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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可回收金额计量问题研究与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华荣

  摘要: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其计量的核心问题是资产公允价值和现值的确定。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层级结构估计,而现值的确定主要在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确定。本文对此进
  行了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资产减值 公允价值 现金流量 折现率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的颁布及实施,资产减值的计量问题成了该准则的首要问题,要认真准确地执行该准则,必须对资产减值的计量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一、资产减值的计量
  
  作为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财务会计,会计计量是整个财务会计体系的基本和核心环节,资产减值作为财务信息的组成部分,其计量也就自然成了该准则运用的核心问题。会计计量的对象是价值运动,而价值运动又是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首先要解决会计计量是计量会计要素的历史价值还是现在价值。按照现代资产计量理论的要求,应当以完整的时空观来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状况,从空间的角度讲,会计计量的空间就是会计对象;从时间的角度讲,会计计量可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资产计量的时点不同,选用的标准也不同,初始计量通常采用历史成本,而后续计量通常采用现行成本、现行市价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计量属性。资产减值会计计量属于后续计量,因而主要采用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计量属性。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的关键表现为资产现行时点价值的确定,如何评估现行时点上资产的价值,国际上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代表,认为资产现行时点上的价值主要依赖于特定时点上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二种观点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为代表,在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中引入了可收回金额的概念,并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我国《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由此可见,我国资产减值的计量主要借鉴了IASC的观点,采用可回收金额作为资产减值的计量基础,而在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中涉及到公允价值和现值的计算。因而,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的核心问题是以现行时点上资产公允价值和现值为基础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二、公允价值的计量
  
  公允价值是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并列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最重要的会计计量属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5年发布的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2)中,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0年发布的第7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7)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交易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即排除强迫或清算的情况),当前资产(或负债)的购置(或发生)或出售(或清偿)金额。”FASB在2004年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是:“资产或负债在熟悉情况(Knowledgeable)、没有关联的(Unrelated)意愿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中进行交换的价格。”可见,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种计量属性,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市场的确认,是一种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有关“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的规定,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采用IASC的观点。我国《资产减值》规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可以作为估计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参考。”可见,我国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层级结构估计,第一层估计,当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公允价值应运用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进行估计;第二层估计,如果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公允价值应运用活跃市场资产的买方出价进行估计;第三层估计,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应运用可以获取的最佳信息进行估计。但这一层级估计结构也存在不足。首先,当信息可以获得时,销售协议价格或者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的买方报价是公允价值估计的最佳证据,如果双方“默契”地达成某种协议或买方价,那么这一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或买方价就很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因此,以公平交易中约束性销售协议规定的价格或者活跃市场资产的买方价作为公允价值的证据存在缺陷。再者,在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用以计量公允价值的信息就完全是人为的主观判断,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的确定标准也会造成计量的不统一,只要被认为是“最佳信息”就可以用以计量公允价值,在适用上没有具体、可行的标准,留下人为的操纵空间。至于在公允价值确定中所涉及的相关处置费用确定,准则规定得比较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也比较具体可行,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三、现值的计量
  
  (一)现值计量的目的 现值是基于资金时间价值基础上的现行价值计量属性,一般用于描述资产、负债、收入及费用等会计要素未来现金流量的现行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0年颁布了第7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应用现金流量信息与现值》,着重推荐了在缺乏市场价格的条件下应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确定公允价值,通过现值计量,应能捕捉到形成公允价值的各项要素,并考虑这些要素产生的经济差异.主要包括:第一,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或者在较复杂的案例中对一系列未来现金流量按其发生的不同时间的估计;第二,对这些现金流量的金额与时间安排的可能变量的预期;第三,用无风险利率表示的货币时间价值;第四,内含于资产或负债中的价格的不确定性;第五,其他难以识别的因素,包括不能变现、市场不完善等等。故FASB主张以公允价值作为现值计量的唯一目标。IASC于1998年将“折现”(Discounting)改称“现值”(Present Value),并于2001年发布的《现值问题文稿》中指出:在财务报告中现值计量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保证,如果各现金流量在经济上是不同的,就按不同的金额计量;如果各现金流量在经济上是相同的,就按相同的金额计量。在财务报告中使用现值是为了满足以下主要的计量目的,即:当公允价值不能直接在市场上观察到时,估计有关项目的公允价值;决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决定资产或负债的特定主体价值。虽然IASC的观点中同样将估计公允价值作为现值计量的目的之一,但因为资产减值计量的基础是

可收回金额,其计量是从管理者的理性决策出发的,即当资产发生减值后,企业或者将其保留或者将其出售。管理者要做出这一决策就需要估计资产的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并进行比较以做出决策。因此,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资产减值中现值技术的运用应该是用于决定资产的特定主体价值。可见,IASC认为运用现值技术计量的目的主要是决定资产的特定主体价值。我国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成员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主要采用IASC的观点。我国《资产减值》规定“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按照一般认识,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或某项基本类似的资产或负债的价格(价值)在市场上可被观察到,就没有必要用现值(现值的市场估价已被包含在价格中),然而如果被观察的价格不能得到,现值计量通常就是估计该价格(价值)的唯一可用技术,因此可以认为在资产减值准则中现值的计量目的就是为了估计可回收金额,即特定资产的价值。
  (二)现值的计量方法 现值计量方法的选择是现值计量中的核心环节,现值计量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期望现金流量法(也称期望现值法),采用反映可能结果范围的复合现金流量和无风险利率来估计公允价值;另一种是传统现值法,采用单一的估计现金流量和单一利率来估计公允价值。IASC和FASB均允许主体在两种方法中进行选择,但随着现值计量的目的不同,其计量方法也就不同。FASB在第7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应用现金流量信息与现值》中比较了这两种计算现值的方法――传统法和期望现金流量法。两种方法在不同的环境下,都可以用来估计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告认为无论是哪种方法,在具体应用时都应该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是在可能的程度内,对未来现金流量和利率的估计应该反映对有关未来事项和不确定性的假设.这些假设是市场参与者在决定是否通过公允的现金交易来获取一项资产或一组资产时必须要考虑的;二是用来折现现金流量的利率所内含的各种假设应该与估计现金流量时所内含的假设相一致。否则,一些假设的影响将会被重复考虑或者被忽略掉。如10%的利率可以被用于贷款时的合同约定现金流量,反映了这笔贷款未来特有的违约风险;但同样的10%不能用来对这些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因为这些约定现金流量中已经包含了未来违约相对应的风险溢酬;三是现金流量和利率的估计不应受主观偏见和其他与被估资产和负债无关的因素的干扰。如故意低估净现金流量,以增强某项资产未来表面的获利能力,就会使计量产生偏差;四是现金流量和利率的估计应该反映可能结果的范围,而不仅是单一的最可能、最悲观或最乐观的金额。我国《资产减值》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计量方法,因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就目前资产减值的计量而言,既然现值计量的目的主要是决定资产的特定主体价值,那么现值就应反映市场的期望。而市场的期望又不是唯一的,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如果确定单一的估计现金流量和单一利率根本无法反映市场的期望,并且这一单一的估计现金流量和单一利率也无法较为准确地确定,计量的可靠性不强,不符合会计的基本原则。只有用概率对市场行情进行估计,做出各种假设,考虑所有可能的现金流量的期望值和概率而不是只寻找一个最可能的现金流量期望,才更为完全、科学和合理。正因为期望现值法将计量的重心直接放在了对现金流量的分析和计量时所采用的各种假设上,能有效地处理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时点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因此期望现值法更适于作为资产减值中现值的计量方法。选择合适的现值计量方法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计量方法不统一,必然在操作上留下人为选择的空间,为操纵会计处理,粉饰会计信息提供了机会。
  (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 《资产减值》准则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内容及确定依据等规范问题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有:(1)现金流量的内容。根据《资产减值》的规定,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志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2)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原则。《资产减值》准则规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3)资产组的认定及处理。在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是多项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大型企业中的由多个资产组成的流水线等类似生产设备中的某一部分,很难确定其准确的现金流量。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际会计准则提出“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并解释为“现金产出单元只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并认定是最小的资产组合”。我国则界定为“资产组”,并在《资产减值》中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并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进行认定。在处理上规定:“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基础相一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可以将其包括在内。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个资产组其中一部分发生减值,而资产组整体没有减值时不能确认为减值。因为资产组中单项资产的减值并不影响整体资产组的价值,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减少从而符合“资产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这一资产确认原则。若整个资产组发生减值,《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如

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该损失金额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经过分摊后,应当作为单项资产的减损失处理,并计人当期损益。抵减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最低不得低于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至相关资产的减值损失金额,应按比例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内的其他资产中。”
  (四)折现率的确定 在现值计量中除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外,还需要估计折现率。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折现率的估计同样取决于现值计量的特定方法,因为折现率的估计必须和现金流量的估计一致,避免风险因素的双重计算或漏计。《资产减值》规定:“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这是折现率确定的基本原则。虽然从准则中可以明确折现率的确定原则,但在折现率的具体选择上相对来讲过于简单,为会计人员的运用职业判断流下了很大的空间,同时也为利润操纵的提供了可能。从长远的规范来看,在后续完善中,应出台相关的操作指南,对折现率的具体选择作出统一规定,避免会计人员在减值处理上的随意性,规范会计行为。笔者建议:其一,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折现率可以通过对类似资产生前市场交易中的内含利率,或具有单一资产或资产组合的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进行评估得出。如果特定资产的利率不易于直接从市场上获得,企业应使用替代利率以估计折现率,企业可以以采用类似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技术确定的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企业的增量借款利率或其他的市场借款利率为起步进行估计,综合考虑资产使用期限结束时整个期间的货币时间价值和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或时间方面偏离估计数的风险后确定。其二,由于借鉴也存在估计,操作上依赖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难以操作,可以采用简单办法。一般可以选择的折现率有企业资产投资之初所预计的报酬率、企业最近某一期间的平均资本成本、同行业平均资本回报率、市场借款利率等。在操作上通常计算债券、股票价值投资的折现率作为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收益率;计算债券发行价格的折现率可为市场利率;计算实体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可为企业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计算股权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可为股权资金成本;计算偿债基金的折现率可为银行存款利率等,会计人员在具体适用中可以视不同情况选用。结合《资产减值》“该准则主要适用于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生物资产、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该准则适用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实体性资产的减值处理,故在折现率的具体选择上可以采用企业的加权资金成本。
  作者简介:
  许华荣(1975-),男,云南楚雄人,楚雄师范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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