界所公认的成功。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和谐、公平正义对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正是影响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应当借鉴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使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提供法律制度保证。
  关键词: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借鉴
  一、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的立法演进
  纵观世界各国的文明发展史,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任何法律制度的诞生、发展与完善都与一个国家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受到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刻影响。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的立法演进正是遵循这一规律的体现。通过对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的研究,笔者认为,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经历了起步(20 世纪60年代)、徘徊(20世纪70年代)、全面发展(20世纪8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
  (一)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的起步阶段
  20世纪60年代,朴正熙政府为了实现其政治目的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建作为国家目标,其典型表现即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正是在这一时期,韩国的养老金制度正式建立,韩国政府于1960年颁布《公务员养老年金法》;于1963年制定《军人养老金法》。我们将这一阶段称为养老金法律制度的起步阶段,其覆盖范围仅仅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和军人。
  (二)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的徘徊阶段
  70年代出现世界范围内的石油经济危机,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韩国选择优先发展经济,因此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出现了徘徊现象,但是即便如此,韩国政府在养老金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仍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在1975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教师养老金法》,至此,韩国养老金制度中特殊行业的养老金法律制度全部建立。在此阶段,韩国政府还制定了《国民福利养老金法》,但是在整个70年代并未实施。
  (三)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的全面发展阶段
  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得到全面发展。1986年韩国政府通过对《国民福利养老金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并将其改为《国民年金法》,在1988年,该制度仅将职员10人及10人以上的单位纳入到该体系,1992年又将5名职员以上的单位纳入了进来,农业和渔业劳动者在1995年被包括进来,1999年体系扩大到城市地区。至此,韩国的养老金法律制度覆盖了韩国18―60岁的全体劳动者,韩国的养老金法律制度形成包括特殊行业的养老金制度和国民养老金制度的体系。
  二、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的演进规律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现象,韩国的养老金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减轻财政上的负担。在这一进程中,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体现了法律先行、与时俱进、双轨并行、循序渐进的规律。
  (一)法律先行。韩国国养老金法律制度制度在实施之前,都会颁布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政策的实施能够有章可循,避免出现盲目、杂乱的现象。韩国在建立公务员养老金体系之前颁布了《公务员养老金法》;在建立军人养老金体系之前制定了《军人养老金法》;在建立私立学校教职员的养老金体系之前颁布了《私立学校教师养老金法》;1988年制定了《国民年金法》,建立了整个养老体系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民年金制度。
  (二)养老金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具体国情紧密相联,与时俱进。19世纪70年代发生石油危机时,韩国政府选择放缓养老金法律制度的建设,转而优先发展经济,以应对沉重的养老基金负担。无独有偶,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增加,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大时代背景下,韩国政府对养老金法律制度进行可一系列的改革,以应对养老基金匮乏的现实,提高养老基金的运作效率。
  (三)韩国实行双轨并行的养老金法律制度。韩国先后建立了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军人养老金制度、私立教职员养老金制度,截至1999年才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国民养老金制度,但是,特殊行业的养老金制度并未废除,与国民养老金法律制度同时存在。韩国虽实行双轨并行的养老金制度,但是不同身份的参保主体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平衡。
  (四)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的发展实行的是循序渐进的方针。在20世纪60年代,朴正熙政府上台后,虽然急于建立福利国家,以实现社会稳定,但是韩国政府并未建立包括社会各个阶层的一部总的法律,而是先后分别制定公务员、军人、私立教职员和全体国民不同身份的养老金制度,采取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使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逐步发展完善。
  三、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的演进对完善我国的启示
  中韩两国同属于东亚国家,两国在社会、文化背景方面有着相似之处,而且,自古以来,两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就进行了友好的交流。因此,韩国养老金法律制度对我国社会养保险法律制度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实施之前缺少充分的法律保证。韩国国民年金制度在实施之前,都会颁布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政策的实施能够有章可循。
  其次,我国与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有关的法律文件的立法层次较低。我国至今,关于社会保险的只有199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其他均是决定、通知之类,要使一项法律制度能够真正地得到贯彻落实,在实施该项制度之前就必须保障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我国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较大差距。长期以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优于事业单位也优于企业职工。虽然2008年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仅仅将其的养老保险待遇拉低到与企业职工同等水平,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三类人员待遇存在差距的问题。
  韩国与我国这一现状正好相反,韩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能够保障各类就业人员待遇的平衡,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该在保险金的缴纳环节进行改革,一是提高公务员养老保险费的缴付;二是提高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水平,使其不低于甚至在一定的范围内高于公务员工资水平。
  (三)我国养老基金存在缺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逐渐延长退休年龄。当下,韩国也存在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其在养老金法律制度改革中,采取每五年推迟1岁的方式,自2012年开始,退休年龄由原来的60岁推迟至2013年的61岁,截至2033年的65岁。我国当前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我国可以借鉴韩国这一做法以缓解资金缺口的压力,但应当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一蹴而就,而应该为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
  (四)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责任主体不明确。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相分离,但是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并非如此。韩国养老金管理模式不同于我国,不同性质的养老金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养老金管理公团主管;军人年金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由教育部所属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社部所属国民年金管理公团管理。针对我国养老基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韩国的分别管理,各负其职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可以建立独立于行政部门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相互独立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专门基金管理部门。
  参考文献
  [1]姜向群.韩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特点、问题及与中国的比较分析[J].比较研究,2003(9).
  [2]陈少晖,许雅雯.养老保险制度:韩国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亚太经济,2005(6).
  [3]肖喜生,张士斌.韩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J].开放导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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