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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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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紧缺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矿业权评估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矿业权评估起步较晚,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有许多问题难以解决。本文主要分析了矿业权评估中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供矿业权评估管理部门、矿业权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探讨。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49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长期以来, 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出资勘查、矿山企业无偿使用。80 年代开始, 随着国家投入的相对减少, 为形成地勘投入的多元化, 保护勘查者利益, 作为过渡性措施, 原地矿部出台了地勘成果有偿使用的一系列规定( 对应的地勘成果资产评估随矿业权制度确立而完成其使命) 。新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业权制度, 为矿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 有偿使用及其流转提供了依据。目前, 作为统称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即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特许经营权权益价值评估) , 此权益可归属无形资产。
  一、矿业权评估方法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即通常所称的成本法, 是固定资产评估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鉴于矿业权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未来收益现值化上, 故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并不是首选方法。但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难以准确量化时, 本着资本保全的原则, 采用成本法评估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原理与一般的重置成本法类似, 以重置价值× ( 1+ 地勘风险系数) ×( 1- 技术性贬值系数) 作为评估值。重置价值采用重置核算法( 直接法) , 以投入的地勘实物工作量及现行价格标准( 对直接费用) ( 间接费用按定额) 求得。
  2、贴现现金流量法(DCF 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属收益法( 收益现值法) 的一种, 均是“通过估算被评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 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 只不过此处的“收益”是以净现金流量为基数而不是传统上所指的净利润。矿产资源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 决定了本方法在可行性研究及以上阶段的高精度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中广泛应用。
  
  3、约当投资分成法( 约当投资- 贴现现金流量法)
  本方法是成本法和收益法的结合, 在一方以矿业权权益入股或者地勘由多方投资、计算各方权益时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其计算可参照无形资产收益法的应用, 即以矿山收益的现值×无形资产分成率( + 最低收费额――如果收益中已扣除最低收费额的话) 计算。无形资产分成率以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 购买方约当投资量+ 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 求得, 其中购买方和无形资产的约当投资量均为其重置成本× ( 1+ 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地学排序法( 地质要素评序法)
  本方法是在加拿大温哥华及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招股说明书中广为使用的“地质工程法”基础上, 由澳大利亚人修改而成, 并在其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中所采用。其基本原理是: 以基础购置成本为基数, 乘以技术价值因子和其他价值因子来评估探矿权价值。基础购置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勘查投入( 重置成本法或物价系数法评估, 不计风险)或者按法规所规定的承诺最低勘查投入( 对无投入或投入低于最低要求的) 。
  5、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
  本方法即根据该勘查区或类似勘查区已签订的联合风险经营协议的条款, 按照参入公司所承诺的勘查投资及其所获得的相应股权, 来评估矿业权价值。本方法在国外常用, 使用也很简单。
  二、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评估相关法制法规还不健全
  公平、公正是确保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科学性的首要前提。目前, 我国矿业权评估的公平、公正性工作, 一靠国家法规, 二靠评估师协会和评估机构自律行为。近年来, 虽然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暂行规定, 保证了矿业权的正常流转, 打击了倒卖矿业权牟利等违法行为, 但针对矿业权评估中评估师利用评估参数的变动, 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款,以便赢得委托人信任的做法, 我国还缺少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制止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2、矿业权评估理论和方法尚不完善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兴起至今只有十余年时间,评估理论和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 我国有不少学者对矿业权的物权性质和流转方式还存有疑问,虽然国家已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法律依据, 但是某些评估方法的理论基础也确实存在缺陷。比如成本途径方法和收益途径方法, 都是在计算卖方的投入, 预期未来收益的基础上得出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 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于理不合。从评估方法来说,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应用范围, 是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 特别是在达到详查以上阶段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中使用最广。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 需要遵循一定的假设条件, 如设定生产力水平, 因为内地和边远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差别较大, 其采用的平均生产力水平也应不同。但评估中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为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这就使得内地和边远地区做矿业权评估时采用相同的生产力水平, 没有针对性, 造成矿业权价款和实际不符。
  3、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评估价款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这就要求从事评估业的人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是,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 而大部分注册评估师并不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 在评估过程中难免出现套用现有报告格式、抄袭别人成果等现象发生。还有的评估师为了自身利益, 故意抬高或压低矿业权价款, 不惜以牺牲国家资源为代价, 来满个别委托人的要求, 帮助他们从中牟取暴利, 坑害国家。
  4、评估风险与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开始兑现入世承诺, 投资、外贸等方面进一步开放, 随着国企改制、海外上市、国际资本国内收购等开放的经济要求, 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机构、组织、依赖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交易和决策, 这既体现了矿业权评估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加大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责任风险。然而, 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评估人员, 其行业风险意识长期淡漠, 很少思考如何应对因自己执业不当或无意过错所要承担的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败诉而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矿业权评估的注意事项
  l、应注意“外部效应”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投资行为
  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会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任何一个矿业投资项目都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也即,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由于矿山投资而对国民经济或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产生正的效益,就应该考虑在总效用中增加,这也应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应建立跟踪验证和“后评估”制度
  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一般都是一个阶段性行为。当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结论也会随委托关系的终结而“盖棺定论”,但评估结论的准确与否。尤其是采矿权评估所基于的净现值流量法(NPV)是基于未来收益的现值累计,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经济形势和矿业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计。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所以,矿业权评估有必要建立跟踪备案和“后评估”制度。
  3、矿业权评估不仅仅是一个中介咨询服务的经济行为更是一项法律行为
  矿业权是基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的无形资产,体现的是对某一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它不能独立于矿产资源而存在;而矿产资源资产总表现为一定形式和一定主体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作为矿业权市场中的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该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
  结论
  矿业权评估成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人财产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资源价值发现、交易、流转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要改变此前的那种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取得与粗放经营的思路,按照市场化的逻辑,建立起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企业珍惜资源的长效机制,使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走上集约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四光等. 矿产资源资产与矿业权评估-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第5期,132-133页.
  [2]刘和发等. 矿业权流转活动中资产评估若干问题.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2010,第2期,91-92页.
  作者简介:
  赵会梅,女,助理采矿工程师,毕业于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现就职于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采矿技术报告的送审,矿山矿业权的各方面的评估及评估报告的审查。
  李泉燃,男,助理采矿工程师,毕业于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现任云南韬屹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从事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初步设计,尾矿坝设计,矿山标准化及安全评估,已设计完成上百矿山的各方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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