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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众筹运营模式的风险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森淮

  [摘要]众筹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缓解了当前小微企业融资压力,在资本配置和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众筹运营缺乏行业规范和机构监管,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如影随行,严重阻碍了发展。本文将简析众筹运营模式,探究风险根源,提出防范对策。
  [关键词]众筹;运营模式;风险;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6.058
  1 众筹的运营模式简析
  1.1 众筹的分类
  众筹(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指以互联网平台作为媒介,向公众筹集资金的方式。在我国,众筹分为奖励式(即实物众筹)和股权式两大类。奖励式众筹,以实物或服务等非现金形式回报给项目投资者,用团购价或优先体验服务使投资者得到满足,比如赠送电影票、主创签名海报,给予片尾署名权、会员优惠等。
  股权式众筹,指投资者借助众筹平台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会员制度”(天使汇为代表)。拥有证券投资经验且通过平台审核成为会员,才有投资资格。
  第二,“人人可投资”(大家投为代表)。每个项目必须经过一名领投人在线下的投资和确认,其他投资者才有机会参与跟投。待融资期限满,大家投将帮助投资者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入股公司。这两种股权众筹殊途同归,都通过股权的转让进行融资。
  1.2 众筹的运营模式
  股权式和奖励式众筹的运营模式基本相同。发起人向平台提交项目计划书,平台对发起人身份、项目内容进行审核。若审核合格,则项目上线推广,接受融资;若不合格,可改后再次提交或视为融资失败。通过审核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只要达到预设金额即视为融资成功,平台在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后,将所筹资金按项目进度或固定比例分批汇给发起人。若未达到预设金额,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所融资金返还投资者。
  2 我国众筹运营模式存在的风险
  2.1 法律风险
  2.1.1 众筹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满足以下行为之一,皆被认定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由于众筹以互联网为融资媒介,公开宣传在所难免;平台以实物或股权作为投资回报,且投资者多为陌生人,分别满足条例中第③、④条。如此分析,众筹“非法集资”证据确凿。即便奖励式众筹网站大玩文字游戏,宣称其为“预售+团购”模式,标榜自己是“预付费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严禁任何形式资金回报,但仍难逃其“非法集资”之名。
  2.1.2 众筹平台涉嫌擅自发行证券
  平台发行股票,并未获有关部门注册核准,不应将其归类于公开发行;同时,股票发行对象为不特定网民,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宣传,又不满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纵使众筹平台绞尽脑汁,或审核投资资格,企图将不特定投资者转化为特定对象;或设置最低投资金额,以满足“非公开发行”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限制,但股权众筹仍身份“尴尬”,难以摆脱擅自发行证券之嫌。
  2.2 信用风险
  信用是金融产品风险定价的重要依据。本文主要讨论的项目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发起人信用风险;第二,项目原创性风险。鉴于对发起人身份信息的审核由众筹平台独立完成,审核标准不对外公开,加之尚未实现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数据共享,项目信用风险高企。发起人有动机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融资,筹得资金后卷款“跑路”,其刑事和经济责任难以追究。较低的违约成本和平台自身的监管漏洞,为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第二个问题,主要指项目内容的原创性。众筹平台展示项目多涉及影视、音乐、摄影、书籍等文化科技领域,属于无形资产范畴,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因此项目内容的原创性至关重要。然而,项目内容的剽窃行为却时有发生。比如电影《同步》成功融资后,却被发现抄袭法国动画短片《重播》。
  2.3 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指项目经验不善,无法兑现承诺的风险。把项目所融资金投入生产,实现货币资本向产品资本转化,是众筹的最终目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创业企业的失败率高达70%,平均寿命不足三年,七成企业熬不过一年。众筹项目也无一例外:昔日名噪一时的“行动书店”突然消失,“玫瑰与独角兽咖啡馆”也于2014年6月倒闭。究其原因,一方面,此类众筹项目多属于小本微利,保本艰难。另一方面,投资者都追求“参与感”,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主体松散、决策权不明晰等问题。
  3 我国众筹运营模式风险成因分析
  3.1 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尚未出台专项法律条文,是众筹踩在法律红线边缘的主要原因。当前主要通过《证券法》、 《公司法》、《刑法》等条款对众筹进行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雨后春笋般的产生,我国金融混业化日趋严重。用传统金融业的法律法规监管众筹行业,不但不能发挥其监管作用,还可能抑制金融创新。唯有“量体裁衣”,制定适合众筹的专项法律,方可解除投资者后顾之忧,为众筹的长久发展保驾护航。
  3.2 风险控制系统缺失
  首先,缺乏信息披露制度是众筹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项目发起人既是项目发布者又是经营者,充分掌握项目信息。而投资者只能依据发起人自行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造成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其次,缺乏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审核。发起人所披露信息为自行填写,内容过于简单,且不能排除存在虚假信息的可能。如融资项目“爱提提高考视频学习平台”,将“目标客户”定为“全国2700万高中学生”。②发起人并未对数据来源等详细信息进行说明。笼统的信息披露,缺乏第三方的专业审核意见,产生了巨大的项目甄选成本。   最后,平台非实质审核,加重信息不对称。平台进行项目审核时,仅审查计划书是否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不对信息来源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平台设有免责条款,更为平台与发起人合谋,危害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免死金牌”。可见,项目审核并未帮助投资者筛选项目,反而增加了甄别难度。
  3.3 经营管理体系不完善
  众筹项目经营风险来源可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发起人未严格按照方案落实项目,导致项目实施失败。第二,发起人多为技术性或创意性人才,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缺少对市场需求变化的敏锐洞察力。第三,发起人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创意遭到盗用;或由于项目技术更新具有较强不确定性,技术无形损耗影响经营前景。第四,部分股权众筹采用合伙制。股东多为陌生人,关系脆弱,易引发信任危机和项目经营权分散。
  另外,由于“奖励式众筹”为“预售”模式,实际产品与投资者预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众筹不似网上购物,消费者可借助申请退款、支付担保、运费险等多种便捷手段维权。即便目前部分众筹网站也采取措施,如进行融资款分批到账、投资者申诉退款等业务③,以保证回报按时实现。但由于申诉过程烦琐复杂,且投资者入资金额较少,维权动机不强,增加了投资风险。
  4 防范我国众筹运营模式风险的对策
  监管法案出台前,众筹行业无准入门槛和监管条例,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鉴于当前众筹行业日益壮大,仅2014年上半年融资逾3000万美元。如此巨额交易,出现问题将不仅影响金融领域,还会对政治乃至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可见加强众筹运营监管势在必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4.1 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造成我国众筹性质不明。唯有针对众筹监管的专项法案出台,确立其合法地位,方能从根本上摆脱这一困境。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股权众筹的监管主体: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实行自律管理。同时其他监管法案将陆续出台,使众筹行业“放任自流”不复存在。
  4.2 丰富项目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第一,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库,关联央行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关联性强,信用风险呈几何式放大(陈秀梅,2014)。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应积极撮合众筹平台、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互联网电商,联手打造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风险联控的规模效应。同时应加快线上互联网数据系统与线下央行征信系统并轨,实现线上、线下,个人、企业信息的无缝对接。
  第二,加强平台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线项目内容及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严谨的审核意见。为确保该意见的客观性,在第三方建设方面应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审核推广项目时,平台应以第三方意见为依据,并承担部分推荐责任。此举不仅能改平台的名义性审核为实质性审核,让“鱼目混珠”的项目无处藏身。
  4.3 建立项目经营监管机制
  首先,配备专业“经营导师”。为解决发起人管理能力薄弱、执行力较差等问题,众筹平台可招募经验丰富的管理者为导师,一方面可确保项目按计划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可依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方案。此举既能为创业者排忧解难,又能监督项目运营情况。
  其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目前,各平台发布信息标准不一致,同类项目可比性较差,监管部门有必要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且对所融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发起人要定期向证监会和投资者披露财务信息。
  再次,设置回报逾期的违约金处罚制度。不单是经营风险,发起人懒惰和故意拖欠等因素都会导致预期回报无法实现,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管理条例,按回报逾期时间向发起人收取违约金,以减少投资者损失。
  最后,鼓励项目进行多轮小额融资。当前,发起人受“期满时,无法达到预设融资额,所融资金将全额返还投资者”条款限制,为确保融资成功,被迫下调融资金额。但下调后的金额,多无法维持项目的持续经营。对此可推行“单个项目多轮小额融资”,一方面,融资额度较小,能降低投资者潜在损失,激发投资热情;另一方面,解决了单次融资金额不足的问题,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发起人为了多轮融资的成功将加强内部控制和自我管理,保证了预期回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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