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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蕊

  【摘要】 主要分析了新加坡、美国、英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主张学习和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关键词】 住房保障制度;低收入家庭
  
  一、国外的住房保障制度
  1.新加坡。一是制定长远规划,政府出资建房。新加坡于1960年成立了房屋发展局,专门负责住宅建设的计划安排、施工建设和使用管理。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新加坡政府除了专门拨出国有土地和适当征用私人土地以供房屋发展局建房之用外,还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房屋发展局资金支持。二是实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一部分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不足部分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该项规定只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中央公积金制度对解决新加坡“居者有其屋”计划遇到的住房筹资问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政府还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对公共住房以及中低收入阶层进行调配,使公共住房能够良好运转,同时新加坡公共组屋管理施行立法与政策相配套,不仅解决了建房问题,而且解决了公共住房的转售转租问题。
  2.美国。战后美国相继通过《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扩大房屋抵押贷款保险,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通常按房价的25%支付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和放款协会支持,抵押款一般长达30年,联邦住宅管理局对房屋价格进行保险。二是提供较低租金公房。《住房法》规定,政府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似有租房租金的一半。三是提供低利息贷款建房。《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成后的住房,优惠提供给受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四是控制房价,制定低收入居民可以接受的住房价格,并推行提供直接补贴、税收优惠等计划,促进住房销售。美国住房保障、住房金融与法律保障等对住房问题的缓解起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其中关于住房保障比较健全的法制建设,对我国加快住房保障建设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3.英国。早在19世纪80年代,英国就制定了《住房法》,最初的做法也是兴建公共住房,以低价出租给低收入者。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逐步出现了财政负担、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注重依靠市场解决住房问题。英国金融机构对住房改革支持起了重要的作用,英国房屋互助协会就是将储蓄存款投资予以私人自住住宅为担保的长期贷款的非盈利性机构。不少保险公司也进行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房地产金融活动,住房融资的畅通为住房自有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支撑。
  政府在住房保障建设过程中,要防止高福利的包袱隐患,住房建设与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并重,这是我国在培养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建设中应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二、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制定相应的住房保障法规。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住房保障法规,可从立法上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给一些骗取保障优惠的行为予以严惩等。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出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并针对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住房保障。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当地居民收入发生变化以后,保障措施也要相应的发生变化。住房保障法规的建立,将给经济适用房政策、廉租房供应政策及租金货币化补贴政策等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顺利建立的重要保证。
  2.政府应作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在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没有政府的管理,没有国家的住房开发计划,解决住房问题是不可能的。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深化、健全的形势下,在推动住房制度商品化、社会化的同时,政府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个重任,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保持社会稳定。
  3.大力发展住房金融。首先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滞后,除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我国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其次是我国还未建立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低收入家庭贷款缺乏担保主体;再次是我国参与住房金融的机构偏少,我国囿于国情的限制,仅有几家商业银行和住宅储蓄机构参与住房金融,涉及面窄,放贷条件苛刻,工作效率低,十分不利于住房金融的发展。从长远看来,不论是国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还是居民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都离不开住房金融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蓝相洁.有关国家住房保障的实践及启示[J].上海房地.2009(9)
  [2]老井.浅谈英美日三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J].中国房地产.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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