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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何丽梅

  【摘要】在国家和社会中,未成年人是希望,是未来,是发展的支柱。如果忽视了对他们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了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就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将失去人才。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遏制和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法律所关注的焦点。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
  (二)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
  新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实施后,学者们又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推导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了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外,还应对以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幼女罪;决水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
  笔者认为,1997年刑法的一项重大修改就是废止了类推,增加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上述两类犯罪中,第一类犯罪虽然在刑法总则中未作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作了明确规定,应视为是对总则适用的具体化。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这类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得到确认。但对第二类犯罪,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都找不到任何相应的根据。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一)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我国的刑罚体系,共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们认为,以下刑种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1、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要求。
  2、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禁止性规范,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命令性规范,这两条规定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规范。在对罪该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处罚时,这两个法律规范都是必须适用的。
  3、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理由,主要是根据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推论出来的。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非难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这种刑罚,与我们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不吻合。”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4、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
  5、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适用罚金既要考虑到犯罪情况,也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支付能力,而作为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对其判处罚金。
  (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
  在排除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之后,余下的刑种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这四个刑种较好。理由如下:
  1、管制。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其特点是:犯罪人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刑,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依然与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影响其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及帮助,有利于对其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对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要注意,对未成年犯适用拘役的,应当与成年犯分别关押。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应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2)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如上所述,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但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时,还有一些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利的量刑也应当重视。它们是:
  1、缓刑。笔者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积极的意义。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习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人,只要不是累犯,在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都应考虑予以缓刑。
  2、减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3、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正确地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准确地适用刑罚和量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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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翔.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评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刑事司法杂志,2000,5.
  [3]杨新京.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
  [4]童在湘,杨勇.四川泸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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