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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 娟 王天兴

  摘要: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行为,但也是逃税、避税和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转移定价政策作为关联方交易的核心内容,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本文主要分析了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目的及税务调整和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解决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 转移定价 税务调整 信息披露
  
  一、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构成关联方。具体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及其目的
  
  (一)转移定价及其实质 转移定价或转让定价,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也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移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或转移价格。从不同的研究角度,转让价格有不同的解释。从政府角度来看,转让价格是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为减轻全球范围的公司税、关税税负,逃避预提所得税,增加外国税收抵免额,规避投资所在国的财政、货币政策目标的管制,回避外汇风险和通胀风险而实施的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从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看,转让价格是指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管理部门从其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出发,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价格;在国际税收研究领域,把转让价格定义为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及其内部有联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各个企业之间相互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借贷资金以及租赁和转让有形与无形财产等,经济往来所专门制定的一种结算价格。由于现代企业集团有可能跨国经营,因此,转移定价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后一种情况又叫国际转移定价(International transferpricing)。
  综上所述,转让定价或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价格和利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将可能影响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非关联方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交易价格也可能不同。因为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般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有重大的影响,因而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美国学者对164家美国跨国公司的调查表明,在内部交易中采取正常交易价格的只占35%(徐静,1997)。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对参与交易各方的利益都有着较大影响,因此,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的转移定价。从理论上讲,企业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协商价格和双重价格。但是,由于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是企业实现其经营战略的重要手段,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关联方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与理论价格存在差异。在有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甚至与其成本或市价相差甚远。一般在通常情况下,跨国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采用的是不合理的分摊费用的方法;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则多采用的是人为定价的方法。
  (二)转收定价目的分析 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减轻税负。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问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减轻其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有所缩小,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税务政策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二是粉饰业绩。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退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目的,上市公司往往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提高特定关联企业的利润率和竞争力;或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以低价将优质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三是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特别是对外商的红利汇出、股息支付等都有较严格的规定。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四是转移资产、利润。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五是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同时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而对其进行投资造成损失。六是规避风险。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避免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七是提供担保,突破银行贷款限制条件。上市公司信誉较高,取得银行贷款相对容易,母公司为了获得发展资金,往往利用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我国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问题相当严重。八是树立新建公司形象。母公司低价向新建的公司供应商品或材料,高价收购其产品,变相提高其利润率和竞争力,以树立新建公司的形象。
  
  三、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信息披露及存在问题分析
  
  税务机关往往依据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进行调整以确定企业的应税所得,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

税避税。但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是税收,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因此,会计也应对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充分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市公司关联方转移定价的披露存在较多问题:一是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很多上市公司对交易金额或转移定价的政策没有做任何披露。二是关联方交易协议框架的弹性很大,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的“利润蓄水池”。从上市公司的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传递的信息非常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三是定价政策披露模糊不清,缺乏可比性。对于很多应该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未作披露或在其他事项中披露,这样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有些上市公司对涉及到比较重要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时,对其交易定价政策或金额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含糊其辞,往往只列示“按协议价格”、“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优惠价”、“成本价”,没有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披露的模糊使投资者无法确定该关联加以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使信息使用者产生不信任感,为上市公司粉饰业绩,转移利润提供了便利。实际上正常市价、批发价、合同价、协议价、计划价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并未明确其与市价的关系,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对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四是对定价政策披露的要求过于简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将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作为其交易要素予以披露。但是对于定价政策的范围,即哪些定价政策可以使用,不同的定价政策适用的交易类型等,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四、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规范
  
  (一)、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税务调整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仅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作为指导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查、审计及最终实施税务调整的重要操作程序。其中规定,税务机关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销活动,其调整顺序是,一是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二是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三是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四是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类似,但我国对于其他合理方法并无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利润率调整,其结果往往有违正常交易原则。对于调整次序,OECDl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指南时就不赞成对各种方法规定机械的顺序,而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合适的调整方法。因此,对于人为地规定调整方法的选择次序并无依据,只要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就可以采用。
  长期以来,对转移定价规范的做法主要是事后调整。其缺点在于:税收收入不稳定;容易引起争议和征纳双方的矛盾;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造成对经济的过分干扰;调查处理的时间过长,消耗征纳双方大量人力、物力。美国于1991年推出了“预约定价协议制”,随后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和英国先后开始实行,新西兰与韩国也自1997年开始实行。预约定价制也称预先认定制(Preconfirmationsystem),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种制度。预约定价制的核心是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而所谓预约定价协议,OECDl995年关于转移定价指南规定,“预约定价协议是这样一份协议:在受控交易发生之前,为这些交易的转移定价预先确定一系列恰当的标准(如方法、可比性数据等),且规定该标准将在一个确定的时期内有效。”实质上,APA是将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预先约定。其理论基础是如果内部交易涉及国的税务机关均在事前审查中认可了该交易的转移定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便不会再对此项交易的合理性怀疑,从而避免了事后审查与税务调整的麻烦,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极大的便利。当然,预约定价制也有其缺点,迄今为止,美国实施成功的APA并不多。但总的说来,预约定价制是一种新型的转移定价税务规范的有效方法。
  我国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调整中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对调整方法制定详细可行的指南。其次,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和减少争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相关法规,规范操作程序及方法,减少操作的随意性。最后,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尽快建立素质高、业务强、具有预约定价管理技能的队伍,切实提高我国转移定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约定价制,避免不合理的税务调整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规范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在会计报表中用公允市价重新计量,即按照不存在关联关系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二是在财务报告中详尽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信息。由于许多交易具有不可比性,对各种交易按照公允市价重新计量几乎是不可能的,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主要是反映经济事项,而不应重新对交易进行定价。因此,对于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比较可行的是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转移定价的要素。2006年制定的新会计准则对定价政策进行了规定: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财务操纵,必须要加强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的监管。第一,可在准则或证监会披露规则中对转移定价的披露做出详细而可行的规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基本要素,包括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成本或者(可比)市价、再售价格、净利润率或毛利率、选择该方法的理由、与公平市价的差异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由独立财务顾问签发的关于交易是否公平的声明。对于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可能导致竞争逆势的信息,在进行成本效益权衡后,认为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披露豁免。但如果关联方交易显失公平且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则不得豁免。第二,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监管机构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可鼓励投资者对其提出诉讼,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第三,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确定企业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公允地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基本要素,尤其是转移价格,审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操纵利润的现象。第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认识。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由于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不少会计人员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较为陌生,对部分概念和关系认识不清。另外,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的,而会计报表附注在我国会计理论界研究不够深入,在会计实务界也缺乏认识。只有通晓并掌握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技能与技巧,才能更好地保证关联方交易相关法规的顺利实施,适应证券市场日趋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
  作者简介:
  徐娟(1981一),女,湖北京山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王天兴(1977-),男,四川阆中人,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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