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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广坤

  摘 要:创新创业背景下社会对法学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要坚持社会与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深化法学人员培养模式改革,根据社会对法学人才新的需求,从教师任职要求、教材的针对性选用、理论课和实践课的课时比例、教学方法选择等方面进行改革,培养出适合创新创业的法学人才。
  关键词:创新创业;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高等教育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090-02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社会实践活动都有预期的目的,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其目的指明了在一定社会中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的根本问题,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1]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就是为社会、国家培养法律人才。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趋于完善,改革开放的深化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与实施,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会更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社会对法学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会适用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具备创新的能力。创新创业背景下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出一辙。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之一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16条第2款又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提出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即强调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理应有自己的特色和创新。当前,我国传统法学人才的培养仍专注于书本和课堂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系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法学是实用性较强的学科,适于创业创新,但传统的教学方法不适宜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
  二、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原则
  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是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及其教育观念的根本缺陷在于专业口径过窄,严重阻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不符合创新创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服务于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
  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型高校;另一类是应用技术型人才。两种不同的定位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往往呈“哑铃型”形。研究型学校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不足;应用型高校实用主义过于强烈,忽略了法学理论学习。因此,以往的法学人才要么掌握大量的法学基本原理等理论,但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要么是对照法条,生搬硬套解决问题,但不知为什么这样解决,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国著名普通民办通高等学校黄河科技学院的“本科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非常契合创新创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二)法学必须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学是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高校内所学的知识都要付诸于实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学人才一般以下几种类型,培养每类人员所适用的教学方法是不同的。一是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法学学科发展人才。这部分人才要求最高,需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向前能深刻理解法学发展历史,向后能预测法学的发展方向,横向能了解国外的法制现状,发现国内法学的不足,提出新的问题。这部分人多数在高等学院或者研究机构中。二是肩负着法学人才培养任务的高校教师。这部分人不仅要掌握法学的理论及技能,更重要的要掌握教育方法和教学技巧。三是用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直接服务于经济技术发展的广大司法战线一线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三)创新法学人才与创业法学人才的论述
  如果把创新创业分开来看,创新法学人才应是上述的第一类,能推动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学学科发展的人才,创新人才更像是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人员。但是,把两者合起来并非如此,法学的创新创业人才是要求并非是进行重大理论创新的学术大家,也不是只会生搬硬套法条的法律工人,创新创业背景需要的法学人才是大学毕业生或者在校学生,能科学地进行职业发展规划,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经济组织形式,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在利用自己的技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法学内容或者服务方式有所改变或创新。可见,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问题和原来并无矛盾,创新创业适合于各位类型的学校。
  另外,应适当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从小学到大学,我国的学生是在应试教学的大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具有很多的共性,例如创新能力不足、动手能力不强等等。但是,这些大学生由于天生的性格不同,生长环境的差异还是表现出来很多个性的差异。有些孩子天生喜欢钻研,进行理论研究;有些喜欢动,实践能力强。教学方法要结合这些孩子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三、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我们通常把高校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的不同分为研究性大学和应用型大学。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上讲,研究型大学和应用型大学分类并不准确。从根本上讲,不管那一类大学,培养的人才都要参加工作,把所学的法学知识付诸于实践,都要应用。不同的是工作的性质不同,有的是为了解决现实司法实务问题,有的是解决法学的理论问题,从这个角度说都是应用型的。因此基于这个角度本文把大学分为法学理论应用人才培养,法学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其他学科有高层应用型技术人才和一般应用型技术人才,其实人才没有高低之分,仅是分工不同,因此笔者把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分为理论型应用人才的培养和实践性应用人才培养。解决理论问题和解决实践问题。   (一)法学理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法学高校在学生中间通常有这种“四大天王、五大政法”之说。四大天王指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五大政法是指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如果从办学的综合实力来讲,这类院校更有可能培养法学理论应用型人才。如果从不同的学习阶段来说,研究生教育阶段,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更适合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理论问题和司法实务问题,所需要具备的理论知识是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是不同的,因此培养解决理论问题人才所用的教学方法应有所区别。这类学生大学毕业后主要以继续学习,考研究生为主。
  1.教师的选用。教师要具备以下能力,一是在纵向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对于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原理精通掌握,法学研究方法等都要掌握;二是在横向上不要你掌握过多的不同的部门法,但是就本部门法你要涉略群书,国内外该部门法的历史、当前的研究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该部门法的不同的流派等等;三是这部分教师还要具备一种特殊的能力,能发现司法实务问题背后存在理论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2.教材的选用。该人才培养模式对教材要求较高,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材要具有权威性,具有深度。专业课教材在具有一定深度的同时,要具有广泛性,能涉及不同学派的观点。可以推荐一些专著作为选修教材,如刑法学中贝卡利亚著的《犯罪与刑罚》。这本书200年前撰写的,现在该专著中的很多理论、观点仍是新颖,有些观点再过200年也不落后。
  3.课程的设置。由于理论应用型人才解决理论问题,因此该种人才培养模式在课程设计时理论课时应该更多一些,实践课时相对少一些。对于这类学生应把毕业论文做为主要课程,严格要求。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毕业前进行总结性、研究性的学习阶段,是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全面素质的综合训练。
  4.教学方法。对于这类人才的培养可以讲授法为主,多加研讨。例如,新生研讨课是以小组方式与开课教授就某一专题共同开展研究,在教授指导下开展小组讨论,进行口头辩论和写作训练。①这种教学方法不仅能使学生对法学难点、疑点经过研讨学习的更为透彻,而且在研讨中还能形成自己的想法,形成自己的观点。
  (二)应用技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方法
  1.教师的选用。教师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尤其是专业课需要的“双师型”教师,既要具有教师资格证,又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这类教师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司法实务上的诉讼或者非诉业务都要熟悉。同时,要具有一个能把法律和法律问题相结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材的选用。该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材,应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要紧密结合国家司法部指定的司法考试用书。由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也就是说法律学的再好,如果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没有资格从事法律实务的。
  3.课程的设置。相对于理论应用人才培养模式,该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实践课要占相当大的比重,在课时安排上,实践课时要占到30%―40%。毕业论文以设计为主,解决司法中实际问题。毕业设计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提高其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4.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要以案例教学为主,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人才培养的模式。所谓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这种诊所式的人才培养模式,既是培养法学应用技术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也是法律服务的一种模式,能在学习中实现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
  总之,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坚持服务于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从师资力量配备、教材选用、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安排、教学方法等着手,积极探索和实践,才能促进法学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更多的、适合于创新创业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 谢安邦.高等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9.
  [2] 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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