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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监管如何应对跨国公司内部资源整合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2005年1月,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正式公布了其对北京、苏州、东莞三地投资的四家外资公司进行重组的消息,并宣布成立总部设在北京的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其中,原合资公司诺基亚(苏州)电信有限公司成为新公司的通信基站生产基地,属于分公司性质,无独立法人资格,无进出口经营权。
  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从节约成本和利于内部管理的角度,一开始就向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提出希望能以苏州分公司为经营单位办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显然,由于苏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因此不可能作为经营单位申请手册。
  那么能否将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作为加工单位来办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规定,“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考虑到苏州分公司确为加工生产型,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组涉及海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园区海关提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以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以苏州分公司为加工单位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并由园区海关进行监管。
  此外,苏州分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法人资格,它能否顺利申请到海关注册编码和加工贸易手册呢?
  园区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署监[1999]358号)规定,将苏州分公司比照为“无进出口经营权而从事对外加工的私营企业”,注册了32052C0083的海关编码,并于2004年12月15日核发了以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苏州分公司为收货单位的C23144350047手册,在第一时间确保了苏州分公司加工贸易业务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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