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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净资本管理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聪聪

  摘 要:《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我国信托规模增长速度逐渐趋于平稳,但是信托业务杠杆倍数仍很高,近几年来,出现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也越来越多。经研究发现,由于信托业净资本管理仍存在风险系数相关性低、监管套利、无法多头兼顾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我国信托业净资本管理没有达到防范风险的预期目的。
  关键词:信托业;净资本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65-02
  引言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信托规模增长速度逐渐趋于平稳,房地产信托和银信合作在监管部门的控制下占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这说明净资本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目的。而且,为了达到净资本监管的要求,近几年信托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增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的能力。但是,虽然经历了大规模的增资,但信托业务杠杆倍数仍一路走高,最近出现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却越来越多。比如,陕国投的河南裕丰项目,陕国投选择用自有资金进行兑付,导致收益大减;中融信托的宁波圣天龙置业项目出现烂尾,以及涉及30亿元的“诚至金开1号”和涉及13亿元的“诚至金开2号”。不断出现的兑付危机,表明净资本管理并没有达到防范风险的预期目的,净资本管理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和缺陷。
  一、当前信托业净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系数的风险相关性较低
  《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中,每类信托业务的风险系数并非都是完全按照其风险状况制定的。银信合作业务和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是信托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达到迅速解决日益积累的行业风险的目的,监管层为房地产信托和银信合作业务制定了比较高的风险系数。以银信合作为例,银信合作全部视为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相比风险系数较高,需要提取的风险资本偏多。而且对银信合作中信托贷款业务、受让信贷、票据资产业务另外提取高达9%的附加风险资本,是集合信托业务中最高风险系数3%的3倍。银信合作一般是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通过信托公司向客户发放贷款的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只是在形式上进行管理,收取少量的通道费。在项目设计上,往往也增加了诸如若发生风险时,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令来进行处置或者按信托财产原状向委托人进行分配的条款。因此,此类信托业务风险很小,但其风险系数比其他高风险业务高出数倍,提取的风险资本也更多。另外,为了提高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监管当局为投资类业务制定的风险系数明显低于融资类业务。一般来说,投资类业务的风险比融资类大,需要提取更多的风险资本以保障兑付能力。但是,按照净资本管理办法,风险较小的融资类业务需要提取比风险较大的投资类业务更多的风险资本。
  (二)监管套利
  监管层为了达到监管效果煞费苦心,对信托业务进行了详细分类,并分别对每类业务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系数。但其却忽略了信托产品设计的灵活性,信托公司可以通过重新设计产品以达到规避高风险系数的目的,实现监管套利。
  以银信合作为例,银信合作属于通道类业务,监管部门为了提高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资产的能力,为银信合作制定了较高的风险系数,使其成为消耗净资本最大的业务。但通道类业务以资产安全性高、管理简便等特点吸引着众多信托公司,并成为一些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为了规避净资本占用量大的缺点,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引入了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委托人,银行则通过购买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达到放款的目的。这样原有的通道业务就变成了单一资金信托。这也是2012年银信合作业务比重持续下降的同时,单一资金信托占比急剧增加的原因。另外,为了规避融资类信托较高的风险系数,信托公司把融资类信托设计成假股真债的投资类信托。具体操作是,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的同时让被投资方承诺到期回购。这么一个简单的操作就把融资类信托变成了投资类信托,轻易规避了净资本管理业务引导的意图。
  监管套利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净资本监管的效果,监管层需要依据项目的实质而不是表面去分门定类,并制定出更为客观的计算标准。
  (三)净资本管理无法多头兼顾
  管理层希望通过净资本监管达到控制规模、业务导向、风险控制等多重效果。但从实际情况看,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多重功能反倒使净资本监管无法做到多头兼顾,操作过程中漏洞不断。监管套利使对通道业务的控制变得形同虚设,通道业务的飞速增长使得对信托规模的控制变得异常艰难。当然,这也与风险相关性较低有很大关系。而对于业务导向,信托公司的业务调整必须结合自身特点与市场需求进行,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颁布一个办法在短期内就能解决的。另外,监管层在强调提高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的同时,也要注意主动管理资产同样存在一定风险。
  (四)净资本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虽然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每年都要对净资本状况进行披露,截止2013年净资本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了3年,但68家信托公司中只有43家在年报中披露了净资本及相关监控指标状况,有25家也就是超过三分之一的信托公司并没有披露净资本相关情况。而且这25家信托公司并没有因此而受到相应的惩罚,我们在怀疑这25家信托公司净资本状况是否合规的同时,也在质疑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信托业净资本管理的建议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托公司目前还是主要依靠扩大规模发展业务,信托公司风险意识不强,业务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另外,信托公司通过业务创新,逃避监管。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信托业净资本管理:
  (一)增强净资本监管意识
  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意识不强,在业务经营管理中应用不足。因此,监管部门要不断对信托公司进行相关培训和学习,增强净资本管理意识、深化其在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另外,还要建立监督机制,对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情况做定期检查,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增强其贯彻净资本管理的动力。   (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信托业务分类,避免监管套利
  净资本管理办法为了控制通道类业务、融资类业务的发展规模,分别对其制定了较高的风险系数。但许多信托公司通过对产品重新设计,使净资本监管效果大打折扣。主要原因是净资本管理办法对通道类业务、融资类业务的界定不明确,在计提风险资本的时候只注重业务表面,不注重实质。净资本管理办法不仅要对不同信托业务类型制定相应的风险系数,同时,还要对不同信托业务类型做出明确的界定,以减少信托公司的操作空间。
  (三)制定必要的辅助办法法规或监管指标
  净资本管理办法需要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或者监管指标配合其实施。比如,可以针对信托公司净资本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对不达标或者披露不及时等将要接受的惩罚做出详细规定;净资本管理并没能阻止信托杠杆比例不断增大的趋势,监管部门可以针对这一问题,设置专门的信托杠杆比例这一监控指标,对信托公司的杠杆倍数做出明确规定,在控制信托规模的同时也控制风险水平。
  (四)完善信息披露保障机制
  净资本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信息披露,是人们了解信托公司净资本状况的重要途径。如果不及时披露净资本信息,信托公司就失去了进行净资本管理的动力,就算净资本管理办法再完美也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从净资本管理实施几年的情况来看,披露净资本信息的信托公司逐年增多,但至2013年仍有25家信托公司没有披露,并且这些信托公司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这说明净资本信息披露机制并不完善,需要改进。一方面,要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的监督职责,对不依照办法披露净资本信息的公司根据情况及时做出惩罚意见。既要做到“有法可依”,也要做到“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 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 年第 5 号.
  [2] 陈众.浅谈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信托公司财务管理――解读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CFO评论,2012.
  [3] 贾永军.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体系评价及改进建议[J].中国金融,2011,(1).
  [4] 严云路.中国信托公司杠杆率监管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5] 袁吉伟.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实践和评价――基于2012年信托公司年报数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9).
  [责任编辑 张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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