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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工作的困局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千亭

  摘要:高校知识产权在资产形态、价值形成过程及价值确定、资产作用发挥等方面与有形资产有着显著区别,使得高校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工作难度远超对其他资产的管理,由此导致实践中高校对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工作基本上都处于空白状态。文章拟在分析造成高校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工作困局原因的基础上,尝试给出解决问题之策。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 财务管理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不同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从财产属性角度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民事主体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可见,知识产权是一项财产权利,从财务会计角度审视,财产权利即为资产的一部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指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这其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下文为了方便说理,所涉及到的无形资产概念,均指知识产权,而不含土地使用权)。高校作为科研人员高度集中、智力成果层出不穷的学术机构,知识产权无疑是其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又以专利权和著作权居多。以山东为例,仅2015年度,全省高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3351件,较去年增长74.5%。如何准确反映数量如此众多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发挥其应用的资产作用,成为摆在高校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复杂的课题。
  尽管笔者曾有过二十余年的高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经验,但是对高校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局限于理论中,实践中几乎从未接触过对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工作――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几乎从未使用过;年终参加省属高校财务决算会议,打开各高校的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一行的数字几乎无一例外都是零;在资产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中,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基本上是空白,无论是资产明细账还是资产台账上,都没有知识产权的影子。总之,各高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观念相对淡薄,核算与评估体系相对薄弱,占有、处置、收益和分配等责任相对不明确。”是当下高校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工作的普遍现实。
  造成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工作处于上述尴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知识产权没有具体的资产实物形态,不容易引起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关注,甚至一些高校压根就不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不把知识产权纳入单位的资产范畴。与有形资产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它的外观表现通常只是一纸证书(有些甚至连证书都没有,比如非专利技术),而除了专业的科研人员,很少有人能将这一纸证书和它背后的财产价值联系起来。
  第二,知识产权价值形成过程及价值确定不同于有形资产,导致对其的财务管理工作给高校带来很大的困惑。由于有着科研人员众多,科研力量雄厚等天然优势,高校拥有的知识产权通常都是自行研发的。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校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实施将导致高校自创知识产权的价值严重失实。试举一例:一项科研经费上百万的课题研发出的具有巨大工商业应用价值的专利技术,和一项几万块钱的课题研发出的没有多少实用价值的专利技术,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等相差无几,由此导致这两项知识产权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价值相当,显然,这样的处理结果远远不能反映高校知识产权真实的资产价值。而事实上,即使有了这样的规定,多数高校也并没有将知识产权取得时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更没有像管理有形资产那样为知识产权建立资产台账或资产卡片。
  第三,知识产权价值的发挥途径与有形资产价值发挥途径的巨大差异,导致对其的财务管理工作困难重重。知识产权价值的发挥,通常体现在对外转让或对外投资过程中,由于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甚至学校与院系等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一致,以及在科研项目选题、立项、实施、结题等过程中各项管理工作的不规范,很容易导致高校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或对外投资过程中利益受损。一直以来备受各界诟病而高校似乎无计可施的一种现象是,许多科研人员绕过学校,利用研究过程中掌握的技术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赚取经济利益,造成事实上的国有资产流失。此外,“应有偿使用的作品和专利无偿化”、“可实施专利闲置化”等现象,也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使得国家投入巨额人力财力研发出的成果不能充分发挥其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这些过程中,仅凭高校财务部门的一己之力很难实现对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上述问题的产生,固然与高校财务部门的职能严重缺位有关,更与高校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观念有关。针对这些问题与困惑,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尝试提出如下三点解决措施,以供有关高校加强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工作,发挥知识产权重要作用之参考。
  第一,高校应牢固树立起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无形资产的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工作。传统的高校财务管理者在开源方面倾向于争取国家拨款和社会捐助、加大学费住宿费收取力度、以及争取金融机构贷款等,在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现实环境下,高校管理者尤其是财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可能给高校带来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转变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思想,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在知识产权取得阶段,财务部门应及时与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沟通,取得知识产权价值确定的相关资料。为了弥补前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规定的缺陷,笔者认为高校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辅助账的形式,将发生在知识产权研发过程中、应该予以资本化的科研经费支出全部计入知识产权价值,或者通过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评估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加以确定,以使高校知识产权价值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反映。
  在知识产权使用和处置阶段,高校必须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管理办法,以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相关涉事主体都有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的动力,从而达到防止知识产权流失,发挥知识产权应有作用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针对职务作品或职务发明创造,学校应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给予相关研究人员充分的利益保障,比如经济报酬或作为职务职称晋升等的重要参考。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现象的根源就在于利益分配的不合理,高校财务部门在根治这一现象的工作中理应有所作为。
  第二,高校应建立健全对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这是一项涉及面比较广的工作,需要协调好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科研团队、科研人员、以及相关院系之间的关系。高校应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以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以达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的目的。
  第三,从国家层面的管理来讲,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等应对现有相关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使相关的规定更加切实可行。上述《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部分的规定,仍然比较粗糙甚至欠缺,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此外,司法部门也应加大对非法获取高校知识产权、损害高校合法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唯有全社会上下联动,形成一股合力,才能确保国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取得的知识产权作用发挥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宁立志.知识产权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度我省高校发明专利大幅提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2016-02-01.
  [3]吴建华.新高等学校会计实务[M].山东大学出版社,2014.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李文江.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09).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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