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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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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域名与商标同为商业标志,因二者在权利性质和功能作用上有相似之处,故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时有发生。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可以划分为域名侵犯驰名商标、域名侵犯普通商标和商标反向侵夺域名。现实冲突需要理论回应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针对这些冲突,可以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方面提出解决办法,通过对域名注册进行实质审查,完善域名注册合同,明确恶意范围等措施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关键词:域名;商标;权利冲突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类型
  (一)域名侵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强竞争力优势的商标。我国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对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即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是指域名持有人将他人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引起混淆的行为。由于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在他人抢先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就不能再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了,即他人的抢注行为客观上排斥了驰名商标人的注册。宝洁公司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洁用品。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经营业务包括安防系统的安装维修。宝洁公司认为晨铉智能科技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驰名商标,遂诉至法院,法院认定“safeguard”为驰名商标,晨铉公司将“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统会打破驰名商标主体的唯一性,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导致驰名商标知名度下降,甚至有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危险。晨铉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损害了驰名商标持有人宝洁公司的合法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晨铉公司应停止该不当行为,保洁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由于驰名的商标的特殊性,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可以扩展到域名领域,他人不得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用于域名注册。
  (二)域名侵犯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是与驰名商标对应的概念,普通商标的效力受到地域限制和类别限制,其只在注册的类别范围内受到专有保护,所以普通商标的效力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领域。在他人将与普通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犯,关键是看域名注册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是否引起混淆误认。中国互联网管理机构CNNIC在2012年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了恶意的四种情形。比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认定,若域名注册人将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于相同种类的商品、服务,或使用于导致误认的相似商品、服务时可以认为该域名构成对普通商标的侵犯。
  (三)商标反向侵夺域名
  商标反向侵夺域名是指商标权人滥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图剥夺域名权人正当持有域名的行为。在反向侵夺的情形下,域名在实质上并不构成对商标的侵犯,但商标权人却坚持认为域名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进而提起诉讼以期剥夺该域名。因驰名商标是不能注册为域名的,这种商标通常指普通注册商标。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通常是善意的,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具有正当注册理由。1996年雅虎公司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因蛋糕公司先于1989年注册了“yahoo”商标,故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yahoo.com域名。由于yahoo.com已为公众所熟知,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该域名显然是不合理的,蛋糕公司的请求不具有正当性。反向侵夺下,法院通常会认可域名注册合理,保护域名注册人对域名合法持有的权益。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一)域名与商标各自的特性导致的冲突
  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排他性,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注册一个域名后,它就在全球具有唯一性,不能再出现与之相同的域名。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和有限的排他性,商标的专用权通常在注册国内有效,要在国外获得保护,必须向所在国申请注册。即使某个商标已被注册,只要不是驰名商标,他人仍有权在不同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即域名只能是唯一的,而同一个商标却可以有多个主体,域名与商标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另外商标采取相似禁止,商标权人可禁止他人将自己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服务上;而域名则不会禁止相似域名的出现,两个域名尽管相似,但只要不完全雷同,都可以获得注册。在其中一个域名注册为商标后,就会出现商标与相似域名的冲突。
  (二)取得制度分治导致的冲突
  现阶段,我国对商标的注册和域名的注册采取不同的机构管理的模式,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商标注册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由《商标法》调整;域名注册由信息产业部下属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由《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调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域名服务机构在进行审查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通常只要申请的域名不含有《域名管理办法》第27条所禁止的内容就可以获得注册。由于在域名审查时不考虑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同时商标注册制度也不考虑域名先存的问题。这种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注册管理且彼此互不相关的分治模式也为二者的冲突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的冲突
  由于域名不是与商标一一对应的关系,域名资源的稀缺性就体现出来,一个简单易记的独特域名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一个经过使用,为人们所熟悉的商标也同样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利益最大化是商家的追求,在利益的驱使下就会出现“搭便车”、“傍名牌”这样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通过对他人蕴含商业价值的域名、商标的模仿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在自己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的情况下,分享他人经过努力而获得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的信赖。这种“搭便车”的行为类似于不劳而获,不仅对其他商家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而且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种行为如果比较严重,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实践中,这种案例也通常以侵犯相应的权利和不正当竞争来起诉。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可以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者并重,互不可缺。就事前预防而言,可以分为技术措施和法律措施。随着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在2012年推行新的顶级通用域名数量扩展计划,扩张后的顶级域名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因域名资源的有限性产生的冲突问题。通过这项技术措施,顶级域名扩展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域名冲突,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还需要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考虑采取如下法律措施。
  (一)完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和异议程序
  2012年修订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审核通过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材料递交至CNNIC。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域名服务机构只审查申请人、联系人的身份材料,是一种典型的外观审查制度,而非实质审查。因形式审查不能发现域名与商标的雷同和重复,故这种有限的形式审查制度不能在申请阶段避免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可以考虑采取检索审查,审查申请的域名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建立商标检索系统,在域名注册机构和商标注册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两个机构之间可以互享一些资源以方便检索。现阶段,全面推行联合检索是有难度的,可以有步骤地推行检索审查以防患于未然。同时规定异议人的异议期限,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公告,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商标权人可以对相同或类似域名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则不予注册。
  (二)完善域名注册合同制度
  域名注册合同是约定域名注册主体与域名注册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性合同文件。为明确域名注册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益,WIPO和ICANN的相关规则都充分发挥了域名注册合同在预防冲突中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相关规定比较缺乏,《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仅原则性地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虽然对域名申请人提出了一些要求,但诸如“申请者应当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遵守《域名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表述仍然显得过于简单,没有明确具体内容,不能起到预防冲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合同预防冲突的作用,可以在域名注册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首先要明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迫使域名注册人增强责任感,督促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域名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将恶意域名注册人拒之门外。其次明确域名的有效期限和使用原则,通过对有效期限的规定,采用申请续展制,使域名注册人不能永久掌握域名权,避免对域名的垄断;通过实际使用的规定,打击恶意注册人只注册而不使用,囤积域名以转让的非法目的。再次要明确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禁止反向域名抢注。
  (三)明确恶意范围并增加抗辩情节
  在域名侵犯普通商标时,恶意的判断影响是否构成侵权,因此明确恶意范围就显得尤其重要。修订后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9条规定了构成恶意的四种情形,与修订前的规定相比,新规定把转让对象限制为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这与UDRP的规定一致,从恶意范围的限缩可以看出在恶意的判断认定上,态度更为谨慎,这有利于域名权人利益的保护。恶意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而对恶意的范围进行缩小正是保护非恶意域名注册人的方法,若任意扩大恶意的范围,则域名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将受到侵犯,显然不能以侵犯一种权利的方式保护另一种权利,所以恶意的范围既是对商标权人的尊重,也是对域名权人的保护。为妥善处理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争议解决办法第10条规定了被投诉人的三项抗辩情节:一是被投诉人善意使用域名的抗辩;二是被投诉人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的抗辩;三是被投诉人非商业性使用域名的抗辩。与修订前相比,增加的抗辩情节表明管理者站在更为对等和公平的角度看待双方争议,纠正了对传统权利的保护偏向。通过明确恶意范围和抗辩情节,可以在处理冲突纠纷时有据可依且体现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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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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