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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如何“走出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金瑞庭

  在全球产业链加速调整和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双重大背景下,加快推进国际产能合作,进而助推中国装备“走出去”已成为当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提升经济内生动力的关键举措。节能产品技术服务作为我国优势产业“走出去”的组成部分,是升级版中国“走出去”的重要内容。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推动节能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是从供给侧促进外贸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抓手,对于增强相关产业国际竞争优势、提升相关产业开放水平,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利合作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
  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把握国际节能产业合作新动向,加快实现与合作国发展战略对接,将我国节能产品技术服务比较优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内生需求相结合,以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契机,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技术清单》为统领,以节能项目直接投资和节能产品直接出口为主线,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阿联酋、沙特、老挝、柬埔寨、巴基斯坦、印度为重点合作国家,以钢铁、电力、机械、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纺织、信息7大优势产品技术服务为主要抓手,以行业领先型企业为合作主体,逐步完善节能政策激励措施,不断理顺节能产业“走出去”相关配套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不同层级节能合作机制创新,切实加强我国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市场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全方位拓展节能经济技术合作新空间,全面开创新时期节能产业对外开放新格局。
  推进我国节能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应从多维层面来综合考虑,尽快将节能产品技术服务推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和更大范围,尽快实现由“节能产品大国”向“节能产品强国”的转变。
  一、加快编制节能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合作新规划
  在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建议首先尽快出台《关于推进节能技术产品服务走出去的指导意见》,强化宏观引导和管理,并就节能产品技术服务的总体要求、合作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快涉及节能产品技术服务专项规划的制定,不断健全节能产业“走出去”规划体系。其次,要对接好已有的规划,从长远考虑,凝聚国际国内节能产业合作发展新动力。具体到各省市和行业而言,建议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基于钢铁、电力、机械、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纺织、信息不同的实施方案以及各个省市鼓励节能企业“走出去”的具体对接方案。
  二、着力构建节能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合作新框架
  机制推动。关键是要充分发挥现有合作机制的作用,并积极推动双边合作机制化、制度化建设。当前重点是要充分利用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绸之路基金等政策性跨国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为节能经贸投资合作提供更加有效且可靠的资金保障。特别地,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可探索设立节能企业“走出去”合作基金,并就具体项目、投资规模、合作方式和发展目标等作出规范和引导,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推进深度合作。同时,加快建设境外节能产业合作园,为相关入园企业提供专项配套设施和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努力搭建节能经贸投资合作新载体,着力打造产业层次更高、研发能力更强、服务效率更优、开放程度更大的一流节能产业园区。此外,借鉴发达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探索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节能产业合作机制(ESICM),并就约束条件、合作规则以及具体收益等问题进行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使用。
  模式创新。首先,要从战略角度来认识并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重点提升资金准出入、人员流通和海关清关“三个便利化”水平,打造节能产业经贸合作升级版。其次,要加强政府政策层面的沟通协调,尽快统一相关技术标准、贸易标准和项目准入标准,切实提高节能产业经贸投资合作层次和水平。再次,要逐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协助企业解决在税收、劳务、投资者权益保障等方面遇到的难题,努力构建竞争有序、高效透明、互利共赢的合作格局。
  三、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
  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在节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创造政策条件,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分支实验室、服务机构联盟,加快构建其“政府―中介―企业”和谐统一的支持体系,为节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其次,我国政府需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帮助其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信息采集体系、公平贸易研究体系和应对体系,以更好服务于节能企业“走出去”。最后,与东道国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大幅提高节能项目信息搜集效率和项目筛选质量,并加快形成完备的中介服务网络。此外,还需充分利用好中国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门、驻外使领馆等外交资源,以服务于节能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
  四、积极发挥新型开发性金融在节能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建议亚投行、丝路基金、金砖银行等新型开发性金融加大政策的指导力度,进一步细化、明确申请程序、规则,增强程序的透明度,便于“走出去”节能企业申请。二是商业银行等对外金融机构扩大优买优贷政策性贷款的资金规模,结合节能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需要,适度延长贷款年限,取消相关额度限制。三是加大对民营节能企业和小项目的支持力度,相对于能源和基础设施等项目,制造业的项目相对较小,扶持资金要适度向制造业“走出去”和项目倾斜。四是加快构建我国海外金融服务体系,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美国等国的做法,企业到哪里,金融服务就延伸到哪里,做贴身服务。在金融机构网点设置、业务类别安排上多听“走出去”企业和行业的意见。同时,鼓励在东道国设立金融分支机构、服务网络和职能总部。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推动中资银行赴沿线国家设立分行,并在产品创新和业务开展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同时,不断扩大信贷类、代理类和股权投资类金融产品的应用范围,待条件成熟时,签署银行业全面合作协议,以更好服务于节能企业“走出去”。五是鼓励和支持节能企业积极申请亚行、世行等国外金融机构的优贷资金。此外,还需畅通与沿线国家金融业人员沟通渠道。通过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方式,来鼓励金融工作人员互访,大力增强金融从业人员在具体业务方面的沟通交流。
  五、加快构建政府“适度介入”的风险防范体系
  在节能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过程中,要加快构建政府“适度介入”的风险防范体系。一是抓紧完善国家“走出去”相关法律体系,对节能企业境外贸易和投资资产给予保护。二是加强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掌控,完善应对贸易摩擦和境外投资重大事项的协调机制和预警机制,及时对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进行预警,提出应对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可以考虑开展境外重大经济合作项目风险排查,建立境外企业投资外源性风险管控的评价体系。三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合作,建立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应急长效机制,解决和处理境外安全问题。四是国家层面加大对贸易壁垒的协调力度。一方面建立各个部门的双边合作机制,在国际层面做好协调服务;另一方面做好企业应对的指导工作。五是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支撑。此外,还需进一步强化公共信息服务功能,加快建立“走出去”节能企业数据资料库和信息统计网络,完善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信息系统。
  六、进一步推动节能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在节能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过程中,必须要更加自觉推动节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是要对“走出去”节能企业做好各种宣传工作,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社会各个层面的利益关系,并关注当地的社会公益、税收、环保等事业,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二是节能企业要充分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文化的多样性,并强化与NGO、社区、工会的联系,以期获得最大的认同。三是节能企业要适度“本土化”,承担所在国家和地区解决就业、合法纳税等相应的社会责任。四是要引导节能企业建立和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在国外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措施和进展,及时了解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回应利益相关方的核心关切。此外,节能企业要做到保护员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用“当地人才打造当地形象”,待条件成熟时,可以打造“中国名牌公益项目”;最后,还要加强企业公关意识,对履行当地社会责任进行必要的宣介,可以通过媒体软广告以及参与社会募捐的方式来进行。
  (金瑞庭,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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