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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意义及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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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房地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着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缺乏的问题。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是解决房地产业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问题的渠道之一,对于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文章分析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意义,并结合国情分析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房地产;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是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向投资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然后将所募集的资金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多元化投资经营,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凭证持有人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
  一、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意义
  (一)增加投资渠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具有从传统的银行储蓄转向其他投资理财方式的意识,但是投资渠道狭窄,市场缺乏大量安全的投资产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可交易品种只有大约20%为债券类低风险产品,80%左右为风险较高的股权类产品。房地产投资具有所需资金量大、周期长等特性。对于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来说,他们持有的资金还不足以使他们有能力投资房地产行业,即使有能力投资,也只是投资某一项目,风险性较高,不能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向公众募集资金,由专业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持有多个房地产项目形成投资组合,与其他风险较高的资产相比具有市场价格波动小、投资风险分散和较高收益等投资特性,特别适合中小投资者投资,为众多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有参与房地产投资的机会,分享房地产投资带来的较高收益。
  (二)优化证券市场结构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以高风险产品为主,低风险产品品种单一且市场份额小。证券市场合理发展的重点就是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低风险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其达到合理状态。
  由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点决定,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可增加低风险投资市场产品种类,优化证券市场结构。从流动性看,房地产投资信托一般不开发新物业,而是通过管理和出租已采购开发物业从中取得租金收入,进而获取收益有效地避免了资金占用的风险;像其他股票一样,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其流动性仅次于现金。从风险看,房地产投资信托募集大众资金从事多样化的投资,其投资项目包括写字楼、公寓、酒店等,还包括医院、养老院这类公益性质房地产。在各项投资项目中,房地产投资信托会针对项目的特性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通过不同种类、区位、经营方式等投资组合降低风险。
  (三)分散银行信贷风险,为房地产企业增加融资渠道
  我国房地产市场融资渠道狭窄,商业银行基本参与了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房地产信贷对银行的风险状况产生重要影响。防控房地产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高度关注的问题。房地产市场单一的融资渠道不仅增加了银行贷款结构风险,降低银行抗风险能力,还妨碍了房地产企业资本运作,特别是当面临银根紧缩的金融调控背景下,房地产企业迫切需要走出融资渠道单一的困境。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以信托制度原理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进行房地产资金融通的投融资方式,是以代理他人财产的方式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实现短期资金长期化,然后通过专业化的运作为投资者赚取最大收益的财产管理过程。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拓展房地产市场的融资渠道,改变传统的信贷模式。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模式选择
  国际上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主要模式。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多采用公司型,新加坡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多采用契约型。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无论是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还是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都远不及美国,所以在采用的模式和运作方面能够借鉴的比较少。亚洲各国及我国大陆地区的外部经济环境比较类似,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可以借鉴香港地区和新加坡,通过立法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当其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再借鉴美国模式,逐步放开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呼声不断,因此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提出了关于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方案。银监会制定的是债权类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证监会提出的是股权类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
  (一)银监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
  银监会起草的《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草案)》对运作方式、收益分配、负债率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运作方式上采用封闭式,经核准的信托总额在信托合同期内不允许变更,信托单位允许交易,但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在投资范围上可投资成熟的具有稳定、能够预见现金流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工业用房等;在投资对象中含有80%以上能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租金收入、处置收益等不低于该房地产投资信托总收入的75%,购买房地产项目的持有期限不能少于3年;在收益分配方面,每年以现金的方式至少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信托计划净收益的90%;负债率方面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
  银监会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偏向债券化,委托方是房地产企业,受托方是信托公司。其主要发行模式以“受益券”的形式进行。基本运作模式是企业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房地产物业委托给具备受益券发行资格的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处置,并获得全部信托受益权,随后委托人将其持有的优先级受益权通过由受托人发行房地产信托受益券的方式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人转让。银监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处分房地产物业和房地产物业租金收入,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银监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将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发行人拥有物业的控制权,将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单位持有人。直接以信托资产的名义来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券,这种方式一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问题,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风险可控原则。采用封闭式运作模式,保证了资金的稳定性,并且在经营范围上也有强制规定,禁止进行开发性物业投资或者限制其他投资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20%。资金投向的主体是有稳定现金流的和有保障的商业物业。这样既可以保证投资者收益的稳定,也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时分散投资风险。   (二)证监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
  证监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方案采取的是国际上较流行的模式。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做成公募基金的形式,有助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解决大型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难、渠道窄的问题,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证监会方案的大致方向是以股权类产品的方式组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物业的所有权转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名下并且分割出让,投资者也是通过持有房地产投资信托股份的方式间接拥有物业所有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交易所公开交易,机构投资者和广大个人投资者都可投资。房地产物业的业主可以将商业物业过户给基金公司,获取现金或者基金份额,基金公司再以其物业及其租金收益权发起设立基金并在证券市场交易流通。
  (三)两种方案的比较与模式建议
  将目前市场上这两种方案进行比较,银监会的方案在我国目前阶段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受益券只在银行间流通交易,不涉及税收和法律等问题。但是由于流通渠道窄,所募集到的资金有限,不能大规模上市交易。债权类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没有退出机制,本身的投资和融资也不能实现循环,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而证监会的方案推行的难度则会很大,面临双重税收和法律不完善等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基金公司必需向国家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收益分配的时候还要向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降低了投资者收益率。另外在将物业过户的时候涉及资产评估、变更登记等事宜,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操作问题,存在风险,在过户时候涉及高额资产转让所得税,使得很多投资者不愿意将其旗下资产出售给基金公司,因此阻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当房价快速上涨时,如果存量房租售比较高,租金反而是下降或者持平的,将房屋过户给房地产信托公司收取租金,投资回报率低,在扣除管理等费用,实际回报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不多。但是证监会的方案也具有其独特的优势,采用的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模式,能与国际接轨,还能够使个人和投资者都参与到房地产业的投资,并且这种模式采用的是公募发行,运行过程中监管力度大,能够形成透明规范机制。
  结合当前国情,建议在现阶段采用以银监会方案为主、证监会方案为辅的模式推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在运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力度,控制经营风险,积极制定与房地产投资信托相关的法律文件,借鉴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立法推行,指导市场,待市场较为完善,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时,从银监会的方案为主转型到证监会的方案为主,给予税收优惠,避免双重税收的负担,扩大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经营范围,采用公募方式发行上市流通,运作透明规范,与国际接轨。
  三、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也是一种不动产投资工具,可以为房地产企业增加融资渠道,为投资者增加投资渠道,对于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尽管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障碍,但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为房地产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及以基金方式投资房地产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方式,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王姝.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模式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2]阚凯.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理论与运行机制研究[D].南开大学,2011.
  [3]张芳尘等.海外REITs发展模式对比分析[J].现代商业,2013(08).
  (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宋春兰为论文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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