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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功能弱化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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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家庭是承担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第一环节。当前,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轨迹看,很多可以从家庭功能弱化方面找到一些印记,如结构不全、亲情隔阂、教育缺损等。为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广大家长应秉承责任关怀理念,大力提高自身监护和教育能力,积极打造以责任为主轴的家庭教育链,不断优化其成长环境,努力提升其成长幸福指数。
  [关键词]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家庭功能;责任关怀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对未成年犯家庭背景的基本解读
  
  2006年5月,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发放问卷1326份,对在押未成年犯(其中本省籍占54.46%,外省籍占45.54%)进行了大量的问卷调查,从中获取了大量关联未成年犯家庭背景的数据,现将一些倾向性特点归纳如下:
  (一)父母文化主流是小学层次。调查中得知,父母文化普遍薄弱,母亲整体文化素养比父亲要低,主要表现为母亲文盲、半文盲(即小三以下)占23.6%,同比父亲高13.0%;父亲初中文化占31.9%,同比母亲高12.7%;高中以上文化父母比例总体接近,约占10%。
  (二)超过三成的父母有不良品行。父母是子女成长中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子女角色社会化的首要环境。父母亲的品行、作风对子女的心理发展和人格健全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统计数据显示,父母亲自身有不良品行者超过三分之一,其中排列前二位的分别是超常规抽烟与喝酒、赌博成瘾,比例分别为24.02%和6.89%。
  (三)父母教育内容中法制含量较低。孩子成长中,接受法制、德育熏陶的主要“管道”是来自父母的言传身教。调查中,问及“父母亲经常对你开展哪些教育”时,排列前三位的分别是诚实守信、艰苦奋斗和尊老爱幼教育,分别占42.60%、35.71%和28.82%,选择最少的是遵纪守法教育占19.91%,从中也可看出在押未成年犯父母的为人处世价值取向。
  (四)有四成父母感情欠佳。关于“捕前父母亲之间的关系”,选择“正常密切”者占61.50%,选择“经常争吵打架”、“各管各,沟通很少”、“已经或即将离婚”者则分别占13.02%、10.62%和14.86%,从中可看出有近四成未成年犯感觉不到家庭温暖。
  (五)有四分之一的父母管教失责。调查中,当涉及“你成长路上,你跟谁生活时间最长”问题时,有25.66%的人选择除父母以外的人,其中选择祖父母(占14.35%)、外祖父母等长辈者占20.29%。由此可知,在押未成年犯中,有四分之一者经历过“留守儿童”的酸苦。
  (六)两成未成年犯和父母有过较大冲突。在押未成年犯中,多数人行为取向无视传统伦理道德,其中捕前一年和人发生较大冲突者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社会青年、父母和同学,比例分别为26.42%、20.92%和10.62%,另有5.49%者曾和老师发生过较大冲突。另据调查,在押犯中,13.38%的人捕前被父母严厉体罚过,25.35%、23.94%的人捕前分别被学校和公安机关处分过,结果颇让人深思。
  (七)独子身份总数过半。未成年犯在家庭成员中,属于独生子的占31.12%,属于独养子(家中有姐妹但没有兄弟)的占27.73%。独子身份比率过半,带来的一大突出问题是,个人自立能力普遍较差。调查中显示92.79%的未成年犯捕前不会或根本没洗过衣裤,71.48%的未成年犯独自在家时习惯用方便面作主食,只有51.89%能烧菜做饭。
  (八)失足方知父母养育之恩。在调查中,未成年犯对父母的感激、愧疚、牵惦之情淋漓尽现:一是当问及“谁是你心目中最崇拜的人”时,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父母、各类明星以及大款、老板,分别占37.1%、32.61%和16.49%;二是当问及“你的犯罪给谁伤害最大”时,排列前三位的分别是父母、自己及受害人,比例分别为53.96%、19.31%和16.83%,把“父母”作为首选,根本原因是“自己犯罪后,让他们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来”;三是当问及“你改造中,最看重谁的来信”时,排列前三位的分别是父母、女友及兄弟姐妹,比例分别为56.93%、14.85%和13.86%。
  
  二、从未成年犯的犯罪轨迹看其家庭功能弱化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首要环境,对孩子个性及人格的形成和塑造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家庭具有经济、教育、保护、娱乐、生育等多种功能,也有学者归结为本原、经济和衍生三大功能[1]。从未成年犯的犯罪轨迹看,很多可以从家庭功能弱化方面找到一些印记:
  一是家境困难。据调查,在广大未成年犯中,有20.23%的家庭在当地处于困难户行列。造成其家境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父母生理有缺陷、无技术特长、患上重病、生意受挫、子女高额学费、遭受意外伤害、赌博惨败、犯罪后入狱等等。一些未成年人迫于生计,出于为父母分忧之目的,看到乡邻纷纷外出打工,便急于中途辍学,在一没有技术、二没有经验、三没有投靠的情况下,盲目地向大城市奔涌,结局可想而知。
  二是结构不全。在浙江省未管所,未成年犯结构不全型家庭达19.14%,其中捕前父母离异的占11.42%,一方早亡的占5.64%,属于孤儿的占2.08%。这部分未成年犯由于缺乏完整的父母关爱,过早形成自立人格,普遍表现出自卑、狭隘、武断、悲观等心理症结。现实中,由于父母的离异或一方已亡,导致孩子在家庭中找不到归属感和幸福感,从而寄希望于同学或哥们,最终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的个案很多。
  三是亲情隔阂。在未成年犯的成长背景中,有两类家庭颇让人深思:其一,是生活在隔代家庭。调查中得知有四分之一的未成年犯从小基本上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抚养长大,由于父母言传身教严重不足,他们和父母间的亲情链十分脆弱,而祖辈们对这些“留守儿童”的看管注重的往往是“养”而不是“教”。其二,是生活在变故家庭。一些未成年犯在原有家庭破裂后,由于没有得到继父或继母的充分尊重和关爱,造成经常性的情景冲突,因为衔接的亲情其韧性和张力毕竟是有限的,最终他们选择了背叛,继而在寻求情感和生存支点的过程中走上了犯罪的沼泽地。
  四是教育缺损。主要表现为:一是先天不足,欲教不能。如果父母智力或身体有缺陷,如属于精神病、盲人等,连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就谈不上给子女以良好的教育。这种家庭的子女在学校很易受到人为的歧视,过早的流入社会,养成不良恶习直至违法犯罪。二是文化低下,管教无术。在问卷调查中得知,小学文化层次的,母亲占71.9%,父亲则占56.3%,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父母教育孩子的整体水平。三是唯钱是图,放纵管教。这类家庭中,父母大多长年在外经商创业,他们一心往钱眼里钻,对孩子经常放任不管,殊不知孩子一旦脱离父母的监护和督导,其不知天高地厚、幼稚单纯之个性便极易膨胀扩张,最终沦落为一匹“脱缰的野马”。
  五是教育偏差。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的家教误区:其一是过于严厉。由于父母期望值过高,管教一味从严,使孩子心理发展呈现某种封闭性和反叛性,一旦时机成熟,他会跳出亲情的桎梏,在恐惧与背叛的双重撞击下做出越轨事来。其二是溺爱有加。由于家中只有一根“独苗”,很多父母、长辈便视孩子为生活之中心,一切听其“遥控”,万事皆以其所需所求为基准,孩子初涉社会后会因社会环境和家庭迥异而出现一些心理冲突,以至难以适从或轻易被人利诱。其三是宽严有别。据调查,未成年犯捕前做了错事、坏事,29.89%的父亲、14.41%的母亲会给予“严厉批评”。其实,父母亲在教育中唯有做到既唱红脸又唱黑脸,宽中有严、严中有爱,才能使子女在道德观、价值观上不出现混乱,实现孩子个性心理的健康发展。

  六是消极表率。要培育孩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父母自身的表率作用非常重要。法国作家福楼拜说过,“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操纵在掌权者手中,不如说是掌握在父母手里”。英国教育家尼尔说过,“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在家庭教育中,最直接、最经常、最能打动孩子的就是家长的行动。如果父母自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打架斗殴,作奸犯科,那么其管教子女的方式非但不能奏效,反而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更有甚者成为孩子成长烦恼中的极端发泄对象。
  
  三、从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角度建构家庭责任关怀体系
  
  责任关怀理念源于加拿大,本意指一个化学品制造商在开展其业务时,对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的重要性所采取的高度重视态度,现为全世界45个国家的化学品制造商协会所采纳。为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广大家长应秉承责任关怀理念,大力提高自身监护和教育能力,不断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努力提升未成年人的成长幸福指数。
  (一)改革和完善传统的家庭监护制度。当今世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有三种准则即个人主义、家庭主义和国家主义[2]。我国传统的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为辅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有些滞后,现实生活中有相当多的父母因忙于自己的工作抑或感情不合等因素而将年幼子女交给祖辈管教,从而在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方面严重失责。在新形势下,针对这种父母亲情监护严重短缺的现状,有关部门应积极就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在法制、规则层面作出更为人文和理性的制度设计,实践中可作如下探求:一是对十周岁以下需重点监护儿童,实行家庭志愿者领养制度;二是对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少年,实行家庭志愿监护与国家集中监护相结合制度;三是对一些孤儿、准孤儿或服刑人员困难子女,实行以国家监护为主的制度。一旦建立起了体系完备、切实可行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有助于各级民政、司法、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社会“公益类家庭”帮困机构。当前,由于体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很多部门对一些问题、流浪、边缘少年的关爱可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使他们中的一部分成了“亚犯罪少年”甚至是“失足少年”。大力建立以特殊未成年人保护教育为主旨的各类社会“公益类家庭”,深刻显现来自政府和民间的责任关怀,应是这个时代要着力关注、解决和推进的一项民生大事。
  (三)提高广大家长的法制素养和监管职能。从在押未成年犯父母法制知识储养看,很多可以归入法盲、半法盲行列。在当今个人权利大肆扩张、金钱至上大行其道的年代,不知法有时可能会被碰得“头破血流”。有专家指出,帮助儿童的最佳途径是帮助父母[3]。为提高父母的法制素养,有关部门应充分整合党校、团校、技校或专修学校等的办学资源,精心筹建“家长法制学校”。通过举办各类家教论坛、法制讲座等,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管理和法制教育能力。
  
  [参考文献]
  [1] 刘茂松.论家庭功能及其变迁[J].湖南社会科学,2001,(2).
  [2] 李超、毕荣博.从未成年人保护看国家监护制度的构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4).
  [3] 马和民.教育社会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71.
  
  [责任编辑:宋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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