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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义视域下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金焕玲

  摘 要:历史、文化和政治等原因,使得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还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从社群主义的视角出发,提出增强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度需要建立“城市共同体”的思维框架。首先,需要规划者具有全局和整体意识;其次,需要公众树立积极主动的社会责任意识;再次,需要公众具有参与城市规划的奉献意识。
  关键词:社群主义;城市规划;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3-0132-03
  一、社群主义概述
  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在韩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多翻译为共同体主义,也有称之为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社团主义、新集体主义等。
  作为社群主义之核心概念的社群一词古已有之。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治)社群即指“城邦”。他认为:“社群团体不仅使人类可得更广泛的经济自给,而且可以使人们能够向往共同体优秀的道德生活。” [1]之后,社群思想一直受到了历代许多思想家的重视,西塞罗、奥古斯汀、阿奎那、爱德蒙・伯克,再到约翰・密尔、黑格尔和杜威等。直至19世纪末,法国社会学家埃米里・杜克海姆于1887年第一次正式使用了社群主义的概念,并把它看作了自由主义的对立面。后来逐渐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社群学说。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社群主义的声音一直显得比较微弱。直至20世纪80年代,发轫于对美国当代自由主义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一书批评的社群主义,作为一种当代政治哲学思潮和伦理思潮在吸收、继承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和成熟,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系统的理论,并成为一种可以对占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产生严重威胁的主要思想派别之一。
  当代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戴维・米勒 (David Miller)、丹尼尔・贝尔 (Daniel Bell)、阿米泰・依左尼等。
  当代社群主义的诞生,从表层次看是缘起于对罗尔斯等人自由主义的直接批判;而从深层次讲,则离不开当时各种社会现实因素的影响。首先,国家的不作为与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西方在20世纪80年代虽然实现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目标,但却造成了失业率高居不下的结果,同时也使得两极分化更难对付。”[2]总人口1/5最富裕人口的收入与最贫穷的1/5人口的收入,两者之间的比率从1960年的30∶1增长到60∶1。其次,个人主义大行其道、道德危机严重。在国家垄断阶段向国际垄断阶段过渡,新自由主义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主流。长期奉行个人主义价值观,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由及权利,导致了一系列“现代性的病症”。再次,传统社群日益衰落、新型社群逐渐兴起。随着西方发达国家信息化的不断加强,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日益趋于一体化,各种利益团体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传统的中间性社群如教会、社区、协会、俱乐部、同人团体、职业社团、等级、阶层、阶级、种族等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受到了严峻挑战。与之同时,一些新的社群如绿色运动组织、反战和平组织、女权运动组织等新社会运动社群却在西方国家中出现,并且对现实生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和作用。最后,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新人权运动(第三代人权运动)及新“社群运动”应该说也为社群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社群主义作为对自由主义进行反思和批判的产物,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完备的思想体系。首先,它建构起“目的优先于自我”道德哲学基础;其次,它确立了“社群”本位的伦理价值取向;再次,明确了“善优先于权利”的道德价值理念。这一理论的确立使其在道德实践领域特别强调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权利。他们认为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学基于“权利优先于善”的错误观念,给予了个人权利消极意义上的理解,造成了国家政治生活中消极影响之一就是:公民对于国家事务漠不关心,缺乏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缺乏对公共利益的认同,不愿承担应当承担的国家义务。只有个人积极参与团体的或国家政治的生活,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在群体或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强调被自由主义轻视的积极权利、集体权利[3]。麦金太尔心目中的共同体,就是个体善、共同体善、生活善的统一,是内在善第一、生活善第一、共同体善第一的统一。
  二、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成因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城市规划照搬苏联模式,完全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城市规划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公众没有参与的渠道和途径,也缺乏参与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以及“以人为本”“民主参与”等现代理念的逐步确立,城市规划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并通过立法确定了公众参与规划的权利和地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在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信息公示、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公众参与的渠道和途径逐渐得到落实,但是目前中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参与程度可以从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两方面看。目前,在很多城市规划编制、规划项目审批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深度并未随着规划项目级别的提高随之加深,大多停留在公示等形式层面。许多规划建设项目都是由政府领导说了算。参与的宽度是指公众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公众参与的比例。我国城市规划中市民参与的权力和范围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而市民参与的比例也很小。另外,公众参与受市民自身环境、利益、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限制,外来人口参与少[4]。二是参与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等阶段存在组织协调机制、执行保障机制、反馈修正机制等不完善的情况,从而造成公众参与要么流于形式要么以一种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三是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强。有些人在涉及个人利益时表现出较强的参与意识,主要是维权意愿强烈,这是一种被动的参与,而不是主动的,基于社会责任感进行的参与程度非常低。四是参与效果不明显。按照美国规划师莎莉・阿尔斯坦提出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程度的阶段模型理论,即“市民阶梯理论”(最低层次是“无参与”(Nonparticipation)、第二层次是“象征性的参与”、第三层次是“市民权利”)。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程度还远未达到第三层级即“市民权利”的阶段,基本处在“象征性参与”或“无参与”阶段。   我国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的因素有很多。首先,从历史文化传统看,我国古代城市的建立和发展更多的是出于军事政治目的。《吴越春秋》中讲到: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艺文类聚》卷六三引《博物志》曰:禹作城,强者攻,弱者守,敌者战,城郭自禹始也。由于统治者对于城市军事意义的极端重视,所以在建造城市的过程中多是由上层主导,城市规划采取的基本都是自上而下的方式,缺乏普通公众的参与,从而未能形成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历史传统。其次,从政治层面看,建国后人民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对城市规划等理应有发言权,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人民或者以运动的方式参与国家政治事务,或者不参与,这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程序化运行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再次,从经济方面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广大民众为了摆脱物质贫困不断谋求经济利益,参与政治的意识逐渐淡漠,这也造成了参与城市规划尤其是基于社会责任感的参与程度非常低的情况。
  三、城市共同体: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逻辑和现实起点
  社群主义在中国的兴起和理论影响,尽管也有许多问题,但它对于批判极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以及为人们的公共生活进行辩护等方面具有的积极意义是不可否认的。社群主义以共同体的利益为出发点,能使城市利益实现最优化。
  城市共同体,强调整体、统一、协调地解决问题。公众以更宽阔的视野看待城市发展,规划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口、环境、交通等各个方面。城市共同体,是指不单是一个城市,它包括城市群共同体,如京津冀一体化就强调协调有机统一和互相对话。城市自身发展中所形成的“整合性”和“内在关系”以及城市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决定了“城市共同体”的思维构成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逻辑和现实起点。
  我国城市发展的现实背景决定了我们必须一种宏观的视野解决和面对城市发展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在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城市问题,被称之为“城市病”。首先,城市贫富分化严重。收入差距加大、居住空间分化、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等身份阶层的固化等,都体现出城市发展中的财富分配不均衡现象。其次,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城市发展。再次,交通拥堵问题难化解。我国很多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范围逐渐扩大,拥堵交叉口及路段越来越多,拥堵程度越来越严重,这大大降低了城市的宜居性和市民的幸福感。
  “城市共同体”意识要求我们面对各种“城市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首先,需要规划者具有全局和整体意识。只有认识到城市体系中各种事物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根据整体成本和收益,预知建成环境的私人生产者、业主利益、城市贫民等所面临的问题,从而做出认真的努力,缓和已经出现的危机[5]。按照“交往性规划”理论,规划的决策过程是一种“政府―公众―开发商―规划师”的多边合作,目的是取得所谓“合意”(consensus),即共同体成员通过各自的策略选择而达到的一个均衡结果。这也需要规划者改变过去自持的精英地位,转而去适应同时扮演多种角色――公众参与的组织者和促成者(organizer)、公众意见冲突的调停者(mediator)、为特定价值辩护的交涉者(negotiator)[6]。
  其次,需要公众树立积极主动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学者指出,社群主义认为,社群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懂得规范的好公民,更需要拥有德性的好人,因此,公民教育的重点应该是道德教育。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以整体主义世界观为哲学基础,以公益至上价值观为理论前提,以培养有德性的好公民为教育目标,以促进公民参与实践为现实途径[7]。
  再次,需要公众具有参与城市规划的奉献意识。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还处在比较低层次的水平,出现的很多公众参与的案例也多属于这样的情况,即“只有到了生活不方便时才呼吁一下,反映一下,以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从而形成了关切到自身利益的事务参与多,公共利益方面参与少的局面。”[8]公众普遍缺乏公益心和奉献精神,“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搭便车”等心理,严重制约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深入进行。所以,必须大力宣扬和培育公民的奉献精神才能真正提升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层次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2] 常成宝.自由主义传统下的社群主义[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
  [3] 孙枝俏,王金.寻找市场社会的道德基础――评西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观念之分歧[J].求索,2007,(2).
  [4] 李东泉,韩光辉.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缺失的历史原因[J].规划师,2005,(11).
  [5] 高鉴国.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6] 程遥.超越“工具理性”――试析大众传媒条件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C]//和谐城市规划――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07.
  [7] 何霜梅.试论社群主义的道德教育观[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3).
  [8] 赵秀敏,葛坚.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与设计中的公众参与问题[J].城市规划,2004,(1).
  [责任编辑 陈凤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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